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2014年商標保護產權產權產權產權商標使用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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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綜藝節目中,《中國好聲音》無疑是關注度最高的節目之一。選手之間的明爭暗斗,天價廣告冠名權的爭奪,那英和周董疑似穿幫的鏡頭,評委之間的較勁……每隔一段時間,《中國好聲音》總能成為娛樂新聞的熱點。
近期,《中國好聲音》又上了頭條(汪峰此刻已經哭暈……)起因卻是“版權糾紛”。 2月17日,《中國好聲音》官方微博發布節目新標識。版權糾紛為何導致節目標識改變?這篇文章也許能讓讀者了解其背后的故事。
新標識VS舊標識
起因:荷蘭公司不再與燦星續約轉而許可給唐德影視
前不久,《the Voice of……》節目模式的權利人荷蘭Talpa傳媒公司決定不再與燦星制作公司續約,轉而將其節目模式許可給唐德影視公司。同時,Talpa公司還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了禁令,禁止燦星公司制作及播放《中國好聲音》第五季節目。
2016年1月28日,燦星公司發表聲明回應中指出,《中國好聲音》這一中文節目名稱系由燦星制作并與浙江衛視聯合創意命名,該節目品牌屬于燦星制作與浙江衛視共同擁有,Talpa公司無權授權任何一方制作名為《中國好聲音》的節目?!吨袊寐曇簟返谖寮臼欠衲苋缙陂_播?是否會被迫改名?這些問題引起社會公眾和媒體的廣泛關注。
盡管糾紛起因是版權,本文作者卻認為,《中國好聲音》糾紛的關鍵并不是版權而是商標,《中國好聲音》的一系列標識的商標權應屬于節目模式的許可人Talpa公司。
下面是作者關于商標權的分析
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環境下,電視節目的商品屬性越來越強。電視節目的名稱及相關商業外觀存在指示和區分電視節目來源的功能,因此可以獲得《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如《中國好聲音》名稱本身、其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以及其手握話筒的yes手勢的圖形。我國司法實踐中不乏對電視節目名稱給予商標保護的例子,如湖南省高院在2008年判決的湖南電視臺訴廣東美潔公司案中對該臺的《超級女聲》節目名稱給予保護。2014年施行的新《商標法》增加了聲音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規定,因此電視節目中的一些開場音樂在具有指示與區分節目來源、經過大量使用具有顯著性的情況下,同樣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并獲得保護。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尼斯分類第十版)中的第41類包括電視節目制作及相關項目,電視節目名稱及相關商業標識可以作為注冊商標獲得《商標法》保護。Talpa公司在2010年就開始申請好聲音相關商標,并通過馬德里體系的商標國際申請程序指定延伸到許多國家,涉及商品或服務類別包括第9、16、25、35、38、41類。 根據商標局官方網站的檢索結果,“ the Voice of……”和手握話筒圖形的組合商標在第41類上已獲得核準注冊,國際申請號為G1089326,其后期指定日為2011年4月28日。
節目模式的許可自然包括商標權的許可。許可方會提供節目的“寶典”,包括節目宗旨,操作流程,錄制時間表,每天的工作計劃,選手招募方式,樂隊、觀眾的位置,各種標識的顏色、大小,現場的攝影機、燈位示意圖等。許可方甚至還會帶專員提供節目制作的培訓和指導。這些都是履行商標許可所需的質量監督義務?!吨袊寐曇簟冯娨暪澞康闹谱髋c播放是基于Talpa公司對燦星公司的許可,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其許可的權利中應包括《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的商標權。因此,燦星公司只是作為商標被許可人使用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在許可合同終止后該商標權仍屬于作為商標許可人的Talpa公司。
因此,在沒有續約的情況下,Talpa公司有權禁止燦星公司使用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
值得一提的是,商標許可并不會因為被許可人的商業成功而導致商標權屬發生變化,如在轟動全國的王老吉與加多寶的商標權糾紛案中,雖然加多寶公司對于王老吉商標的商譽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商標許可合同結束之后,王老吉公司作為商標權人,仍然有權禁止加多寶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the Voice of……》節目在《中國好聲音》開播之前已經在世界范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且在中國也有一定數量的觀眾知道該電視節目,因此《the Voice of……》相關標識的商標權在國外的使用情況也應考慮在內。
雖然商標權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商標在國外的使用情況通常不會予以考慮,但如果該商標具有較高的國際知名度,而且國內公眾對該商標也有一定程度的認知,那么域外的商標使用情況仍可考慮。我國司法實踐中也認可這一規則,如在佳選企業服務公司商標駁回復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BEST BUY商標考慮其在國內使用情況的同時,也考慮了該商標在國際上的知名度。
還應指出的是,《中國好聲音》是《the Voice of China》的自然翻譯,并非燦星公司的創意,該節目名稱本身也不可能受到版權保護,燦星公司不享有任何相關知識產權?!吨袊寐曇簟返墓澞棵Q與其他商業標識長期同時使用并指向同一電視節目的來源,無法分割歸屬。因此,燦星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未經許可不僅無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也不能誤導性地暗示觀眾其與《中國好聲音》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否則仍屬于不正當地借用他人商譽,侵犯Talpa公司的商標權。
