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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作為現代創新分工深化的產物,其法律正當性與經濟功能已在專利制度的框架內得到確認,是專利權能結構化行使與創新鏈條專業化演進的必然結果?!?/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鵬 王博琳 鄭書發
摘 要
在開放式創新驅動下,企業創新生態正從封閉式研發向多元協同轉型,專利非實施實體(NPE)成為建構創新價值網絡的關鍵變量。開放式創新通過整合外部技術資源與市場需求,催動企業突破傳統創新邊界,而NPE作為創新資源整合樞紐,通過專利池運營與風險分散機制,激活沉睡專利的流動價值,促進技術市場分工優化,同時在標準必要專利治理中平衡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形成創新鏈協同效應。面對特朗普政府關稅政策挑戰,NPE以專利布局對沖貿易壁壘、以技術資本轉化增強抗風險能力。為激活NPE促進專利合作共贏的市場功能,需構建治理共識,通過對其功能的正當性進行確認,優化治理,釋放NPE連接研發端與產業端的獨特效能,推動專利制度從零和博弈轉向合作共贏,為全球創新生態治理提供中國方案。
PART 1
開放式創新生態催動企業創新價值升級
近年來,逆全球化趨勢逐漸展現,發達國家普遍通過其技術硬實力封鎖創新技術,使得技術與知識產權越發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構成要素,亦逐漸成為驅動企業創新價值攀升的引擎。
傳統工業時代的創新模式以線性封閉為核心特征,其法律基礎源于知識產權的排他性保護。企業通過內部研發形成技術壁壘,通過自行實施實現技術產業化,通過許可運營優化專利資產價值,并以戰略性專利訴訟作為市場競爭的防御性工具。這種模式在20世紀的產業競爭中占據主導地位,本質上將創新視為可獨占的私有物,并通過《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構建全球保護框架。然而,以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產業,單一企業已無法獨立承擔從基礎研究到商業化的全鏈條成本。例如,一款5G通信設備的研發需涉及芯片設計、射頻技術、協議標準等數十甚至上百個技術組成,絕大多數企業無法在封閉體系內完成所有環節的自主創新。
開放式創新生態的興起引領著企業創新范式的革新,使得創新從所有權控制擴展到使用權共享,通過制度設計與市場導向實現跨主體的資源整合。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初創公司及個人發明者通過技術交叉許可、研發聯盟、專利池等協作形式,形成多節點、動態化的創新網絡,此類協作并非簡單的技術疊加,而是基于法律規則的權利讓渡與利益分配,例如我國《專利法》中設立的專利普通許可、開放許可、強制許可等制度。同樣的,以標準必要專利為主要代表的企業創新的網絡化協同,立足于技術標準的全球化統一,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框架成為開放創新的典型法律場景。標準化組織通過FRAND原則要求專利權人向所有實施者開放許可,從而避免技術壟斷對產業生態的破壞,使得開放式創新網絡得以突破企業邊界,形成以技術標準為紐帶、以法律規則為保障的全球協作體系。
我國創新鏈產業鏈融合指數水平近30年來實現大幅提升,目前與日本相當,高于韓國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平均水平,但落后于美國和德國,在一些關鍵核心技術領域與全球領先水平相比仍有差距,雙鏈融合發展存在不容忽視的風險[1]。新興經濟體的不斷崛起,全球研發網絡也在不斷進行擴張,創新要素逐漸突破國境邊界從而更具開放性。同時,隨著創新成本的不斷攀升,激烈競爭也逼迫企業進行自主的創新轉型。在此背景下,開放式創新通過聚合分散化的海量創新資源要素,得以產生足夠多的創新火花,進而成為企業戰略選擇,乃至首選[2]。處于不同開放式創新階段的企業,對“開放”與“獨占”的權衡存在一定差異,創新開放度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匹配模式會動態變化,基于不同創新開放度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結合模式,有學者繪制了以典型企業為例的創新地圖[3],將中興通訊列為成熟的開放式創新者,且處于技術集中的行業,依托創新實驗室,利用團隊合作式的創新開展方式,實現合作伙伴優先,共建云網生態的創新理念。
