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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金曉 陳政維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淺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解釋》通過明晰法律適用標準,增強了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的可操作性,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訴訟指引。另外,在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方面,也考慮了解決司法實踐中舉證難的問題,必將在未來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下文稱《解釋》),對于懲罰性賠償給出了統一、明晰的裁判標準。在我們之前的系列文章中,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并期盼最高院早日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實踐進行明確指引。時值兩會,《解釋》的出臺可謂萬眾矚目。
首先,依據《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本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惡意。此前,學術界對《民法典》與《專利法》中“故意”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惡意”的含義是否相同莫衷一是,而《解釋》在廣泛征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一錘定音,給出了最終的認定:“故意”和“惡意”的含義是一致的。這澄清了各部門法中“故意”和“惡意”的關系,解決了長久以來實踐中存在的疑問。
其次,關于“故意”的認定,《解釋》第三條列明了幾種常見的情形。我們認為其中更加引人注意的是第(一)項規定的“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該行為將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初步被判定為故意侵權。對比之前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制定的《關于知識產權民事侵權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指導意見》,對于故意侵權其中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是經權利人多次警告,第(四)項規定的是收到警告函后無正當理由繼續實施相關行為。
對比而言,此次《解釋》規定條件更加寬松,無須多次警告,也不論相對方是否有正當理由,一經收到警告信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就有可能被判定為故意侵權。另一方面,盡管判定條件更加寬松,《解釋》中也加入了“初步”二字,給被訴侵權人以及法院在實踐中留下了一定的空間。我們預測在未來短期內,法院判定故意侵權的可能性會大幅度增加,以彰顯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而“初步”二字將會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成為被訴侵權人抗辯時的工作重點。
無論如何,正如我們之前預測和建議的那樣,對于專利權人而言,警告函將會成為取得懲罰性賠償的一項有力武器,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應用也必將變得更加重要和頻繁。另一方面,被訴侵權人在收到警告函之后的應對也需要更加謹慎,我們建議最好及時咨詢律所采取恰當的應對,盡力降低未來被判定為故意侵權的風險。
此外,若要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告還須證明其侵權行為“情節嚴重”。對此,《解釋》第四條也給出了認定標準并列明了幾種常見情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和第(四)項“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結合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上述兩種情況,《解釋》將其與故意侵權中的“情節嚴重”相互關聯,對于被訴侵權人而言能夠起到相當大的威懾作用,從而在立法層面上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取證難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于懲罰性賠償,需要權利人主動在一審程序中提出。如果權利人在二審中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解釋》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計算的規則,其中第五條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該基數不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此條規定,“法定賠償”不能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律師費也不能被包含在懲罰性賠償的基數之中。
此外,第五條還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類似于第四條,上述規定也從立法層面給出了解決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難的制度性解決方案。
而對于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如何確定,《解釋》第六條只給出了相對籠統的規定,其要求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事實上給予法官很高的自由裁量權。
我們認為,綜合考慮《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希望獲得懲罰性賠償,則對權利人的舉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向法官證明自身遭受損害或被告侵權獲益的數額之外,還需要專利權人證明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這對于律師搜集和串聯證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們建議權利人在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中盡量與高水平的法律服務團隊合作,從而獲得理想的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解釋》通過明晰法律適用標準,增強了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的可操作性,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訴訟指引。另外,在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方面,也考慮了解決司法實踐中舉證難的問題,必將在未來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金曉 陳政維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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