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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高院:2024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案例
        納暮2025-04-27
        陜西高院:2024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陜西高院發布2024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件?!?/b>


        4月24日,在陜西法院知識產權工作新聞發布會上,陜西高院通報了2024年陜西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目    錄


        1.楊某某、黃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2.原告楊某與被告陜西某餐飲管理公司、邢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江門某后視鏡公司與西安某汽車配件經營部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杜某某、四川某酒廠有限公司與陜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5.李某源與某單位辦公室、上海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案

        6.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與陜西某科技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7.西安某話劇公司與上海某數碼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8.某影視公司與某酒店放映權糾紛案

        9.劉某與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10.陜西某航電公司與西安某科技公司、曾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1.珠海某電器公司與南京某管理公司、西安某貿易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12.山東某種業公司與張掖某種業公司、武功某農資服務中心、焦作某種業公司、武功某農資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13.西安某文旅公司與西安某集團公司、劉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4.西安某食品公司與成都某食品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5.西安某商業地產運營公司與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陜西分公司、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6.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某大學商業詆毀案


        1、楊某某、黃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


        西安某日化有限公司是兩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被告人楊某某伙同黃某某自行采購原料及外包裝,制作標記有上述注冊商標的清潔劑、干洗劑,通過線上和線下多種渠道進行銷售,數額巨大,經權利人報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法院經審理認定,楊某某與黃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銷售兩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二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二人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中,楊某某提議實施犯罪,提供生產工具,負責產品銷售,確定銷售價格,在共同犯罪中起決定作用,系主犯。黃某某在該犯罪中,聽從楊某某指揮,實施加工及發貨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在楊某某與黃某某實施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共同犯罪中,楊某某提供假冒產品、車輛,組織黃某某等人前往高校進行銷售,黃某某為謀取不法利益,積極實施銷售行為,承擔犯罪成本,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組織他人生產并銷售,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對其應酌情從重處罰。判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典型案例。針對被告人楊某某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組織他人生產并銷售,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實施侵犯多個商標專用權的犯罪行為,法院依法從重處罰,嚴厲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行為,彰顯人民法院嚴懲知識產權犯罪的堅強決心,有力震懾潛在的犯罪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經營秩序。


        2、原告楊某與被告陜西某餐飲管理公司、邢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楊某系案涉權利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西安市開設餐飲公司經營西安特色飲食糊辣湯。2016年4月,被告邢某注冊被訴侵權商標及群組商標,在西安市開設餐飲公司經營胡辣湯。2017年6月,被訴侵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裁定無效,但被告繼續在經營店招牌上使用該商標,并許可他人加盟經營,且又在相同服務類別上重新申請注冊上述被訴侵權商標。楊某遂將該餐飲公司、邢某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上述被訴侵權商標及群組商標再次被裁定無效。法院經審理判決二被告停止侵犯案涉權利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注冊商標涉及的制作肉丸糊辣湯技藝被列入蓮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法院以加盟合同載明的24家加盟店加盟費平均價值乘以酌定30%的商標貢獻率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以二被告的侵權情節酌定2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判決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保護意識和創新活力,同時通過指導被告變更企業名稱,積極創造和累積自身商譽,達到了維護被侵權企業合法權益與恢復侵權企業經營的雙贏效果。


        3、江門某后視鏡公司與西安某汽車配件經營部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江門某后視鏡公司系涉案兩商標的權利人,兩商標注冊在汽車配件上。涉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與江門某后視鏡公司建立了穩固的聯系。西安某汽車配件經營部在銷售的汽車配件上使用了與江門某后視鏡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還在產品外包裝盒上使用了與江門某后視鏡公司相同的企業名稱、地址等,易使公眾混淆,誤以為其銷售的商品系來源于江門某后視鏡公司。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安某汽車配件經營部等三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當賠償權利人為維護知識產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但權利人主張的開支必須是為了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必要發生的。江門某后視鏡公司在與本案無關聯的第三地進行的兩次無實質差別的重復公證,明顯超出維權合理開支范圍,過度加重了西安某汽車配件經營部的負擔,故對江門某后視鏡公司涉及重復公證的產品費、運費、公證費、調查取證費等不予支持。遂判決三被告賠償江門某后視鏡公司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0元。

