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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標準制定過程中反壟斷法的規制問題,分析相關法律適用及合規建議,以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競爭的關系?!?/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高玉光
摘要
團體標準制定是推動科技創新、技術兼容和產業協同的重要手段。如果標準制定過程涉及技術方案的競爭,則可能引發不正當競爭、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等反壟斷問題。其中標準制定組織(SSO)的不當行為、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濫用及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等行為均可能觸及反壟斷法。
以通信行業為例,技術標準的制定與推廣有助于提高產業效率、促進互聯互通,但標準制定過程可能涉及企業間的合謀、專利劫持(Patent Hold-up)等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的介入旨在防止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反競爭行為,確保公平競爭。本文僅探討標準制定過程中反壟斷法的規制問題,分析相關法律適用及合規建議,以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競爭的關系。
PART 1
標準制定過程簡述——以制定IEEE 802.11n標準為例
IEEE 802.11系列標準(Wi-Fi)是全球無線局域網(WLAN)的基礎技術,由IEEE(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主導制定,涉及企業、科研機構、政府組織等多方利益相關者,其制定過程包括技術提案、工作組討論、投票表決和行業推廣等多個階段。IEEE 802.11包括802.11a/b/g/n/ac/ax等演進版本,涵蓋物理層(PHY)和媒體訪問控制層(MAC)技術,由IEEE 802.11工作組(WG)負責制定。本文僅簡介其中802.11n的制定過程[1]。
1. 標準提案階段
(1)需求分析與立項
企業、用戶或研究機構提出新的技術需求(如更高傳輸速率、更低延遲),IEEE 802.11工作組討論是否啟動新標準項目。
例如,隨著無線局域網(WLAN)的普及,用戶對視頻流、大文件傳輸等高帶寬應用的需求激增。IEEE 802.11 a/b/g標準的54Mbps速率已無法滿足需求。2004年1月,IEEE工作組宣布發展新的802.11n標準。此項新標準估計將使資料傳輸速度達475Mbps(需要在物理層產生更高速度的傳輸率),應該要比802.11b快45倍,比802.11g快8倍左右。802.11n也將會比之前的無線網絡傳送到更遠的距離。
(2)成立任務組(Task Group, TG)
工作組確定立項后,成立相應任務組TGn,負責技術方案征集與評估。
2. 技術方案競爭階段
(1)企業提交技術提案
各公司提交不同的PHY/MAC層方案。隨后,WWiSE(由Broadcom等支持)和TGn Sync(由Intel和Philips等支持)兩大陣營形成。WWiSE獲得了德州儀器、Conexant、STMicro、Airgo和Bermai的支持,摩托羅拉也加入了這一陣營;TGn Sync的支持者則包括Atheros、Agere、英飛凌、思科、高通、北電網絡、三菱、索尼、松下、三星、三洋和東芝。
(2)第一版草案投票與僵局
2005年3月,TGn Sync提交的草案在IEEE工作組的投票中取得領先,但未獲得足以使WWiSE出局的多數票。5月的投票中,TGn Sync的優勢進一步縮小,雙方陷入僵局。
(3)技術融合與妥協
為了避免標準制定陷入僵局,2005年7月,TGn Sync和WWiSE決定摒棄前嫌,共同向IEEE提交統一標準提案。8月,兩大陣營及第三方組織MITMOT宣布將整合各自的提案,形成一個統一的新草案。
3. 第二版草案制定與投票
(1)新草案(Draft2.0)形成
2005年9月,TGn Sync和WWiSE提交了統一的802.11n草案,經任務組確認為標準草案2.0版。
(2)工作組投票
2006年3月,IEEE 802.11n工作組正式投票,并以75%的贊成票通過了802.11n第二版標準草案(Draft 2.0),標志著標準制定取得了重要進展。
(3)測試認證及批準
2007年6月,Wi-Fi聯盟開始對802.11n設備進行互操作性認證。
2009年9月11日,IEEE 802.11n工作組正式批準了802.11n標準。
2009年9月30日,Wi-Fi聯盟展開802.11n Final認證測試。
4. 標準發布與行業推廣
2009年10月中旬,802.11n標準正式發布并開始行業推廣。
兩大陣營的合作使得802.11n標準得以順利推進,最終的802.11n標準融合了雙方的技術優勢,如MIMO(多入多出)和OFDM(正交頻分復用)等技術。這一標準的制定推動了無線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無線網絡的傳輸速率大幅提高,覆蓋范圍也得到了擴大。
PART 2
各國相關法律規定
1. 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2]
《謝爾曼法》第2條禁止壟斷“任何人如果壟斷,或試圖壟斷,或與任何其他人聯合或共謀,以壟斷幾個州之間或與外國的貿易或商業的任何部分,將被視為犯有輕罪或重罪?!?br>
1.1 司法部觀點
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對標準制定組織的專利政策持審慎懷疑態度,特別是那些可能將一方的談判優勢轉移給另一方的規定。例如,如果標準制定組織以專利權人同意限制其尋求禁令救濟的權利作為將其專利納入標準的前提,這種規定可能會受到反壟斷審查。同等,如果多數標準實施者聯合一致‘固定’專利許可費時,這種行為同樣會受到反壟斷調查。
1.2 法院觀點
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標準制定組織(如IEEE)通常要求成員提交“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RAND)承諾。如果成員違反這些承諾,可能會面臨反壟斷責任。例如,美國法院裁定,只有在標準必要專利(SEP)所有者故意向標準制定組織提供虛假聲明的情況下,才可能因FRAND聲明而承擔反壟斷責任。
