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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情勢變更”理念在商標行政案件中的貫徹

        法官說
        小知2015-04-13
         論“情勢變更”理念在商標行政案件中的貫徹
         論“情勢變更”理念在商標行政案件中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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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小D導讀】
        在商標行政訴訟中,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表明,面對案件中不斷變更的情勢,固守一成不變的事實和證據,已經難以實現實質上的正義。在案件審判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引證商標在二審前被撤銷的新事實,是否應當納入法院行政裁判的考慮內容?

         

         論“情勢變更”理念在商標行政案件中的貫徹 作者袁博手繪畫

        一、問題的提出 案情

         

        “蔚藍航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湖北蔚藍國際航空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稱蔚藍公司)于2008年11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下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拖運、潛水服出租等服務上。 “蔚藍WEIL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于2004年1月申請,核準注冊使用在第39類停車場、運輸等服務上。2011年1月1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決定駁回在運輸、汽車運輸、空中運輸等類別上的申請,其他類別予以核準。蔚藍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3年11月1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申請予以駁回。同時,引證商標“蔚藍WEILAN及圖”于2013年11月6日被撤銷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外,至該案一審審理時,引證商標仍然為有效的在先商標,遂判決維持了被訴決定。蔚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引證商標已于2013年11月6日被商標局予以撤銷,并進行了公告送達,故引證商標可能已經無法構成對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變化,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新發生的事實重新對申請商標是否準予注冊進行審查。據此,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原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問題

         

        按照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才出現的新事實、新證據,除法定情形外,原則上不納入評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體系。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行政法理論上的“案卷排他性”原則。雖然這一原則在學理上被奉為圭臬,但在商標行政訴訟中,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表明,面對案件中不斷變更的情勢,固守一成不變的事實和證據,已經難以實現實質上的正義。

         

        二、行政訴訟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裁決前通過調查、鑒定、舉行聽證等形式取得用以證明特定事實的各種記錄、筆錄、鑒定結論、證人證言、文字等證據以及裁決程序中作出和收到的各種文件和記錄,形成一個案卷,訴訟裁決只能以該案卷作為根據,案卷中不存在的證據不能成為行政行為的根據。不難看出,案卷排他性原則的功能在于,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不能向法院提供案卷以外的證據,不能用秘密調查報告作為證據,這樣的證據沒有證據效力;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也僅限于對行政案卷的審查,法院拒絕采納當事人在行政案卷以外提供的任何證據。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案卷排他性原則,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均可看到該原則的身影。按照案卷排他性原則和我國行政訴訟法律中的相應條款,法院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后產生的新證據、新事實,除法定情形外,原則上不納入評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體系。然而,隨著商標行政領域中大量法律爭議的出現,人們開始重新思考一個問題:在商標行政領域,對新證據、新事實的處理,不加區分地遵循既有的案卷排他性模式,能實現實質正義嗎?對此,我國法院進行了銳意地探索,并在“CARTELO”案、“小肥羊”案、“解百納”案、“ADVENT”商案和“BEST BUY”案等重大案件中對商標行政訴訟中新事實和新證據的處理作出了積極地回應。

         

        三、商標行政訴訟中“案卷排除性原則”的例外與“情勢變更”理念

         

        本案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引證商標在二審前被撤銷的新事實,是否應當納入法院行政裁判的考慮內容?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對因客觀事實發生改變,足以影響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情形,應當從保護訴爭商標申請主體的利益出發,充分考慮相關事實的變化情況,同時,由于申請商標的審查需要經歷一定時間,若孤立地對待各個審查階段的事實狀態,容易使當事人喪失先申請的客觀狀態,即若僅考慮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情況,對已經可能不會影響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事實不予考慮,則訴爭商標的申請人再次申請時,將喪失其原先的申請注冊日,可能導致晚于其他主體申請注冊情形的發生。因此,司法審查可以被視為商標授權程序的延續,并且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訴訟成本,避免因機械執法導致的程序振蕩等方面出發,在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應將足以影響商標注冊的客觀事實進行考量。

         

        事實上,正如二審法院的思路,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即使是案卷排除性原則,也有例外,即所謂的行政認知和司法認知。對于能夠行政認知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和具有正確無疑淵源的事實,例如可以查閱到的國外的專利商標文獻),行政機關可以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聽證記錄以外直接認定特定的事實,并將其作為行政裁決的依據;同樣,在司法審查中,對于眾所周知的事實和具有正確無疑淵源的事實,法院同樣不能因其未記載在行政卷宗中而拒絕采信。不難看出,司法認知實際上契合了我國司法機關在查清案件事實方面發揮司法能動性的內在要求。就商標被商標局撤銷的事實而言,是具有無疑淵源的事實,同樣應當屬于司法認知的范圍,考慮到這一事實對于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重大影響,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

         

        此外,筆者認為,對于商標行政領域中商標注冊條件的判斷,應當引入民商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所謂情勢變更,顧名思義,泛指一般的情況變化,并非一項具體的法律規定,可適用于社會上各種不同的場合,如履行中意外事故的發生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情勢變更原則特指一項具體的法律規定,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關系產生之后至終止前,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使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發生當初無法預料的變化,若繼續維持該法律關系的效力,則顯失公平而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法院對原法律關系作適當的變更或解除。不難看出,雖然情勢變更理論源自民商法,但是其理念卻同樣可以移用到涉及同為民事權利的商標權的行政訴訟中?;谏虡俗詶l件(權利障礙存續的事實、商標顯著性變化的證據等)一直處于動態的變化過程之中,法院在審理涉及商標注冊條件的行政案件中,應將判斷的時間基點立足于審判之時。從某種程度而言,商標注冊制度不僅是對授予商標權人基于申請而產生的商標權以使其獲得法律上的保護,同樣是對業以使用的商標的實際使用狀態的確認和規范。從這個角度而言,將發生子在商標注冊申請之后發生的影響其注冊條件的新事實和新證據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是對社會公益的一種保護。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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