        【典型意義】

        合理開支是權利人為維護知識產權市場價值,進行調查取證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判令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為維護知識產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是法律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作出的重要規定,體現了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和全面賠償權利人損失的原則和導向。但是,合理開支要以維權必要為限,權利人主張的開支必須是為了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必要發生的費用,要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超出合理必要范圍的開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杜某某、四川某酒廠有限公司與陜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咸陽某公司在與陜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授權合同到期后,未經該公司許可,自行聯系酒瓶、瓶蓋、包裝盒、包裝箱等包材生產商,生產某系列白酒的包材,并聯系四川某酒廠生產負責人杜某某灌裝假冒某系列白酒后進行銷售。案發后,法院依法審理認定咸陽某公司、寇某某、朱某某、杜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后陜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咸陽某公司、四川某酒廠、杜某某、朱某某、寇某某及各包材生產商陸續起訴至法院,形成十起民事賠償案件。法院采用巡回審判方式開庭審理,并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引入“案外人擔保機制”,最終促成十起關聯案件全部調解結案,賠償金額共計549萬余元。

        【典型意義】

        企業品牌關系著企業的形象和商譽,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優勢的核心要素,商標權屬于品牌的核心資產。有效發揮司法審判作用,能夠遏制仿冒搭車等侵權行為,維護企業品牌的市場獨占性和消費者信任。本案既體現出對民事侵權行為的懲罰性,也保障了權利人盡快實現合法權益,實現了知識產權審判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5、李某源與某單位辦公室、上海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李某源系某兩部匯編作品的作者,其通過走訪、采風并閱讀大量書籍,結合了陜北民俗文化中的婚嫁、滿月、祝壽、喪葬等風俗,對千余首陜北民歌進行選擇、收集、整理并分類,通過對民歌內容的特殊選擇及具有個性化色彩的編排體例,體現了作者對陜北風俗的獨特理解。某單位辦公室未經李某源同意,委托上海某出版社出版了被訴侵權作品,該書兩部分內容的目錄中歌謠的編排順序與李某源匯編作品目錄中的編排順序基本相同,多個注釋部分內容基本一致。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侵權成立,判令某單位辦公室向李某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并刊登致歉聲明,上海某出版社在5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陜北民歌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傳承與弘揚。案涉匯編作品作者通過走訪、采風、閱讀大量書籍考證等方式,對千余首陜北民歌進行選擇、收集、整理、分類形成獨特的編排體例,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本案科學區分了民間藝術作品與在民間藝術作品基礎上形成的匯編作品,對傳承和發展民間藝術,保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6、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與陜西某科技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

        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系某珍藏系列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陜西某科技公司系一家數字藏品經營企業,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授權陜西某科技公司將上述珍藏系列形象應用在其數字藏品交易服務平臺上進行展示、交易,并約定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分成收入不低于105萬元。合同簽訂后,陜西某科技公司未按約履行發售及付款義務,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解除并由陜西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違約金105萬及延遲付款滯納金。法院經審理認為,陜西某科技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紤]到案涉數字藏品系對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方面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故參考合同雙方對于保底授權金數額多次調整并不斷降低的案件事實,判令陜西某科技公司向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及NFT數字藏品的典型案例。在NFT數字藏品商標分類尚不明確的情形下,充分考慮NFT數字藏品的唯一性、稀缺性以及虛擬性、技術性等網絡虛擬財產屬性,防止價格虛高背離知識產權價值規律,合理認定違約金數額,對于規范NFT數字藏品制作及發售市場的經營秩序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7、西安某話劇公司與上海某數碼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西安某話劇公司起訴稱,其是某話劇作品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話劇的財產權。上海某數碼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作為平臺的共同運營方,在其運營的網站未經許可擅自錄制、公開播放案涉劇目視頻,侵害了原告話劇的表演者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法院經審查認為,西安市為原告住所地,且無證據證明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位于西安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因此,西安中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裁定將本案移送相關法院。

        【典型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39批指導性案例223號案的裁判要點,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在確定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準確理解和把握指導性案例精神,對于同類案件管轄的處理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8、某影視公司與某酒店放映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某影視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涉案影視作品的放映權,并享有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的權利。某酒店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主體,在客房內提供了機頂盒、投影儀等放映設備,并在放映設備中安裝了可供入住者點播案涉影視作品的播放軟件。原告某影視公司認為某酒店的行為屬于向公眾提供電影作品點播服務,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酒店服務經營主體,提供的主要是住宿服務,而非觀影服務,主觀上并無通過放映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案涉作品的意圖,且被告提供的案涉放映設備來源合法。也未向其提供某APP的會員賬號,更未將案涉作品直接存儲于其提供的放映設備中。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對案涉影視作品享有的放映權,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影視作品放映權的典型案例。被訴酒店僅僅在客房內提供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能夠聯網的終端播放設備,并未將影視作品存儲于終端播放設備,也未向入住者提供相關播放軟件的會員賬號、密碼,不應認定該酒店構成對影視作品放映權的侵權。


