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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誘導性商標的“現狀”和治理手段

        投稿
        納暮2025-06-12
        淺析誘導性商標的“現狀”和治理手段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商標本應是品牌信譽的載體,而非投機倒把者的斂財工具?!?/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縷聰


        導讀


        最近這段時間,關于“千禾0”醬油、“供港壹號”牛奶、“多半”方便面等商標事件頻繁登上熱搜,引發了公眾對商標合法性與商業倫理的深刻反思。一些企業故意通過設計具有暗示性、誤導性的商標,利用消費者對食品健康或生活品質的天然關注,制造認知偏差從而實現營銷目的,增加產品銷量。這些“誘導性商標”的出現不僅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更是對整個市場秩序和品牌信任造成了嚴重沖擊。


        一、“誘導性商標”的亂象現狀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最新數據,2024年我國商標申請量達678.6萬件,有效注冊商標超4762萬件[1]。在海量申請中,“誘導性商標”的占比雖小,但卻成為擾亂市場的毒瘤。例如,“120W”充電器實際功率僅12W,卻以商標名稱夸大性能;“去屑三分鐘奇跡洗發水”實為普通產品,卻利用名稱暗示功效。這類商標通過拆分詞匯、添加“TM”標識等手段規避審查,形成惡性循環。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明確禁止“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這一規定的核心在于防止商標傳遞虛假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例如,“供港壹號”商標若被證明實際未供應香港,即可能因誤導產地而違反該條款?!稄V告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了禁止虛假廣告,若商標使用方式(如包裝設計、宣傳話術)構成虛假宣傳,企業可能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在202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中還進一步明確,食品標簽不得通過暗示性語言誤導消費者對產品屬性的認知。這也就意味著“千禾0”之類的商標若與“零添加”等宣傳用語進行捆綁使用的話,還可能會面臨著更加嚴格的合規審查。

        這些暗示性商標通過間接性地關聯和暗示商品的特性,其是否合法還需要結合具體的使用場景進行深度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3]第十一條,商標標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所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點,但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不屬于該項所規定的情形。例如,“千禾0”商標在單獨注冊的時候,審查員并沒有發現其明顯的問題,在后續的初審公告環節也無人提出異議,按照流程便予以注冊并頒發商標證書。但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該商標倘若與“零添加”等其他的宣傳用語同時出現的時候,就很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0”就代表了無任何添加劑,從而導致構成誤導性描述。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研究員黃細江在采訪中認為[4],“當消費者因商標名稱對產品分量產生錯誤認知,并據此作出購買決策時,這種商標使用就涉嫌誤導消費者,可能構成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例如,白象“多半袋方便面”的“多半”為注冊商標,實際面餅僅比常規產品多25克,價格卻上漲25%。消費者認為企業利用商標暗示“分量多”,構成價格欺詐。而此類模糊地帶仍處于監管盲區。


        二、“誘導性商標”的域外經驗


        在國外,針對“誘導性商標”的審查審理也有類似的條款約束。例如,美國的《蘭哈姆法》第2(a)條同樣禁止注冊具有欺騙性的商標,需證明商標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具體來說,該條款禁止注冊包括:不道德、欺騙性或丑聞性內容;可能貶低或虛假暗示關聯的內容;地理指示的誤用。類似的,《歐盟商標條例》第7(1)條規定,商標若存在“嚴重誤導風險”,即使未實際欺騙消費者,也可被駁回。例如,LACTOFREE(指定第5類“乳糖”商品):lacto為“乳糖”(lactose)的縮寫,該標志文字會讓消費者立刻認為商品不含乳糖,但其銷售的實際就是乳糖產品,很明顯會誤導消費者。BUFFALO BEEF(指定第29類“牛肉”等商品):buffalo意為“水?!?,該標志很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商品就是水牛肉,很明顯會誤導消費者。

        千禾味業將“0”注冊成為商標,并用于零添加系列的產品,但包裝上的“0”標識與“零添加”的宣傳形成視覺捆綁效應,引發消費者的混淆。盡管檢測顯示產品符合標準,但其商標使用方式被質疑利用“0”的符號暗示規避監管。晨光乳業的“供港壹號”商標被質疑實際未供應香港,其“供港”宣傳涉嫌虛假。盡管商標合法注冊,但消費者在香港主流超市并未發現該產品,且兩地牛奶標準存在差異。白象的“多半”商標若與“大份量倍滿足”宣傳結合,可能被認定為誤導。此外,其“大骨湯面”中的“大骨”同樣為注冊商標[5],也曾遭受缺乏顯著性的質疑引發糾紛,凸顯了商標使用的合規風險。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除非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白象公司需證明其“大骨”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與品牌形成唯一關聯,否則可能會被宣告無效。類似案例中,今麥郎“1桶半”商標不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分量、數量等特點,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還具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分量產生誤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無效[6]。


        三、“誘導性商標”的成因分析


        為什么商家總是熱衷于注冊誘導性商標呢?究其成因,主要是因為法律存在漏洞以及利益的驅動。由于商標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與局限性?!捌垓_性”商標的認定主要還是依賴審查員的主觀判斷。當下,中國的商標申請量激增,而審查時間卻不斷壓縮,導致部分商標“偷跑成功”。例如,“壹號土”商標單獨審查無問題,但與“豬肉”結合使用時易被誤讀為“土豬肉”。商標局曾多次駁回“壹號土豬”文字商標,理由是其直接描述商品品種特點,缺乏顯著性。但是,這些企業通過拆分詞匯、多類別申請、標注“TM”等其他擦邊球的方式企圖規避審查。一部分代理機構甚至協助其惡意搶注,形成灰色產業鏈,其中不乏利用審查漏洞的案例。

