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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從法律法規、實務要點、積極意義、消極意義、不視為使用的情形、程序規則、防御策略及最新政策動態等多維度,全面解析商標撤三,助力企業精準應對相關問題?!?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在商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下,商標作為企業核心資產與品牌標識,其注冊與保護備受關注。而商標撤三制度,作為商標法中關鍵一環,既保障了商標資源合理利用,也給商標權利人帶來諸多挑戰。本文將從法律法規、實務要點、積極意義、消極意義、不視為使用的情形、程序規則、防御策略及最新政策動態等多維度,全面解析商標撤三,助力企業精準應對相關問題。
一、最新政策動態
1. 提高舉證門檻:2025 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撤三”制度實施重大改革,打破沿用多年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系統性調查報告及證據,包括注冊人經營信息、商品 / 服務使用情況等,需在至少3個平臺進行檢索,提供連續5頁截圖,杜絕象征性舉證。
2. 引入誠信承諾書:撤三申請人需提交簽字蓋章的誠信承諾書,聲明所提交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并要求在更廣泛的平臺、行業網站開展搜索,確保證據充分。
3. 加碼真實披露與主體責任:最新要求包括提交對目標商標未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獲得的數據,以及以商標注冊人名稱、商標和商標所涉商品或服務為關鍵詞獲得的在線搜索結果,此類檢索需要通過普通搜索引擎進行,并酌情通過其他本行業常用的平臺進行。如果申請人和目標商標的注冊人位于同一地區,商標局可能還要求進行更深入的調查,包括實地考察。
4. 限制匿名撤三申請:自2024年下半年起,國知局出臺多種措施限制匿名撤三申請,主要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濫用撤銷手段。2025年4月下旬起,商標局要求撤三申請人的商標代理機構提交承諾書,承諾申請人及其代理機構沒有隱瞞申請人的真實身份。
二、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他人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的使用。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或者僅是公布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不認定為商標使用。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原因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三、實務要點
撤三申請的提出:申請人需提交《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并附送被申請商標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網絡搜索結果、市場調查報告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在申請書上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字。
證據的提交與認定:被申請人需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證據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證據相關的商品或服務應與涉案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在規定期限內的使用;使用行為應是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于商品或服務上的行為,且該使用行為能夠使相關公眾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正當理由的認定:通常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例如,因自然災害導致生產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開展,進而無法使用商標;或者因政府對特定行業進行整頓,限制相關經營活動,導致商標無法使用等情形。
撤三的審查與決定:商標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及雙方證據進行審查后,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的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審或提起行政訴訟。
四、商標撤三的積極意義
1. 促進商標資源合理利用: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釋放閑置資源,提高利用效率,避免資源浪費。
2. 避免商標被閑置和囤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防止企業和個人為搶先占資源或阻礙他人注冊而大量注冊商標卻長期不使用,擾亂注冊秩序;確保商標實際使用與注冊狀態一致,避免因閑置和不正當占用影響市場競爭公平性,推動經濟發展和品牌建設。
3.回歸商標使用的本源:強化商標使用價值,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投入商業使用,發揮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本質功能。
五、商標撤三的消極意義
1. 惡意撤三行為:個別申請人可能出于不正當競爭或其他惡意目的,頻繁對他人商標提出撤三申請,干擾注冊人正常經營和商標使用,給商標權利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成本。
2. 證據準備和管理成本增加:為避免商標被撤三,權利人需重視商標使用和使用證據收集、整理與保存,增加了企業在商標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
六、商標撤三的程序規則
七、商標使用的認定標準
1. 使用方式: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服務的交易文書上;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發布,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二維碼等載體上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使用等。
2. 主觀意圖:使用人應明確有意將商標用于識別自身商品或服務,包括是否尋求過商標許可、申請商標注冊,是否投入資金、人力維系商標使用。
3. 使用效果:商標的使用應能夠使相關公眾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區分商品或服務生產者、提供者的作用。
八、不視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1. 未在公開商業領域使用:僅在內部使用或非商業性使用,如在企業內部辦公場所使用、在非商業性的展覽或展銷中使用等,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2. 改變商標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的使用:對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進行改變,且不是以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區別為目的的改變,導致商標的顯著特征發生變化的使用,不視為對原注冊商標的使用。
3. 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僅存在商標的轉讓或許可行為,但未將商標實際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的,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4. 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如為了規避商標撤三而進行的少量、非持續性的使用,或僅為維持商標注冊效力而進行的形式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真實使用。
5. 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聲明: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不屬于商標的實際使用行為。
6. 僅提交部分證據:僅提交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書面證言,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實物與復制品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實際使用。
九、撤三的防御策略
1. 規范使用并留存證據鏈:保存銷售合同、發票、廣告投放記錄、產品檢驗報告、展會資料等證據,且發票和合同中需明確標注商標標識、名稱及注冊號。建議使用商標應形成連續記錄,避免出現三年斷層。
2. 建立商標使用管理體系:對防御性商標、儲備商標制定使用計劃,定期在核定類別上使用,避免“閑置”風險。若許可他人使用,需簽訂書面協議并向商標局備案,確保使用主體合法,同時要保留使用證據。
3. 及時更新商標信息:確保商標注冊地址、聯系方式準確,避免因未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書》而錯過答辯期。
4. 應對撤三申請的緊急措施:收到撤三通知后,需在 2 個月內提交三年內的使用證據,證據需形成完整鏈條。若因不可抗力或藥品審批等客觀原因未使用,需提供政府文件、公告等證明材料。
5. 防御性商標的主動維護:對核心商標進行多類別注冊后,可通過“小規模使用 + 證據留存”降低撤三風險。例如,在部分商品上小規模生產并保留銷售記錄。
6. 法律程序中的策略性反擊:若商標局維持注冊,撤三申請人可提起復審,要求對使用證據質證。企業需提前準備證據原件以應對可能的復審。
商標撤三制度作為商標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商標權利人的切身利益與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在不斷變化的政策環境下,企業與商標從業者需時刻保持警惕,深入理解撤三的法律法規、程序規則及防御策略,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撤三挑戰。這不僅是對自身商標權益的有效守護,更是對商標資源合理配置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有力推動,以便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固品牌地位、實現長遠發展,讓商標真正成為企業發展的助力器與市場秩序的穩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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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商標撤三的最新政策動態、實務與防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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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紅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撤三的最新政策動態、實務與防御解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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