        9、劉某與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案情摘要】

        劉某曾入職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研發經理,先后主導研發了案涉三項實用新型發明專利,三項專利權人均為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發明人為劉某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專利成果轉化新產品期間,雙方簽訂《研發收益協議》,約定劉某按照協議約定的銷量比例獲得收益提成。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后,該公司與劉某簽訂《聘用協議書》,聘用劉某擔該公司技術顧問,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在此期間,該公司支付了劉某階段性收益提成,《聘用協議書》簽訂兩個月后不再支付協議約定的提成。劉某認為該公司繼續使用其主導研發的技術對外銷售產品,遂向法院請求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繼續支付其離職之后的研發收益提成。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職期間對涉案三項專利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完成了三項涉案發明專利的研發工作,并基于專利成果轉化簽訂了《研發收益協議》。本案鑒定結果亦明確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新產品仍然主要使用了劉某主導研發的案涉三項技術專利,被授予專利權的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及雙方約定給予發明人獎勵、報酬,使劉某分享創新收益。遂判決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劉某研發收益提成款3218814.99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技術研發人員向單位索要技術成果獎勵的典型案例。通過厘清職務發明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職務發明獎勵約定與是否在單位就職之間的關系等問題,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技術創新領域的重要意義,規制了利用單位優勢地位違反協議約定拒絕支付研發人員合理創新收益的行為,有利于激發科技人員敢于創新、勇于創造、愿于研發的熱情和激情,營造尊重人才、崇尚創新的科技強國環境,對完善激勵人才創新體制機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10、陜西某航電公司與西安某科技公司、曾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陜西某航電公司是某軍用飛參系統(俗稱黑匣子)的生產廠家,被告曾某曾在該公司擔任高管。曾某在該公司任職期間利用其控制的西安某科技公司以陜西某航電公司名義與客戶開展飛參系統配套設備采購及檢測維修業務,后被公司發現,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并約定了高額違約賠償金。曾某從陜西某航電公司離職后,并未遵守《和解協議》約定,繼續與客戶開展相關飛參系統配套設備采購及檢測維修業務。陜西某航電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認定西安某科技公司、曾某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承擔違約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及西安某科技公司簽訂《和解協議》約定高額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部分應視為懲罰性賠償,具有預防、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的目的和作用。二被告故意違反協議約定,情節嚴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遂判令曾某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向陜西某航電公司承擔1000萬元違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適用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典型案例。對于高科技軍工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利用任職便利以企業名義開展相關業務的行為進行嚴厲懲處,顯示出人民法院對于高科技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


        11、珠海某電器公司與南京某管理公司、西安某貿易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案情摘要】

        原告珠海某電器公司是一家主要研發空調有關技術,制造和銷售空調的世界知名企業,在產品的研發上投入了大量資金,其產品在市場上獲得了廣泛認可,享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并獲得“蒸發器”的發明專利,至今合法有效。原告發現被告南京某管理公司、西安某貿易公司侵害其專利權,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所標注的生產者南京某管理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且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構成侵權,判決其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發明專利權的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典型意義】

        “貼牌”生產情形下,產品標注的生產者與被控侵權專利技術實施者可能并不一致。本案明確在此情形下,權利人可以選擇僅向產品所標示的生產者主張侵權責任,由其承擔生產者責任,在被告沒有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依法認定產品標示的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降低權利人維權成本及舉證難度,強化對知名品牌企業的保護力度。