開放式創新的可持續性取決于參與主體能否建立穩定的利益分配預期,這一目標的實現高度依賴于法律對契約關系的塑造能力。早期技術許可協議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固定費率模式,難以適應技術價值的動態變化與市場風險的不可預見性?,F代許可契約則通過分層定價、收入分成、里程碑付款等彈性條款,將雙方利益與技術創新成果深度綁定,如供應鏈風險分擔協議(Risk-Sharing Agreement),綜合考量采購商與供應商的市場地位與交易權力[4],允許被許可方分期支付許可費,降低了初創企業的資金壓力的同時保障了專利權人的長期收益。從制度層面出發,法律對利益平衡的干預進一步體現在對公共利益的考量上,我國《反壟斷法》2022年修訂版新增第22條的有關規定,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不公平的高價”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由此可見,開放式創新生態的公共利益屬性要求法律超越私權保護的傳統范式,轉而關注整體創新效率與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PART 2
NPE在創新生態中的定位和功能
專利非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NPE)究其根本在于其作為專利權人的法律地位與技術創新實施的分離性,其功能定位始終處于動態調整的過程中?!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賦予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銷售的排他性權利,但未強制要求權利人自身實施專利[5],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與此在觀點上一致,賦予專利權人自由轉讓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而不要求專利權人必須自行實施。這一制度設計為NPE的存續提供了法理基礎,卻也引發關于其正當性的長期爭議。在開放式創新生態系統構建過程中,對于NPE的定位需超越專利流氓(Patent Troll)等的片面刻板標簽,這一標簽主要是由部分NPE惡意訴訟的投機行為帶來的。然而,部分專利權人的惡意訴訟投機行為既不會因為專利權人自行實施了專利減損其不正當性,也不會因為NPE沒有自行實施而增加其不正當性?;诖?,需要從降低技術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與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的角度全面重新審視其功能。
(一)NPE作為創新資源整合的樞紐與風險疏散者
在開放式創新生態中,NPE的核心定位體現為創新資源的系統性整合者。傳統創新模式中,技術研發與產業化鏈條的割裂導致大量專利沉淀于高校、科研機構或中小企業,難以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指出,我國專利存量較大,創新要素資源豐富。然而,技術研發與后續產業鏈之間的鏈接并不充分,存量專利進入生產環節還比較難。在專利轉化產業鏈中,各種資源尚未達到最優配置,專利價值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和有效釋放[6]。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在權利界定、價值評估、交易轉化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可能造成市場交易成本指數級增加,乃至出現無法跨越的交易壁壘。NPE通過專業化運營,能夠有效彌合這一鴻溝,一方面通過市場化篩選機制識別高價值專利,構建專利池或組合,解決“專利叢林”導致的碎片化問題。另一方面,通過搭建供需對接平臺,降低技術供給方與需求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形成從技術開發到成果轉化,最終再到產品應用的協同機制。NPE與創新生態的適配性首先體現在其對技術交易成本的降低作用。開放式創新的關鍵矛盾在于,分散的專利權人與實施者之間需達成高頻次、跨領域的許可協議,而傳統企業因信息不對稱與談判成本過高往往難以有效整合碎片化專利。NPE通過將分散的專利資產聚合為標準化許可包,使被許可方可通過單一交易獲取多技術模塊使用權,避免與多家原始權利人逐一談判。