但是,《商標法》的保護并不能讓Talpa公司壟斷節目模式中單純的方法,燦星公司制作同樣類型的電視節目時,仍然可以使用諸如轉椅決定選手的方法。
另外,根據筆者在商標局官方網站的檢索,燦星公司曾在第41類等類別上申請了中國好聲音文字及相關圖文組合商標,但均被駁回。筆者臆測,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并不是其侵犯Talpa公司的在先商標權,而是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即“中國好聲音”以“中國”開頭,出于國家尊嚴的考慮而駁回其商標申請。商標局在2010年發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對此類申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燦星公司難以符合獲得注冊條件。
實際上,燦星公司可能早已預料其與Talpa公司之間會發生商標權糾紛,早在2013年12月5日,該公司便在第41類上申請了中國好歌曲、sing my song及相關圖形商標,但中國好歌曲同樣由于帶有“中國”字樣而被駁回,sing my song及其相關圖形商已于2015年獲得核準注冊,但《中國好聲音》官方微博發布的新標識中并未出現這件商標。
評委轉椅的節目模式不受版權保護
節目模式的確可能作為作品受到版權保護,其版權性體現在流程規則、文字、音樂、舞臺設計、攝制風格、主持風格等元素的獨創性組合。雖然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類型中無法納入節目模式,但是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作為第三條之外的獨立作品類型,具有“兜底”的作用。美國版權法中雖然在作品類型的列舉中也沒有匯編作品,但其司法實踐中也承認匯編作品屬于獨立的作品類型,如在近期的比克拉姆瑜伽學校訴愛弗雷遜瑜伽學校案中,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瑜伽動作順序可版權性的問題上并列判斷其是否屬于舞蹈作品或匯編作品。因此,節目模式中的元素融合在符合獨創性表達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匯編作品獲得版權保護。
但是,由于版權法保護的客體不包括屬于思想范疇的方法或方案,節目模式中具有核心價值的單純方法不能被版權法所壟斷。例如,《the Voice of……》節目模式中采取評委轉椅的方式決定選手的通過,如果他人只在自己節目中使用了單純的方法,那么只屬于思想上的模仿,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而侵犯版權。早在1879 年的貝克訴塞爾登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對 “思想表達二分法”作出標志性判定,雖然描述記賬方法的書籍具有版權,但記賬方法本身不能根據版權法被壟斷。因此,燦星公司在其節目中只需做一定的改動就可以輕易避免版權糾紛,單純方法上的模仿不會侵犯節目模式的版權。
評委轉椅是《中國好聲音》節目中最具“觀賞性”的環節之一,但本文作者認為這種模式不受版權保護。且在實踐中,我國相關官方機構也認為節目模式不受版權保護。
在三友知識產權發布的標題為 《醉翁之意不在酒——高價國外電視節目的版權誘惑》)一文中這樣介紹節目模式的版權保護問題:
在我國現有的案例中,2001年,《夢想成真》節目的制作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版權局申請電視節目形態專利和版權保護,理由是由于該節目形態的背景布置、主持風格、游戲種類和游戲規則等核心元素遭到許多電視臺復制。但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視節目形態申請專利尚無先例為由拒絕了這一申請,《夢想成真》劇組想繞開“思想表達二分法”的版權規則而取走專利的捷徑,但是未能成功。
國家版權局亦認為,除了對《夢想成真》及其母版《幸福家庭計劃》的圖案可以申請保護之外,其他如游戲方法、規則、節目形式等創意性的東西不能保護,因為創意屬于思想的范疇。著作權只保護表達方式,不保護思想。
既然官方已經表明,節目模板不受版權保護,屬于創意。那么,各大電視臺為什么還要引進海外版權呢?
中國人的山寨能力向來一流,模仿高科技是小菜一碟,一檔電視節目更是不在話下。只要對海外電視節目進行反復觀看,將其流程、背景、規則統統記下,進行模仿,不就行了嗎?為什么還要砸錢引進版權呢?
我國各大電視臺引進的海外版權是這樣一種形式,它并非電視節目模板的版權,而是一個由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節目手冊版權的組合,之所以把這種組合稱之為版權,有兩個原因:
一是解釋起來沒有那么麻煩,這個名稱使用起來也簡潔方便。
二是版權這個詞聽取來比較高大上,隱含著“我是正版”的暗示,容易獲得觀眾支持。
前不久因陷入商標侵權糾紛而改名的非誠勿擾也是一檔“引進版權”的節目,其母版節目都是英國的《Take me out》。
近年來,本土綜藝節目熱度高漲,收視率節節攀升,成為廣告投放的熱點領域。
然而,細數各大電視臺的熱門綜藝節目,本土原創節目可謂鳳毛麟角,反倒是海外模式在中國大放異彩?!栋职秩ツ膬骸贰段沂歉枋帧贰侗寂馨?!兄弟》《蒙面歌王》《了不起的挑戰》《世界青年說》均是從韓國引進的,《中國好聲音》《中國達人秀》等節目則來自歐美。
模式引進豐富了熒屏,提升了電視人的制作水平,也引發了從業者的憂慮。實際上,不只是《中國好聲音》,其他綜藝節目也面臨引進費“水漲船高”的情形,未來不排除其他節目出現類似糾紛。無論商標還是版權,引進節目的核心權利都在國外權利人手中,國內合作方及電視臺“受制于人”,一旦對方反悔,則損失慘重?!吨袊寐曇簟芳m紛用“鮮血淋漓”的事實,充分地展現出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為我國的文化企業敲響了警鐘。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方面,國內企業必須增強知識產權意識,一味借用國外模式最終只能是為他人做嫁衣。中國的電視節目如何實現“海外引進—本土化改造—自主創新—海外輸出”的轉型升級,是業界亟須思考的實際問題。
來源:中國工商報
作者:阮開欣 翠西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