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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雪冰城’訴‘蜜念雪’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b>
編者按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提升首府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及時發布知識產權法庭審判工作動態,特設立“呼知有聲”專欄。呼和浩特知識產權法庭在“呼知有聲”專欄發布典型案例,介紹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以“法官說法”形式釋法析理、答疑解惑。
近年來,隨著新式茶飲行業的快速發展,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一些企業通過注冊近似商標、模仿品牌裝潢等方式,試圖“搭便車”牟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呼和浩特知識產權法庭審結的“蜜雪冰城”訴“蜜念雪”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傍名牌”“搭便車”的力度和決心,倡導市場主體以誠信和善意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
基本案情
蜜雪冰城公司是國內知名茶飲連鎖品牌,系“蜜雪冰城”“蜜雪”系列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某公司注冊了“蜜念雪”系列商標,并特許他人使用該商標經營飲品店銷售果汁、奶茶、冰淇淋、茶飲料等產品。被特許人經營的店鋪門頭、店鋪裝飾使用了“”“蜜念雪”“
蜜念雪”“
密念雪”等標識,銷售的產品及其包裝、外包裝、附屬物(吸管等)上使用了“
+蜜念雪”、“
+密念雪”、“
”等標識。蜜雪冰城公司認為某公司及部分特許店鋪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并以公告方式登報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蜜雪冰城”“蜜雪”屬于臆造詞,經過蜜雪冰城公司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結合“蜜念雪”與“蜜雪冰城”文字的重合度,加之有證據表明某公司的特許經營店曾使用與蜜雪冰城公司相同的顏色(紅色)作為門頭及店內裝飾色,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誤認為某公司及其特許經營店與蜜雪冰城公司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故“”“蜜念雪”“
蜜念雪”標識與蜜雪冰城公司的商標標識構成近似標識。某公司及其特許經營店鋪使用于產品上的“
+蜜念雪”組合標識的主要識別部分亦為“蜜念雪”,其與蜜雪冰城公司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蜜雪冰城”及“蜜雪”相比,字形、讀音、含義高度近似,結合特許經營店鋪服務商標的使用情況,該近似程度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誤認為某公司及其特許經營店鋪與蜜雪冰城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某公司未經許可,自行及特許他人在相同的服務上使用了與蜜雪冰城公司商標相近似的“
+蜜念雪”標識且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為服務及商品的來源與蜜雪冰城公司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已構成商標侵權。
同時,雖然,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僅憑菜單、產品外包裝、物品擺放布局、吧臺設計等單一因素的近似程度尚不足以導致構成混淆,但某公司的部分加盟店鋪使用與蜜雪冰城公司店鋪相同的顏色(紅色)作為門頭,部分店鋪店內也使用了白色底色附以紅色腰線的裝飾風格,上述因素與菜單、吧臺等設計疊加;再綜合蜜雪冰城公司所舉搜索“蜜念雪”的結果顯示相關公眾存在對于“蜜念雪”與“蜜雪冰城”之間是否有關的疑問等情形,法院認定某公司實施了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結合在案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某公司向其加盟店鋪收取的費用數額、類型及與特許行為之間的關聯度、經查詢某公司備案的加盟店數量以及各方所舉公證書顯示的各某公司加盟店的標識使用情況,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4萬元,并判令以公告的方式在《內蒙古商報》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內蒙古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1.被宣告無效前使用商標的行為能否構成正當使用?
某公司主張其在使用“”“蜜念雪”“
蜜念雪”之時,其
、
商標仍處于有效期內,故構成正當使用。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因
商標已被宣告無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即某公司使用上述標識的行為不屬于正當使用。
2.本案為何判決以登報刊登聲明方式消除影響?
本案在判決賠償損失的基礎上,進一步判決以登報刊登聲明或本判決主要內容的方式消除市場混淆,幫助企業恢復品牌形象,也警示潛在侵權者,推動形成社會共治,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登報公告消除影響不僅是司法裁判的結果,更成為社會監督的起點。
3.本案認定構成商標攀附行為有無其他考量因素?
蜜雪冰城系列商標的知名度、案涉商標及侵權標識間的近似程度、包裝裝潢間的近似程度、相關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以及被訴侵權標識的注冊、使用情況等均是本案審理中的考量因素。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就標識申請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核準,該商標專用權轉讓于某公司。蜜雪冰城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該商標無效。某公司又對
標識申請商標注冊,經蜜雪冰城公司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此外,某公司的部分加盟店鋪使用與蜜雪冰城公司店鋪相同的顏色(紅色)作為門頭,使用相似的店鋪裝飾風格,導致相關公眾對“蜜念雪”與“蜜雪冰城”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產生混淆和誤認。且蜜雪冰城公司提交了百度搜索“蜜念雪”詞條顯示的排名,可佐證一般消費者容易造成混淆誤認。
該案判決是呼和浩特市中院一直以來嚴厲打擊商標“搭便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實踐縮影,同時,提醒市場主體應誠信經營,避免惡意模仿知名品牌。這一典型案例也為特許經營企業敲響警鐘——在品牌授權及管理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查商標合法性,否則可能面臨高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原標題:呼知有聲丨“蜜念雪”傍上“蜜雪冰城” 侵權!判賠80萬+登報聲明 嚴懲?。?/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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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蜜念雪”傍上“蜜雪冰城” 侵權!判賠80萬+登報聲明,嚴懲!(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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