同時,NPE對創新風險的分擔功能,在初創企業經費分擔與產業鏈交互中得到充分體現。初創企業與獨立發明人常因資金匱乏而被迫過早低價轉讓專利,導致其無法分享技術商業化后的長期收益。技術產業化過程中,中小企業常面臨研發投入高、市場不確定性大、融資困難等問題,同樣,大企業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與其主營業務和發展方向相關性較弱的邊緣技術成果,存在如何充分發揮這些邊緣技術成果的技術價值和商業價值的問題。根據2025年3月工信部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全棧技術專利分析報告》,我國人工智能領域專利申請量年均增長31.6%,專利申請人數量年均增長24.6%,企業類主體中前十大申請人申請量之和占據總申請量的10%[7],顯然在該領域存在著大量的中小創新主體,在技術轉化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手段方面,NPE可以通過費用設定來減輕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如通過預付許可費或收益分成協議,為中小創新者提供風險資本,使其能夠跨越研發成本的鴻溝繼續參與后續研發。此類交易的法律性質實為附條件的債權契約,NPE以未來許可收益權為對價提供融資,其回報取決于專利的實際市場價值。運營方面,NPE通過構建專利運營基金、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工具,可將技術資產的風險從單一主體轉移至多元投資者,降低創新主體的試錯成本。
(二)NPE在創新要素流通中的功能:從訴訟威懾到促進技術市場分工
在開放式創新的語境下,NPE作為知識產權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角色已從傳統的訴訟威懾者逐漸演變為創新要素流通的市場潤滑劑。NPE通過專利收購、組合運營及訴訟策略,既可能對潛在侵權人形成威懾壓力,也可能通過市場化運作促進技術要素的高效流通,從而在創新鏈條中扮演雙重角色,從而使訴訟威懾的功能逐漸從單純的訛詐轉變為尊重創新的敦促。
NPE推動技術要素的流通的初始手段之一為專利訴訟威脅。實體企業往往因研發投入與市場風險的權衡,傾向于將非核心專利束之高閣,導致大量休眠專利難以進入流通領域。NPE通過收購此類專利并提起侵權訴訟,打破了技術壟斷的靜態格局。如美國NPE企業WSOU Investments通過受讓諾基亞等企業的通信專利,頻繁對華為、中興等企業發起訴訟,迫使后者重新評估專利布局并加速技術許可談判[8]。專利訴訟威懾的合法性基礎在于專利權的排他性本質。NPE通過行使這一法定權利,將訴訟轉化為技術流通的強制驅動力。數據顯示,2012年至2024年間,美國NPE發起的專利訴訟和解率高達76%,遠超非NPE的62%,且平均結案周期僅為241天,顯著低于行業平均水平[9]。這一現象表明NPE通過高效訴訟策略迫使企業快速完成技術交易的閉環,客觀上縮短了技術從爭議到流通的時間成本。
隨著專利運營模式的成熟,NPE逐漸從依賴專利訴訟威懾轉向多元化的技術市場分工的促進者角色,體現為通過專利組合管理與交易服務,降低技術要素流通的交易成本,并促進跨領域技術的融合應用的特征與效應。具體而言,NPE通過以下機制實現促進技術市場分工的功能。其一,專利資產的標準化與模塊化整合。NPE通過收購分散的專利資源,將其分類整合為可交易的專利包,形成技術領域的技術池,解決了單一專利價值評估困難的問題,還通過標準化許可條款降低交易談判的復雜性,從而加速技術從實驗室到市場的轉化。其二,跨產業技術橋梁的搭建。NPE通過專利運營打破行業壁壘,推動基礎技術的跨領域應用。以智能網聯汽車為例,通信技術的專利持有者通常缺乏與汽車產業的直接聯系,而NPE通過受讓相關專利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管理權,并許可給整車企業,間接促成ICT技術與傳統制造業的融合。數據顯示,2020年針對汽車領域的NPE訴訟量同比增長120%,涉及導航系統、車聯網等關鍵技術,客觀上加速了汽車產業的智能化轉型[10]。NPE在技術要素的跨行業流通中扮演著隱形中介角色,其市場分工功能已超越傳統訴訟的對抗性邏輯。
(三)NPE在標準必要專利治理中的公共利益衡平角色
在技術標準全球化競爭的背景下,標準必要專利的治理已成為影響數字經濟發展質量的重要內容。NPE介入標準必要專利領域,與許可費率、禁令使用與管轄權等問題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在私權保護與公共福祉的張力場中扮演著獨特的衡平角色,通過法律規則與市場機制的協同,使私有財產權的行使契合產業整體發展的戰略需求。NPE對標準必要專利治理的參與,既是對FRAND原則實施機制的具象化實踐,也是專利制度回應技術標準化浪潮的功能性調適。
標準必要專利的標準屬性和公共屬性天然要求專利權的行使模式超越傳統邏輯。當某項專利被納入技術標準后,其法律地位便從純粹的私權客體轉變為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技術基礎設施,專利權人的許可行為在單純的契約自由之外,附加了承擔保障標準實施、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共責任。FRAND原則的法律化實施為NPE的公共利益衡平功能提供了制度支點。該原則雖發軔于契約理論,但在標準必要專利語境下已演進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其內涵通過司法判例和反壟斷執法不斷充實。NPE在踐行FRAND承諾時,需滿足許可費計算的合理性基準選擇、許可條件的非歧視性保障,以及許可談判程序的善意履行等條件,要求NPE突破傳統專利運營的純粹營利導向,建立兼顧標準實施者承受能力與創新激勵需求的定價模型。在5G通信、車聯網等融合性技術領域,NPE推動形成的專利池管理模式,有效化解了標準實施面臨的專利叢林困境。專利池的構建不僅需要解決互補性專利的打包許可問題,更需通過獨立專家評估、第三方監督等機制確保池內專利的必要性和有效性。NPE綜合集結形成的管理架構,將分散的專利權整合為可預測的許可單元,既降低了標準實施者的交易成本,又通過收益共享機制維系了創新投入的可持續性。
