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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武漢維創品智專利代理事務所)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武漢一專利代理事務所于2019年4月,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發的《辦理授權登記手續通知書》,擅自添加“登記費1000元”的內容;于2019年7月,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發的《辦理授權登記手續通知書》,擅自添加“登記費1200元”以及應當繳納的年費和滯納金相關內容,并以上述變造的文書,向申請人多收取相關費用?,F決定處罰如下:吊銷武漢維創品智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武漢維創品智專利代理事務所)
當事人:武漢維創品智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機構代碼:42239
負責人:余某某
合伙人:余某某、鄧某某
地 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大道58號關南福星醫藥園1棟6層01室-02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4月,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發的《辦理授權登記手續通知書》,擅自添加“登記費1000元”的內容;于2019年7月,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發的《辦理授權登記手續通知書》,擅自添加“登記費1200元”以及應當繳納的年費和滯納金相關內容,并以上述變造的文書,向申請人多收取相關費用。
2021年11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通過變造國家機關公文,騙取專利申請人相關費用,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利益造成損失”和第(三)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武漢維創品智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復議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1月5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專代所變造國知局公文騙取專利申請人相關費用被吊證!(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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