2. 歐盟——《歐盟運行條約》[3]
歐盟的反壟斷法主要依據《歐盟運行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中的第101條和第102條:
第101條:禁止企業之間的壟斷協議和協同行為。壟斷協議是指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企業團體的決定或協同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且以阻止、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場的競爭為目的或效果,則被視為與共同市場不相容,應予以禁止。
第102條: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行為:
排他性濫用行為:如拒絕交易、限制生產或銷售、搭售等,這些行為旨在排除競爭對手。
剝削性濫用行為:如不公平的高價或低價,通常需要與排他性濫用行為結合考慮。
2.1標準制定組織反壟斷問題
歐盟要求標準制定組織制定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識產權政策。標準制定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要求標準必要專利(SEP)所有者必須在FRAND條件下向他人提供不可撤銷的許可。
對制定標準過程的參與是不受限制的,保證市場上所有競爭者都能參與標準制定過程。
標準制定過程是透明的,所有標準制定參與人在每一階段都能有效參與標準制定工作。
3. 日本——《禁止壟斷法》[4]
《禁止壟斷法》第2條第9款:該條款對“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其中包括“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例如,經營者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上的優越地位,違背正常商業習慣,不當地要求交易相對方購買額外商品或服務,或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3.1 《禁止壟斷法》主要規制以下幾類行為:
私人壟斷行為:通過排除、支配其他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實質性地限制市場競爭。
不正當交易限制:多個經營者的共同行為,需存在相互的“意思聯絡”,如卡特爾和聯合抵制。
不公平交易方法:包括不當差別對待、強制交易、對經營活動的不當限制等。
3.2 與標準相關反壟斷問題
標準制定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要求成員提交“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RAND)承諾,以確保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合理使用。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JFTC)對SEP權利人的濫用行為進行監管。例如,在谷歌案中,JFTC認定谷歌在與智能手機制造商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不當限制條款,構成“附有限制性條款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并下達排除措施命令。這表明,即使企業未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只要其行為被認定為不公平交易方法,也可能受到反壟斷法規制。
合規義務:企業在參與標準制定和使用SEP時,必須遵守FRAND原則,避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實施不公平交易方法。
4. 中國——《反壟斷法》[5]
4.1《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壟斷行為的認定:《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br>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了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包括市場份額、控制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等。
4.2 國家市監總局《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規定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需遵循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原則進行許可承諾,該承諾對專利受讓人具有同等效力。
善意談判義務: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方在談判過程中需證明其已盡到善意談判義務,實施方有權對專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異議。
壟斷協議的認定:在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經營者之間不得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例如,不得無正當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經營者參與標準制定,或限制特定標準實施方基于標準進行測試、獲得認證等實施標準的活動。
PART 3
標準制定中反壟斷法律分析
1.標準制定參與者范圍
多數團體標準往往涉及國計民生、社會福祉及消費者利益,其準公共性決定其不能只顧及團體成員的內部利益,團體標準的制定應是結合多方意見之后的產物。社團成員是團體標準制定的主要參與方,但不能排除社團外的單位和人員參與標準制定。