NPE在標準必要專利治理中的角色演進,揭示了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應對技術標準化挑戰的適應性變革。其通過將法律規則轉化為市場實踐,在專利排他性與標準普適性之間架設制度橋梁,使私人財產權的行使服務于技術創新生態系統的整體效益。未來,隨著6G通信、元宇宙等新型技術標準的涌現,NPE需在技術中立與產業發展間、保護專利權利與推進技術共享間保持動態平衡。
PART 3
NPE推動合作共贏的創新進路
(一)NPE功能正當性的確認:共建創新權益分配的共識
在創新生態系統建設過程中,圍繞NPE的爭議,核心在于其運營模式是否背離了專利制度的初衷,呈現出一種“不事生產”、“專利劫持”或“訴訟投機”的不正當外觀。這種質疑集中體現在對NPE權益分配功能的分歧上:專利制度應以排他性控制權為核心,還是以社會化使用權為更為根本的權益?對此,需要從法理基礎、經濟分工與制度目標三個層面,澄清誤解,確認NPE運營模式的正當性根基。
首先,專利權作為法定壟斷權具有完整的權能結構,NPE的運營模式具有正當性。NPE通過專業化運營將專利權的許可權能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對專利法定權能結構的完整行使。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權具有客體化特征,其效力不受權利主體是否實施技術的限制。因此,NPE作為專業化的權利行使人,其法律地位與實施企業具有同質性,區別僅在于價值實現路徑的差異:實施企業通過產品制造和許可交易實現技術價值,NPE則僅通過許可交易實現權利價值,在許可交易層面,二者別無二致。專利權人將許可交易的技術價值實現方式讓渡給NPE,更有利于專業分工,提升許可效率,并能夠規避直接沖突,保護商業關系。過分強調NPE的負面效能,本質上部分NPE對自身定位不明確,也是市場對專利權權能結構的誤解,忽視了許可本身即是專利權價值實現的重要且合法途徑。
其次,NPE的存在并非是制度異化,而是現代化創新分工體系下專業化運營的必然需求?,F代化創新鏈的深度分工、合作催生了專利運營的專業化需求,研發到應用再到商業化的現行流程在逐步沿著產業鏈擴展的過程中,技術研發主體、資本供給主體與市場實施主體之間的角色的分離已成必然趨勢?;诖?,在開放式創新的時代,技術交易與許可是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天然傾向,進而對技術流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產生對應的分工,NPE在其中便承擔著其擅長的分工,即通過資本投入分擔研發機構的技術轉化風險,通過專利聚合降低實施企業的交易成本,進行技術權益的再分配。單純將NPE視為創新生態的“寄生蟲”忽略了其在分擔風險、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技術流動方面不可或缺的市場中介功能,是對現代創新經濟復雜分工結構的簡化認知。
再次,專利制度的目標在于通過私權保護實現公共福祉?!妒澜缛藱嘈浴返?7條明確,人人都有權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人人都有對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創造及其產生的利益享受保護的權利。NPE的運營模式客觀上推動了技術普惠,NPE的商業模式正在向IP商業化、金融化轉變,如InterDigital的運營模式通過聚集大量標準必要專利,形成利潤更高且收益更加穩定的NPE衍生趨勢[11]。NPE在此過程中的功能體現在通過專利證券化等金融工具創新,使社會資本得以參與創新價值分配,拓寬技術擴散的資金渠道,通過標準化許可降低中小企業專利使用門檻,破解專利叢林導致的創新阻滯等。盡管存在爭議,但其促進技術流動和價值實現這一底層邏輯與專利制度促進創新擴散的公共目標具有一致性,不能因其特定運營模式的外觀以及因多重因素產生的部分負面效能,進而全盤否定其潛在的積極社會價值。
構建起NPE共建創新權益分配的社會共識,首先應當承認專利價值實現方式的多樣性,并在此基礎上明確區分正當維權與權利濫用行為,建立創新價值共創共享的新型治理觀。確認NPE的正當性,是有效治理其潛在風險、釋放其積極功能的前提。
(二)NPE的治理優化與功能釋放:“揚長”與“避短”
