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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圳添 劉淑娟 福建世禮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專利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二)
涉及使用環境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如果想要獲得授權或維持有效,要求該產品本身要有“不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該“不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可以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限定。
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該“不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可以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限定。
一、前文回顧
在《專利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一)》一文中筆者梳理了使用環境特征在侵權判斷時的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如下:
【規則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規則二】: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筆者構造了使用環境特征在授權確權時的規則A、規則B和規則C,如下:
【規則A】:引證現有技術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引證現有技術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引證現有技術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規則B】: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引證現有技術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引證現有技術破壞專利文件的保護范圍。
【規則C】:引證現有技術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引證現有技術破壞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并且,由規則A、規則B和規則C推導出一個結論:
當引證現有技術(如在先產品)公開了在后專利文件中的產品時,無論在后專利文件的產品權利要求限定了何種使用環境特征,該產品權利要求都無法獲得授權。
本文筆者將繼續構造使用環境特征在授權確權時的規則D。
二、從《陌上?!氛f起
首先這樣假設:
假設《陌上?!肥窃诤笊暾?,羅敷是《陌上?!分猩婕暗摹爱a品”。
假設《陌上?!氛婷鑼懥_敷的內容只有“兩道眉毛,一對眼睛”。
假設《陌上?!穫让婷鑼懥_敷的“行者見羅敷,下擔捋髭須。少年見羅敷……”這些內容是“使用環境特征”。
在上述假設下,規則A、規則B和規則C所涉及的情況可以比喻為:
羅敷在《陌上?!分耙呀洝肮_”,例如“公開”在女人堆里,不曾見過行者等人,但羅敷已然是“現有技術”。此時,無法通過《陌上?!分械膫让婷鑼?,再次給羅敷以專利保護。
而即將構造的規則D所涉及的情況可以比喻為:
有一個姑娘出現在《陌上?!分?,也符合《陌上?!分?的正面描寫,但是這個姑娘不符合《陌上?!分械膫让婷鑼?,即:《陌上?!返膫让婷鑼懴薅ǔ隽_敷不同于這個姑娘,限定出羅敷是首次出現的。此時,可以通過《陌上?!分械膫让婷鑼?,給羅敷以專利保護。
三、規則D的構造
由《專利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一)》可知,規則A、規則B及規則C構造的前提是“產品相同,只有使用環境特征是否適用需要討論”;由上述比喻可知,即將構造的規則D所針對的情況則是:產品是否相同,需要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判斷。
在閱讀了涉及使用環境特征的所有復審無效決定后,認為有以下復審無效決定的內容,可以用來構造規則D。
在第34153號無效決定中,合議組認為:
在判斷采用使用環境特征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的新穎性時,不僅要考慮權利要求中直接限定產品結構或組成的技術特征,同時還應當考慮使用環境特征對產品是否具備限定作用。當所述產品因適用于所述環境而需要具備與環境相適應的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的要求,且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對比文件中的類似產品能夠適用于相同環境中,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達到同樣的預期效果時,則無法得出相應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的結論。
據此,可以構造使用環境特征在授權確權階段的規則D如下:
【規則D】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能夠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不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不能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第34153號無效決定本身,只是對規則D第一段內容的印證。規則D第二段的內容,可以從第87170號復審決定和第42150號無效決定得到印證。
第87170號復審決定中,合議組認為:
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或設備本身沒有帶來影響,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則其對產品或設備例如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不起作用。顯然,關于用途的限定作用,關鍵要看是否給產品本身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合議組已經考慮了本案中涉及用途限定的特征,但由于其沒有給本發明的產品帶來任何實質影響,因此,在產品創造性判斷時該特征不起限定作用。
第42150號無效決定,合議組直接表述:
由于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只涉及到產品上“二維碼信息”的識別判斷,未涉及產品“噴碼數據”,因此該使用環境特征對本專利要求保護的生產線結構無影響和任何限定作用。
綜上可知:
使用環境特征對保護范圍的影響,是以它是否影響到產品本身作為判斷標準,即:如果使用環境特征不能夠限定出在后申請涉及的產品不同于在前產品,則在后申請不能授權;如果使用環境特征能夠限定出在后申請涉及的產品不同于在前產品,則在后申請可能獲得授權。
最后,根據規則D,又可以對應得到一條推論:
涉及使用環境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如果想要獲得授權或維持有效,要求該產品本身要有“不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該“不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可以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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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圳添 劉淑娟 福建世禮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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