為此,中國民政部《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吸納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教育科研機構、檢測及認證機構、政府部門等相關方代表參與,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費者和中小企業代表參與團體標準制定?!?br>
筆者認為,一個完全開放的團體標準制定過程可以不限制社團外單位和人員提交技術提案、參與(或旁聽)專家論證、甚至參與投票表決。如果因效率考量或規則限制,也至少應當允許其就標準草案發表公眾意見或進行合理投訴。如果被排除參與團標制定的經營者是社團成員在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且相應團體標準發布及推廣之后,該部分經營者市場競爭活力因此減弱,此時可能會觸及壟斷問題。
2. 表決通過率設定問題
以前述制定IEEE 802.11n為例,假如在WWiSE和TGn Sync兩種技術路線的博弈中,以得票率60%作為通過門檻,則可能結果為TGn Sync的技術方案成為IEEE 802.11n的唯一基礎技術,而WWiSE技術方案及其支持企業將‘出局’。對于后者而言,因為被排斥在標準之外,對其技術發展前景及市場影響力將產生負面作用,由此可能引發反壟斷爭議。
但若設置過高的得票通過率如90%,則可能任何一種技術路線都無法保證通過,表決將陷入僵局甚至導致項目流產。
筆者認為,無論企業規模大小或市場地位高低,每個參與主體應享有同等表決權,即一人一票。確保投票成員涵蓋產業鏈上下游(如供應商、生產商、用戶、科研機構等),體現利益群體的多元性。與技術方案有利害關系的主體(如專利持有者)應回避表決,確保程序公正。
實踐中,多數標準制定組織以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3/4(75%)同意作為技術方案通過的及格線。此比例能確保各方充分協商,體現廣泛共識。當表決出現僵局時,前述WWiSE和TGn Sync的做法值得推薦,雙方進行技術融合及優勢互補,亦不失為最佳選擇。
3. “實施+認證”壟斷閉環
測試認證是指由第三方機構對標準實施方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標準進行驗證,是標準實施的重要環節。測試認證的權威性直接影響標準的公信力和市場接受度。團體標準為測試認證提供技術依據,測試認證則通過市場化手段推廣標準,兩者協同可推動行業規范化。
但需避免形成“實施+認證”的壟斷閉環。若標準制定者限定僅特定單位(如社團成員)可進行測試認證,可能排除外部競爭,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若測試認證規則人為復雜化或成本高昂,可能阻礙中小企業進入測試認證市場,削弱市場競爭活力。
當然,若因客觀技術條件所限,測試認證工作確需特定資質或技術能力(如高精度檢測設備),或者測試認證單位通過公開競爭、招標或能力評估產生,則一般不涉及壟斷風險。
4. 橫向壟斷協議
行政及司法實踐表明,很多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在其制定的團體標準中規定“指導價”或“成本核算規則”,變相要求成員企業執行統一價格或價格區間;或者在團體標準中設置地域限制條款(如劃分業務范圍、限定市場區域),要求成員企業在特定地區內經營;或者在團體標準中通過重新定義產品標準擴大自身成員的市場優勢,同時削弱外部供應商的競爭力。
以上行為都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橫向壟斷協議,構成壟斷。
PART 4
標準必要專利壟斷問題及司法審視
SEP是指制定及實施標準時所無法避開而必須使用的專利。標準的權威性疊加專利的壟斷性,使得SEP權利人具有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及天然的壟斷傾向。
在標準實施過程中,專利權人如果無視其參與標準制定時關于SEP許可之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的承諾,例如對其專利許可設定不公平的過高價格,對條件相似的交易相對人設定歧視性的交易條件,在許可條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在許可過程中涉嫌搭售,通過向法院申請禁令等,此舉不僅損害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而且實質性損害了標準專利實施人正常經營利益,專利權人可能構成壟斷。
司法實踐中,涉SEP壟斷糾紛案的爭議焦點一般為:(1)涉案相關市場的范圍如何界定;(2)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3)專利權人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民事侵權;(4)如果專利權人構成壟斷民事侵權,其如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相關市場范圍如何界定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相關市場范圍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站在買方視角,在市場中具有較強替代關系的商品或能夠提供這些商品的地域可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范圍。界定相關市場時,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價格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進行供給替代分析。
SEP對于形成標準具有不可替代性。專利技術一旦被納入標準體系中,則標準實施人會不可避免同時實施該專利。對于標準實施人來說,該SEP不存在可替代的技術,即每一個SEP許可市場均是唯一的。因此,該SEP許可市場構成相關市場范圍。