在技術全球化與產業鏈深度重構的背景下,NPE的治理范式已超越單一法域的規制邏輯,成為影響國際創新競爭格局的關鍵變量。傳統治理模式往往陷入過度壓制與放任失序的兩極,即部分地區主張對NPE采取敵視性立法,以專利主張實體PAE的專利蟑螂污名化標簽限制其功能發揮,而相對應的部分地區因其監管不力導致專利劫持、濫訴投機等擾亂市場秩序、侵蝕創新主體和技術實施者合理利潤空間、阻礙技術有效擴散的不正當行為持續滋生,對創新生態的健康發展構成實質性威脅。激發NPE的獨特價值與屬性,規避其潛在風險,需以功能主義視角進行審視,將NPE視為中立的工具,通過規則設計引導,抑制價值攫取者傾向,轉而鼓勵其價值創造者傾向,敦促NPE從單純地“分蛋糕”到一起“做蛋糕”,最終實現揚長避短、興利除弊的目標。
治理優化的核心在于構建權責適配的規制框架。專利權的行使邊界需與社會公共利益形成動態平衡,在NPE治理中,需要針對性對NPE的訴訟與運營行為進行類型化分析,對其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分級管控,關鍵在于精準識別與有效約束那些偏離專利制度初衷、損害創新效率的行為模式。這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模糊或低質量專利進行訴訟投機,以高昂訴訟成本脅迫企業接受不合理和解;實施專利劫持策略,在產業標準鎖定后索取遠超技術貢獻度的許可費;系統性構建或利用專利叢林,人為制造復雜的許可壁壘阻礙后續創新;進行非基于技術價值本身的、脫離市場規律的異常許可費定價等。這些行為扭曲了專利權的激勵功能,異化了NPE作為市場中介的角色,消耗了司法和社會資源,是治理需要重點規避的“短”。
同時,監管框架方面,應確立權責適配原則,根據NPE的市場影響力動態調整監管強度。一方面,應要求主張權利的NPE承擔與其行為模式和市場影響力相匹配的責任與義務。例如,對主要依靠訴訟而非協商許可的NPE,可考慮基于其在訴訟和許可談判中的行為,決定是否實施更高標準的專利有效性初步證明要求、更嚴格的訴訟費用擔保制度、以及對尋求禁令救濟設定更審慎的限制條件,尤其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或廣泛使用的技術時。建立基于NPE過往行為記錄、專利資產組合質量、許可實踐透明度等因素的動態風險評級機制,對高風險行為主體實施更密集的監管和更高的合規成本。另一方面,由于NPE的負面效能之目的多體現于牟利,因此對經證實的權利濫用行為,可以考慮設立更具威懾力的法律責任,如引入對應比例的懲罰性賠償等,顯著提高其不當行為的成本預期,形成強有力的行為矯正機制。這種權責適配的規則設計,旨在動態調整監管強度,形成對負面行為的有效過濾和遏制,為NPE在規則邊界內發揮正向功能提供清晰預期。
功能釋放的路徑依托制度創新激活要素配置效能。NPE的獨特價值在于其作為技術資本市場中介的橋接功能,需要依托專利價值實現的支撐體系來實現。前述的規制框架為NPE功能的正向發揮奠定了秩序基礎,掃清了因濫用行為導致的信任危機和市場扭曲。在此前提下,為激活NPE的功能,實現其“揚長”,首要任務是完善專利資產定價機制,建立包含技術生命周期、市場替代性、法律穩定性等維度的估值模型,發展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透明、公允、可信的專利價值評估體系是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引發的摩擦和投機空間的核心。它能幫助區分真正具有技術價值的專利資產與用于訴訟策略的低質專利,引導資本流向真正具有創新價值的領域,使許可談判建立在對技術貢獻的客觀認知基礎上,從而促進高效、公平的技術流動,釋放NPE聚合、交易、許可專利的效率優勢。公共政策需發揮引導作用,通過稅收優惠、研發補貼等工具,鼓勵NPE參與高校專利轉化、中小企業技術升級等正外部性活動,使其真正成為彌合創新鴻溝的市場橋梁,精準聚焦并大力鼓勵NPE參與那些具有顯著正外部性的活動。
有效的治理優化與功能釋放是相輔相成的,健全的規制框架遏制了“短”,為NPE的健康發展廓清了道路;而制度創新和政策引導則有力激發了“長”,釋放了NPE作為專業化市場中介在促進技術流動、資本配置和創新價值再分配方面的獨特潛能,推動其從潛在的系統風險點轉變為創新生態中不可或缺的增值環節。
(三)NPE在應對特朗普政府新關稅政策挑戰中的戰略功能
在特朗普政府實施的激進關稅政策背景下,NPE的戰略價值體現在中國應對國際貿易壁壘、維持全球創新鏈的進程中。特朗普對華加征的累計稅率高達104%甚至125%的關稅政策[12],意圖在通過提高貿易成本削弱中國制造的全球競爭力的同時,以巨大代價逼迫本國制造業回流。在此情境下,NPE可通過專利權的跨境運營與資本化運作,為中國突破關稅壁壘、重塑技術話語權提供獨特路徑。即便近期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定特朗普政府基于《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實施的關稅政策系越權,并要求撤銷所有涉案關稅并退還已征款[13],但這一判決生效不足24小時,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就批準特朗普政府提出的暫緩執行請求,關稅政策得以暫時恢復[14]。