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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通過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及實務案例,淺析商標領域下的姓名權保護?!?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琳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
其中對于姓名權的保護,要求不得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以致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筆者將通過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及實務案例,淺析商標領域下的姓名權保護。
【相關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br/>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均指出,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綽號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進一步指出能夠與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對應關系的主體識別符號可以視為該自然人的姓名。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其在先姓名權的,一般應舉證證明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其姓名而采取盜用、冒用等手段申請注冊商標。
相關公眾容易認為標有訴爭商標的商品與該自然人存在許可等特定聯系的,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實務案例】李某某VS劉純燕(金龜子)((2020)最高法行申11008號)
本案中,李某某在“教育、培訓”等服務上申請“金龜子”商標,后因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7285號行政判決,提起再審。在再審階段主張除“金龜子”與劉純燕形成對應關系外,二審法院忽略“金龜子”其他對應關系,尤其是與自然界昆蟲名稱的對應關系;二審法院不顧其撤銷在先商標后遞交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推定其注冊行為有主觀惡意,系事實認定錯誤。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張,劉純燕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金龜子”作為其藝名,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在教育、娛樂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與劉純燕建立了較為穩定的關系。李某某未經劉純燕授權,將與劉純燕藝名“金龜子”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明顯具有不正當利用劉純燕藝名“金龜子”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由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所標識的服務與劉純燕具有某種特定關聯,從而損害劉純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再審法院審理查明,劉純燕在1994至2014年間,使用“金龜子”作為藝名主持《七巧板》《大風車》《動畫城》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少兒節目,于2006年出版的自傳《我是金龜子》并在其參加的活動中大量使用“金龜子”藝名,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和劉純燕所獲榮譽中亦使用“金龜子”指代劉純燕。因此,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金龜子”與劉純燕建立起對應關系。結合劉純燕主持的少兒節目及其藝名“金龜子”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訓”等服務上,相關公眾看到“金龜子”商標,容易認為標有“金龜子”商標的服務系經過劉純燕許可或者與劉純燕存在特定聯系。特別是相關微博用戶留言以及媒體文章顯示,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已導致部分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造成誤認。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劉純燕在先的“金龜子”藝名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并無不當。
李某某申請再審主張其系在撤銷他人的“金龜子”商標基礎上注冊的訴爭商標,對此,無論訴爭商標是否其所述原因而申請注冊的,不能改變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再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結語
姓名權作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應屬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的一種。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同樣應予以保護。
除權利人被動維權,通過商標異議、無效等程序打擊已有侵權商標也是有效維權手段,亦有許多公眾人物選擇主動出擊,率先申請商標,保護自身姓名權。需要說明的是,若通過商標申請保護姓名權,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信息不一致但具有關聯關系時,可通過授權形式爭取商標核準注冊。如著名演員吳京通過其任監事的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吳京”商標,審查時下發審查意見書,遞交吳京授權后,商標予以核準。
另外,通過商標申請保護姓名權時,不得含有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如潤芝、孔子、梅蘭芳等。
(原標題:淺析商標領域下的姓名權保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琳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商標領域下的姓名權保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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