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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制定中的創新貢獻與回報機制:評析非貢獻型SEP聲明現象

        行業
        納暮2025-06-10
        標準制定中的創新貢獻與回報機制:評析非貢獻型SEP聲明現象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專利中的方案未提交標準組織參與標準制定的討論,專利申請主體未參與推動標準發展,卻通過押寶預埋專利參與標準專利許可收益的分配,這種“逆向參與”可能扭曲整個標準創新生態?!?/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位于技術標準化與專利的交匯點,是推動技術擴散與產業協同的要素。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演進,特別是5G、視頻編解碼等標準的全球落地,SEP許可已成為企業從標準研究、參與投入之中獲取技術收益的重要途徑。然而,伴隨SEP許可的發展,一些令人擔憂的現象開始浮現。部分主體在未參與標準化工作的前提下,通過技術“押寶”式的專利布局行為,以“標準必要性”為名主張專利許可,引發了產業界對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廣泛討論。

        本文嘗試梳理當前SEP許可實踐中的主體類型及其標準貢獻模式,揭示其中存在的“非貢獻型SEP聲明”行為,期望引起業界的關注和討論。核心問題在于:此類行為是否有利于標準技術的研究和制定,是否有利于標準技術的產業化應用,是否會侵蝕參與標準研究和制定公司的合理回報。


        Part.01
        技術標準與專利制度的互動邏輯


        技術標準的制定源于產業協同的需求,尤其是在通信和多媒體等領域,標準的成功對于各類產品互聯互通具有基礎性意義。與此同時,專利制度則以排他性保護創新成果,激勵企業持續投入技術研發。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創新主體往往將具有競爭優勢的技術方案通過標準提案形式貢獻給標準組織,標準組織通過對這些競爭性技術進行評審,將最優的技術方案納入最終的標準。所有的標準制定參與方通過技術研發、參會和討論等方式共同推動標準的制定,同時通過專利申請保護各自的技術方案。若一技術方案被采納,對應的專利成為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則可據此向實施標準的企業收取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條件下的許可費用。

        這一機制實現了從研發投入、專利保護、標準貢獻到市場回報的閉環,成為推動現代技術演進的重要動力。然而,這一閉環對“標準貢獻”的認定具有高度依賴性。技術方案是否經過標準組織的提案、討論和采納,是判斷其對標準有無實質貢獻的關鍵指標。


        Part.02

        標準貢獻者與SEP聲明主體的結構性差異


        從現有SEP聲明數據與標準會議記錄的對比中,可以觀察到SEP聲明主體的大致譜系。為揭示標準貢獻與許可回報之間可能存在的斷裂,本文作者以ETSI SEP數據庫中的5G專利聲明主體為樣本,結合3GPP會議提案提交記錄進行初步比對分析,發現SEP聲明主體可大致歸納為以下三類:

        占比最大的一類是既有5G SEP聲明,也有標準會議文稿貢獻的研發創新主體,包括網絡設備商、終端廠商、運營商、獨立研究機構、大學等。其中有部分大學直接參加標準化會議和提交標準提案,而部分大學則以與其他產品公司合作的形式將研究成果貢獻到標準中。這一類創新主體都是通常意義下的標準貢獻者。這些創新主體先期投入人力和物力資源,通過預研產生技術方案并申請專利保護;再參加3GPP標準化會議,將技術方案通過標準提案的形式提交給3GPP的各個技術規范組。技術規范組負責征集其成員單位的技術提案,召開標準化會議討論技術提案,再把獲得通過的技術提案編入標準。3GPP制定的移動通信標準之所以成功,離不開一套完善的標準制定流程。一項受專利保護的技術對最終標準產生貢獻,必需經過“提案”和“討論”的過程。只有通過3GPP標準制定流程的檢驗,它才能被納入3GPP標準,成為標準的一部分。由于3GPP是一個全球性組織,其成員的目標各不相同、意見可能相左,技術提案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一項技術方案能否成為標準,往往需要有充分的理論與實驗數據所佐證的技術提案,證明其性能優于與之競爭的其他技術方案。