在美方全球關稅政策反復橫跳,NPE功能被不斷發掘的背景下,全球創新的巨輪將會駛向何方,NPE在此間又該如何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對此,NPE首先可通過專利布局對沖關稅成本。中國企業在面臨高額出口關稅時,可借助NPE的專利池運營,將技術標準嵌入目標市場國產業鏈。例如,通過向低關稅地區企業授權或轉讓專利技術,間接實現對美技術輸出,規避直接貿易沖突。其次,NPE可促進技術資本的雙向流動。特朗普關稅政策的目標之一在于遏制中國技術升級,而NPE通過專利證券化、質押融資等金融工具創新,能將靜態技術資產轉化為流動性資本??缇臣夹g交易搭配美國針對世界多國的高關稅,則可以進一步吸引國際資本參與中國技術市場,不僅突破關稅導致的技術流動困境,還得以通過市場化機制實現技術要素的全球配置。再次,從國際法與國際秩序的維度,NPE的規范化運營可增強中國在規則博弈中的主動性,助力中國構建國際技術交易的新秩序。特朗普關稅政策試圖通過孤立中國重塑全球供應鏈,而NPE主導的專利共享池能形成技術合作網絡。如在“一帶一路”框架下建立區域性專利聯盟,成員國通過貢獻專利獲取技術使用權限,既能降低對美技術依賴,又可形成集體議價能力,通過技術普惠逐漸消除關稅壁壘的地緣政治效應。
NPE的功能演進對應了開放式創新生態下專利制度從獨占控制向價值共創的轉變。作為創新資源的整合樞紐,NPE通過專業化運營激活沉睡專利,降低技術獲取門檻,推動創新要素跨主體流動,顯著提升社會創新效率,其功能已超越傳統訴訟威懾邏輯,轉向促進技術分工、優化風險配置的協同角色,即在標準必要專利治理中平衡私權與公共利益,在關稅壁壘下以專利布局搭建技術流通路徑,在全球化競爭中催化技術資本轉化。未來可以考慮以治理共識引導其功能進化,使NPE從爭議性符號轉化為創新共同體建設的賦能者,為技術普惠與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NPE作為現代創新分工深化的產物,其法律正當性與經濟功能已在專利制度的框架內得到確認,是專利權能結構化行使與創新鏈條專業化演進的必然結果。然而其運營中潛藏的負面風險,如專利劫持、濫訴投機與不合理許可費等,若缺乏有效規制,將進一步侵蝕創新生態的公平與效率。所以,NPE治理的核心在于構建一套辯證統一的制度框架,一方面需堅守權責適配的規制邏輯,通過動態風險評級、訴訟行為約束、濫用責任強化等工具,精準識別并遏制偏離專利制度初衷的投機行為,為NPE設定清晰的行為邊界,這種避短機制實質是將法理正當性轉化為實踐正當性的關鍵橋梁,從根源上消解其不正當因素的土壤。另一方面需激活功能釋放的創新路徑,依托專利定價機制革新、第三方認證體系構建及精準政策激勵,引導NPE的專業能力與資本流向正外部性領域,撬動高校專利轉化、賦能中小企業技術升級、彌合早期創新鴻溝,這些揚長舉措正是對其分擔風險、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技術普惠等核心價值的實質性兌現。歸根結底,NPE從價值攫取者向價值共創者的轉型,有賴于治理與賦能的雙輪驅動,規制框架為功能釋放掃除障礙,制度創新為正向行為提供動能,二者共同推動NPE回歸其本質角色,即創新生態中技術資本化的高效中介與權益分配的專業樞紐。唯有通過規則設計將潛在沖突轉化為協同動力,方能使NPE真正成為全球化創新競爭中連接研發、資本與市場的韌性紐帶,在捍衛私權激勵與擴大公共福祉的平衡中,實現創新價值共創共享的終極目標。
注釋:
[1] 陳英武,鄭江淮,王嘉杰,等:《基于技術專利視角的創新鏈與產業鏈融合發展研究》,載《科技進步與對策》2024年第6期,第75-85頁。
[2] 韓少杰,蘇敬勤:《數字化轉型企業開放式創新生態系統的構建——理論基礎與未來展望》,載《科學學研究》2023年第2期,第335-347頁。
[3] 孟慶良,吳雪陽,杭益;《考慮創新情境的創新開放度與知識產權保護匹配模式研究——基于多時段的模糊集定性比較分析》,載《管理評論》2024年第12期,第157-170頁。
[4] Abhijeet Ghadge, Samir Dani, Ritesh Ojha, Nigel Caldwell: Using risk sharing contracts for supply chain risk mitigation: A buyer-supplier power and dependence perspective, Computers & Industrial Engineering, Volume 103, 2017, Pages 262-270.
[5] 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28 Rights Conferred:
1. A patent shall confer on its owner the following exclusive rights:
