原標題:開庭信息|京知七人合議庭公開審理白光LED發光及顯示裝置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018年9月12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北京都城億光貿易有限公司、億光電子(中國)有限公司(簡稱二億光公司)與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簡稱日亞株式會社)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
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簡稱《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適用《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四條,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的首例案件。
LED(Light-Emitting Diode,發光二極管)是一種將電能轉化為光能的半導體電子元件。相對于傳統白熾燈,LED具有工作電壓低、發熱少、亮度高、易于調光等多項優點。1962年出現了紅光LED,但只能發出低光度的紅光。隨著科技和行業的發展,LED技術取得了重大突破。1993年,第三人日亞株式會社開發出藍光LED,使得LED生產商能夠生產三原色(紅、綠、藍)LED,為LED利用這種技術進行白光LED商業化生產奠定了基礎。第三人日亞株式會社的研發人員中村修二(Shuji Nakamura)及早期研究藍光LED的學者赤崎勇(Isamu Akasaki)、天野浩(Hiroshi Amano)三人共同被授予“2014年諾貝爾物理學獎”。
在此基礎上,第三人日亞株式會社嘗試通過將藍光LED芯片與可將該藍光轉換為波長更長顏色光的YGA:Ce無機熒光體混合,由此獲得白光發光裝置,即涉案專利。
涉案專利是專利號為97196762.8名稱為“發光裝置及顯示裝置”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本案第三人日亞株式會社。涉案專利旨在提供一種發出白色光的裝置的制造方法,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現有的由混色發出白色光系的發光二極管中存在發光二極管有隨著熒光體劣化而色調偏差,或熒光體發黑光的外部取出效率低下,耐候性差等。
針對涉案專利,原告二億光公司以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及涉案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為由,請求宣告無效。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原告二億光公司的無效理由不成立,作出維持涉案專利發明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原告二億光公司不服上述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
1、被訴決定違反請求原則,沒有對證據2.4-2.7、證據2.14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進行評述。
2、被訴決定關于說明書公開充分的認定錯誤,涉案專利說明書僅記載了通過混色的方法形成白光,沒有清楚記載以何種比例調整發光裝置可以得到白光;被訴決定在評價說明書公開充分和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時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存在雙重標準;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3、被訴決定關于創造性的認定錯誤。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2.1-2.3中任一與證據2.4-2.7、證據2.14中的任一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2.1-2.3中任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
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日亞株式會社陳述意見稱
1、被告并未違反請求原則,被訴決定對于原告主張的無效理由已進行充分評述。
2、被訴決定關于公開充分的認定正確。涉案專利公開了關鍵特征YAG熒光體,說明書詳細記載了光致發光熒光體吸收和發出光的波長,公開了如何調整被激發之后發出光的波長,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通過調整黃光和藍光的比例,將不同比例的黃光和藍光混合而成獲得白色系列的光。
3、被訴決定關于創造性的認定正確。涉案專利與證據2.1-2.3任一相比,其區別特征均為:選擇所述光致發光熒光體與氮化物系化合物組成的藍光LED配合形成發光裝置。證據2.4-2.7、證據2.14并未給出上述區別特征的技術啟示,上述區別特征亦非公知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情況下,無法找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涉案專利具備創造性。
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1、被訴決定是否違反請求原則;
2、被訴決定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3、涉案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3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證據2.4-2.7、證據2.14是否給出區別特征的技術啟示,涉案區別特征是否為公知常識。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就案件爭議焦點充分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并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田芬 審監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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