        另一類是非研發型NPE(Non-Practicing Entity)或PAE(Patent Assertion Entity),它們并無任何研發投入,僅是從其他研發創新主體收購專利。這類主體的數量較多,盡管單個主體擁有的SEP聲明數量不大,但總量也較為可觀。其SEP聲明或者由原創新主體完成,或者在收購專利后由NPE/PAE完成。NPE/PAE本身并不是創新主體,對標準并無直接的技術貢獻,只是為創新主體回收研發投資而產生的一種商業模式。

        第三類是有5G SEP聲明,但無標準提案貢獻的主體。這些公司在標準組織中并無技術提案記錄,未參與標準制定過程,或者至少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無技術提案且未參與標準制定會議,但卻聲明了大量SEP,聲稱其專利覆蓋了標準中采納的技術方案。

        以美國公司Ofinno LLC為例,在ETSI的SEP聲明數據庫里可以看到,這家公司在2025年上半年集中聲明了超過600族5G SEP,但從3GPP的官方網站上可查詢,截止2024年年底,該公司并沒有向3GPP標準化組織提交過任何技術提案。再如中國公司上海朗帛(Shanghai Langbo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曾向中國和美國的PAE轉讓過5G相關專利,并通過專利池的方式進行SEP許可。無論是朗博成立之初的4G標準化期間,還是在5G R15和R16標準討論和制定的2018年到2020年之間,上海朗帛并沒有相關技術提案可查。但上海朗帛卻在ETSI的SEP聲明數據庫里提交了超過500族SEP聲明。雖然現階段Ofinno和上海朗帛已經開始進行標準提案和參會,但是過去不提案不參會但卻聲明SEP的行為的正當性仍然存疑。

        這些第三類主體的共同特征在于,其技術方案從未進入標準組織的“提案—討論—采納”流程,因此不能被認為對標準產生了實質性技術貢獻,此外也未參會推動標準方案的發展。然而,由于ETSI等標準組織對SEP聲明并不設置實質性審查門檻,其聲明行為在形式上合法,造成“貢獻缺位與回報存在”的悖論。


        Part.03

        預埋專利與技術套利:制度漏洞的產業化利用


        從專利制度視角觀察,上述提到的第三類主體往往通過上位寬泛的權利要求措辭,制造出覆蓋面廣、解釋空間大的專利技術方案。但是,這類專利及其主體均沒有對標準技術的發展與演進提供任何增量信息。

        由于專利從申請到公開有一定的保護期,在標準討論期間,這些專利技術不可能被從事標準研究的科研工作者接觸到,標準制定過程中也就不可能考慮這些技術。而當專利公布之時,標準已經制定完成,整個標準制定過程并沒有從這些專利技術中獲得任何啟示,這些專利技術也沒有對相關標準做出任何實質性的貢獻。這些專利技術與標準技術方案的“重合”可能是偶然的結果,也可能是標準制定過程中技術“押寶”的產物。不論何種情形,其結果是:專利中的方案未提交標準組織參與標準制定的討論,專利申請主體未參與推動標準發展,卻通過押寶預埋專利參與標準專利許可收益的分配,這種“逆向參與”可能扭曲整個標準創新生態。

        在許可實踐中,這類專利若能對應到“必要性”的標準技術方案,即使對標準制定和標準產品落地無推動作用,仍可以標準必要專利的名義進行許可或者訴訟活動,擠占行業有限的許可空間。長此以往,不僅侵蝕了真正創新者的許可回報空間,也加重了標準實施者的成本負擔,對標準的實施與推廣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我們應在產業層面鼓勵高水平研發人員和創新主體真正地參與到標準制定過程中,提出技術方案并與其他參與方一起討論、制定標準,鼓勵創新主體以實質性的技術提案換取合理的許可回報,而非繞過標準制定過程、通過技術“預埋”方式進行策略性專利布局和進行制度套利活動。


        Part.04
        結語


        標準制度的本質在于整合多方創新以形成統一框架,其合理性依賴于對真實技術貢獻者的有效激勵。專利許可收益被未參與標準制定的主體分割,不僅損害了產業整體效率,更可能動搖標準制度的公信力與可持續性。只有讓真正的標準貢獻者獲得應有的創新回報,才能維持技術標準體系的長效穩定與健康發展。


        (原標題:標準制定中的創新貢獻與回報機制:評析非貢獻型SEP聲明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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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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