        12、山東某種業公司與張掖某種業公司、武功某農資服務中心、焦作某種業公司、武功某農資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案涉玉米新品種被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某國際良種公司。原告山東某種業公司經品種權人授權,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并承擔訴訟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后,得出被控侵權品種與原告主張保護的玉米品種構成近似,上述檢測結論可以作為認定被控侵權玉米品種構成近似的判斷依據。因涉案被控侵權玉米種系張掖某種業公司生產并銷售,故判決張掖某種業公司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50萬元。武功某農資服務中心與武功某農資公司舉證證明了銷售種子的合法來源,在本案中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在原告已經盡到初步舉證責任的情況下,結合查明事實,綜合認定涉案被控侵權玉米品種生產者,并依職權向鑒定機構進行調查,確認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的證明力,以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合法利益。同時,注意區分源頭生產者和末端銷售者,鼓勵權利人向侵權源頭主張權利,積極營造助力種業振興的良好司法環境。


        13、西安某文旅公司與西安某集團公司、劉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西安某文旅公司擁有“某某不夜城”系列注冊商標權,同時也是“某某不夜城”項目建設的具體實施人和經營管理者,其發現西安某集團公司、劉某某在抖音、百度百科等互聯網媒體上宣傳稱該項目系由其打造。西安某文旅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西安某集團公司及劉某某立即停止宣傳中引人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虛假宣傳內容并在媒體刊登聲明公開道歉,共同賠償西安某文旅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規制不正當競爭中消除影響具體方式的典型案例,在相關法律法規未就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作出明確規定且被侵權人請求第三方主體刪除需加重舉證義務的情況下,要求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請求第三方主體刪除不實信息更具有可行性與操作性。這一案例豐富了不正當競爭法中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


        14、西安某食品公司與成都某食品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西安某食品公司是“大秦某師縛”商標的持有人,成都某食品公司是“某師傅”“某師傅雞蛋干”的商標持有人。2023年10月,成都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成都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隊,針對某批發市場內銷售侵犯“某師傅”雞蛋干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仿冒產品展開現場執法行動,共查處多家非法銷售假冒產品的商戶,查封、沒收、扣押“大秦某師縛”等侵權假冒產品,責令商戶嚴禁再銷售相關仿冒產品,并依法進行后續經濟處罰。除上述文字內容外,還附了現場執法照片9張。西安某食品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成都某食品公司在沒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作出有權認定的情況下,發布的信息內容構成虛假陳述,超出了正當維權的法律限度,屬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對由此給西安某食品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遂判決成都某食品公司賠償西安某食品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權利人維權過當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中,權利人雖然認為自身屬于維權行為,但其以未經有權機關作出認定的事實通過網絡傳播的方式進行宣傳,超出了正常商業維權的法律限度,依法構成商業詆毀。人民法院通過認定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規范商業同行的競爭秩序,塑造良好商業競爭環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15、西安某商業地產運營公司與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陜西分公司、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西安某商業地產運營公司在某網絡平臺APP上注冊了三家網絡門店。該公司發現上述網絡門店添加了40余名與公司不存在隸屬關系的獨立經紀人,且網絡門店電話號碼亦被變更為網絡平臺服務人員楊某的電話號碼。西安某商業地產運營公司遂將四被告公司、楊某及被添加的四名獨立經紀人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平臺公司對于平臺上的網絡門店負有管理責任,在案涉網絡門店下添加與原告公司沒有隸屬關系的所謂獨立經紀人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網絡平臺公司對此負有責任。遂判決四被告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房地產中介網絡服務平臺經營的典型案例。作為房地產信息的網絡服務平臺,有責任保證平臺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房地產中介市場風險。本案判決對網絡平臺和使用網絡服務平臺用戶責任予以明確,對于規范房地產中介市場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16、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某大學商業詆毀案


        【案情摘要】

        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生產X型號機場吹雪車的生產企業。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西安某大學出具了X型號機場吹雪車與Y型號機場吹雪車及發動機的分析報告,該分析報告對兩款吹雪車的性能在理論上作出了優劣分析,并得出Y型號機場吹雪車優于X型號機場吹雪車的結論。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報告系商業詆毀,將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某大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報告僅是該學院接受委托依據公開資料進行的理論研究報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將西安某大學出具的報告用于經營活動中并對外進行傳播,不構成商業詆毀。遂判決駁回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確定科學研究機構接受委托出具的專項研究分析報告在何種情況下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典型案例??茖W研究機構作為某一行業的專門性研究機構,其為企業經營活動所出具的研究分析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本案中,案涉報告沒有作為經營者的相關經營信息使用,報告的研究方法科學與否、結論正確與否應遵從學術報告的評價標準,不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予以評價。


        來源:陜西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與國旗相近似的商標注冊駁回情形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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