2、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一般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具有控制價格或者排除競爭的能力。專利權人如果作為SEP的唯一供給方,則其在標準中的每一個專利都具有100%的市場份額,具有阻礙或排除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而且,實踐中專利權人經常屬于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專利實施單位,本身不從事商品生產,而是專門從事專利許可經營活動。此時標準專利實施人無法與其進行專利“交叉許可”,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或制衡。因此,雙方進行談判時,專利權人具有控制使用其標準專利技術價格、銷量和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3、專利權人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
實踐中,SEP實施人經常指控專利權人過高定價、差別定價及拒絕交易問題。因為專利權人向實施人提出的SEP許可費用,與其許可給第三方相比,明顯不合理地高于后者。為了迫使實施人接受其不合理的高價,專利權人在與其談判過程中,甚至直接向法院提起禁令之訴,要求禁止實施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行為目的是逼迫實施人接受其不合理高價,結合其禁令之訴,標準專利實施人產品在相關市場的經營必然會受到排除或限制。
關于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問題。專利權人在SEP授權要約中,經常將SEP與其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在一起,擬向實施人做一攬子授權。SEP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非標準必要專利不是實施標準所必須,具有可替代性。專利權人利用其在SEP許可市場中支配地位,以SEP搭售非必要專利,構成壟斷。
4、專利權人如何承擔壟斷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法院會綜合考慮專利實施人因壟斷遭受的損失或者專利權人因壟斷獲得的利益,結合壟斷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給實施人造成的損失如律師費、公證費及競爭利益損失等,酌定專利權人因壟斷行為賠償實施人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PART 5
結語
為規避反壟斷相關法律風險,團體標準制定程序盡量保持開放性與透明性。標準內容應圍繞優化技術、提升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等公共利益展開。團體標準不得用于排除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社會團體需在章程中明確反壟斷合規要求,并設立監督程序(如投訴機制、第三方評估),確保標準制定符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程序性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標準,需征求主管部門意見(如網絡安全標準需報備網信部門);若遭遇反壟斷調查,應積極配合并提供制定過程的完整記錄。
團體標準制定以開放性、技術性、非排他性為核心,通過程序合規與利益平衡,避免成為壟斷工具。唯有兼顧技術革新與市場競爭秩序,才能實現團體標準的合法性與行業價值。
參考文獻:
[1] 參見匯鑫科服“802.11n無線標準詳解:什么是802.11n及其特點” 更新于 2025-01-07 15:34:30 博文資訊 https://www.datacomit.cn/ictcpzcsm/1122.html
[2] See“Antitrust Law: Section 1 of the Sherman Act - GovInfo, available at: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GOVPUB-JU13-PURL-gpo177887/pdf/GOVPUB-JU13-PURL-gpo177887.pdf
[3] See“WIPO《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available at: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reaties/details/19847
[4] See“Japanese Law Translation:Act on Prohibition of Private Monopo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ir Trade” available at: 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ja/laws/view/4767/en
[5]參見“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MjM0Y2NiNTAxODI5ZjQ2YzZhYzJhNWE%3D
高玉光作者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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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標準制定中反壟斷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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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高玉光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標準制定中反壟斷問題分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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