        即使商標被宣告無效,企業已通過誤導性宣傳獲得短期的利益。例如,“120W充電器”商標實際功率僅12W,但商家可通過低價吸引消費者后再下架。2025年4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生效。與舊的司法解釋對比,在認定“情節特別嚴重”方面,非法經營數額的要求從原先的25萬元以上調整到50萬以上。但對于消費者而言,還面臨著舉證困難的窘境。維權需證明商標使用的誤導性,而電商平臺交易記錄、檢測報告等證據獲取時間長、成本高。消費者需自行送檢,耗時耗力。此外,商標異議和無效宣告需支付500-750元/類的規費,如果委托代理機構可能還需要支付上千元的代理費用。相對于十幾塊錢一瓶的醬油而言成本過高,同樣阻礙普通消費者維權。

        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促使其追逐“零添加”、“供港”等標簽,企業趁機利用這些詞匯制造“健康光環”。例如,“零蔗糖”冰淇淋可能添加代糖,實際健康價值有限。晨光乳業“供港壹號”的宣傳正是抓住了消費者對“供港標準”的信任。白象“多半袋”事件暴露其過度依賴商標噱頭,忽視產品性價比。與此同時,“土豬肉”、“樹上熟”等商標的泛濫,也反映出食品行業創新乏力、同質化競爭嚴重的現狀。


        四、“誘導性商標”的治理路徑


        筆者認為,針對“誘導性商標”的治理亂象,國家層面應當建立健全并完善治理路徑,實現從源頭審查到全民共治。在審查階段,需預判商標實際使用場景,例如“壹號土”商標與豬肉結合時的誤導風險??梢詤⒖細W盟經驗,引入智能語義分析系統,識別暗示性詞匯與商品類別的潛在沖突。對于拆分注冊、組合使用的商標,可以著重分析同一申請人在相近時段申請的不同商標,明確商標與商品屬性的關聯性。另外,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承諾商標無誤導意圖,建立信用體系。對于失信主體納入信用黑名單,限制其商標申請、貸款等權益。對協助惡意注冊的代理機構實施行業禁入,強化代理機構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與商標局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對爭議商標啟動“速查通道”,并追溯處罰。例如,對“供港壹號”的宣傳內容進行專項核查,若存在虛假宣傳則依法嚴懲。參考美國《蘭哈姆法》,對故意誤導的商標持有人處以高額罰款,并支持消費者進行集體訴訟。立法部門應當完善法律責任體系,修訂《商標法》,明確拆分注冊、組合使用等行為的法律后果。例如,若“供港壹號”商標被認定為通過拆分規避審查,可直接宣告無效。同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擴展至商標誤導案件,降低維權門檻。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商業倫理公約,要求企業承諾“不制造認知偏差”,并建立行業黑名單。例如,食品行業可聯合發布“零添加”自律標準,避免概念濫用。簡愛酸奶曾因“其他沒了”商標引發爭議,后通過公開承諾產品成分真實性,重建消費者信任。同時,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制定消費者識別指南,通過官方渠道普及商標知識,指導消費者查看配料表、識別商標與產品描述的區別。推廣“反向驗證法”,如“供港壹號”是否真的在香港銷售,可通過香港超市官網查詢。市場監管部門還可設立“誘導性商標”的舉報獎勵機制,調動社會監督積極性。

        此外,還可以借鑒國際經驗進行制度創新。比如,引入“使用證據”審查。參考美國商標法,要求申請人提交商標實際使用證據或意向使用證據,證明其未誤導消費者。例如,“千禾0”需提供“0”標識與“零添加”宣傳無必然關聯的證據。要求企業提交市場調查、專業聲明等直接證據。同時,建立商標動態監測系統,對已注冊的爭議商標進行持續監測,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例如,對“多半袋”等商標的市場反饋進行跟蹤,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無效程序。此外,還可以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對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追根溯源,確保信息透明可查。


        五、結語


        商標本應是品牌信譽的載體,而非投機倒把者的斂財工具。從“千禾0”到“供港壹號”,誘導性商標的治理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商業倫理與社會信任的重構。唯有通過法律完善、市場監管協同,行業自律與公眾教育的多方面維度共同努力,才能破解這場“文字游戲”,讓商標真正成為消費者選擇優質商品的“信任錨點”。企業應當真正意識到,品牌的價值不在于商標的“心機”,而在于產品的“初心”。


        參考資料:

        1.國家知識產權局2024年四季度全國省市縣商標主要統計數據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j/202501/t20250103_34921.html
        2.關于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等5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9項修改單的公告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830.htm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1ccdd7679c6deec657c3147b7ca2aa.html
        4.法治日報《從“千禾0”醬油到白象“多半”桶方便面,如何有效治理“心機商標”?》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4313892041054267&wfr=spider&for=pc
        5.中國食品安全網《白象商標爭議再升級:除“多半”是商標,另一經典產品——大骨湯面中的“大骨”同樣為注冊商標》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942336
        6.金融界《今麥郎曾申請“1桶半”“1袋半”商標,目前處于無效狀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4088289948718743&wfr=baike


        縷聰作者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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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縷聰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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