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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類商標:我不是“萬能商標”

        商標
        小知2024-02-29
        第35類商標:我不是“萬能商標”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一起涉及第35類服務商標的行政糾紛案?!?br/>


        我國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共有45個類別,幾乎涵蓋了市場上生產經營所需的全部產品或者服務內容,在第35類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的商標被傳說為“萬能商標”,從而導致近年來在第35類中突然涌現出大量商標注冊申請。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第35類服務商標的行政糾紛案,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原告威而德(日照)園林機械有限公司系第6436450號“威而德DE WILD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權利人。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在案證據未能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于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間(以下簡稱指定期間)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以下簡稱訴爭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性使用為由,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第35類商標:我不是“萬能商標”

        訴爭商標


        原告認為其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原告在指定期間內于訴爭服務上真實、合法、有效地使用了訴爭商標,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訴爭商標未構成訴爭服務上的使用的認定結論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原告威而德(日照)園林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訴爭服務上是否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的專有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僅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范圍外的使用行為,不能維持商標的注冊。因此,商標權人應當提交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使用的相關證據。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對他人相關商業經營或者管理、對他人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通過各種傳播方式為他人提供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本類服務最重要的特點在于相關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而非為權利人自身業務需要從事的有關行為。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是指為幫助他人提升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的銷量或者需求,提供具體建議、策劃、咨詢服務,單純的向消費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以賺取差價的商品銷售行為不屬于替他人推銷服務范疇。

        本案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證據以及訴訟中提交的證據1、2中僅自制的合同、采購單、訂單確認函和自行出具的商業發票中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識,且顯示形式均較為單一,真實性存疑,在缺乏其他客觀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的真實使用。此外,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僅能證明其存在出口行為,不足以證明原告從事了為幫助他人提升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的銷量或者需求,提供具體建議、策劃、咨詢等服務,也不足以證明原告從事了為幫助他人提升銷量的進出口“代理”服務。原告訴訟證據3中官網頂部顯示的訴爭商標不能證明與訴爭服務有關,也并未顯示形成時間。原告訴訟證據4中顯示的訴爭商標標識不能證明與訴爭服務有關。結合證據4中的展位廣告語、證據5中的原告公司產品目錄、宣傳內容以及原告在第7類“切草機、粗莖粉碎機、粉碎機”等商品上注冊有第41702499號“圖片”商標的事實,不能證明上述證據系對訴爭商標在訴爭服務上的實際使用。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訴爭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法官提示


        近年來,在第35類服務上涌現出大量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占據所有商品和服務申請類別的前列。造成第35類商標申請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公眾存在第35類商標“萬能論”的誤區。網絡上有大量的言論認為第35類商標是“萬能商標”,導致很多經營者在對第35類商標的認識存在誤區的情況下盲目申請,不僅造成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也給自己帶來了商標維護的成本和商標被撤銷或無效的法律風險。

        本案中,原告在第35類服務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但其提交的使用證據并未體現第35類服務“為他人”的特點,部分證據甚至體現了原告為自己進行宣傳和推銷的內容,結合原告在其銷售的商品類別上注冊有與訴爭商標完全一致的其他商標的事實,不能認定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訴爭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性使用,因此法院最終維持了撤銷訴爭商標的決定。

        為使相關市場主體正確理解第35類服務項目的內涵和外延,合理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12月7日發布了《關于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

        其中明確

        第35類服務主要包括涉及商業或者工業企業的業務管理、運營、組織和行政管理的服務,以及廣告、市場營銷和促銷服務。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對他人相關商業經營或者管理、對他人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通過各種傳播方式為他人提供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本類服務最重要的特點在于相關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而非為權利人自身業務需要從事的有關行為。一般類型的商品生產企業,僅以制造或者銷售自己的商品為經營范圍的,無需在第35類相關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其對自身商品的銷售不視為該類服務。

        對于廣告公司、策劃公司、商業管理咨詢服務類公司等確實從事第35類服務項目的市場主體,在申請注冊第35類服務商標后,應做好證據留存工作,以應對商標被提起撤銷申請的風險。


        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四點


        1、要在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的內容,體現自己的商標標識。
        2、要規范開具和保管發票,在填寫服務名稱的同時填寫商標名稱或商標號,發票或付款憑證的服務內容、時間、金額等應能夠一一對應。
        3、注意留存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對服務商標進行宣傳的證據,在取證時盡量選擇公證或時間戳認證的方式。
        4、若商標標識與企業字號相同,在作為商標使用時可以在標識右上角標注“?”加以區分。


        第35類服務商標并非“萬能商標”,市場經營主體應理性認識該類服務項目的特點和內涵,按需申請,并積極保存使用證據,讓第35類注冊商標更好地發揮其功能。


        (原標題:第35類商標:我不是“萬能商標” | 以案釋法)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李卓楠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第35類商標:我不是“萬能商標”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第35類商標:我不是“萬能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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