(a) where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patent is a product, to prevent third parties not having the owner’s consent from the acts of: making,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selling, or importing[6] for these purposes that product;
(b) where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patent is a process, to prevent third parties not having the owner’s consent from the act of using the process, and from the acts of: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selling, or importing for these purposes at least the product obtained directly by that process.
2. Patent owners shall also have the right to assign, or transfer by succession, the patent and to conclude licensing contracts.
[6] 易繼明:《加快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載《人民日報》2024年1月3日09版。
[7] 馬思,許聃:《工信部電子知識產權中心發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全棧技術專利分析報告>》,中國日報網,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2504/01/WS67eb5286a31008317a2afb29.html。
[8] 王宇,何明倫:《華為中興在美被訴侵權,遭老牌NPE打擊》,載IPRdaily微信公眾號,2020年4月18日,https://mp.weixin.qq.com/s/ApWIkahJHG_vcELVUtfqxw。
[9] 王京京,張松:《淺談美國NPE專利訴訟的特點》,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24年12月11日第07版。
[10] 秦樂:《全球NPE知識產權風險及我國應對策略》,中國信通院CAICT,2022年9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ctlntwl1lTJUWgB8tLp5Gg
[11] 魏洽,黃智明,毛昊:《NPE的創新影響:理論特征與發展實踐》,載《科學與社會》2024年第1期,第125-147頁。
[12] Nisha Gopalan: Trump Raises China Tariffs to 125% in Latest Trade War Escalation, April 09, 2025,https://www.investopedia.com/trump-raises-china-tariffs-to-125-in-latest-trade-war-escalation-11711781
[13] POLITICO: Federal court strikes down Trump’s tariffs on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05/28/2025,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5/05/28/federal-court-strikes-down-trumps-april-2-tariffs-00373843.
[14] POLITICO: Federal court temporarily reinstates Trump’s tariffs on dozens of countries, 05/29/2025,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5/05/29/federal-judge-temporarily-reinstates-trumps-tariffs-on-dozens-of-countries-00375001.
張鵬作者專欄
1、歐盟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規管新動態暨對我國的啟示——以歐盟2月28日審議通過的標準必要專利規定提案為視角
2、歐盟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FRAND原則新動態暨對我國的啟示——以歐盟2月28日審議通過的標準必要專利規定提案為視角
3、路漫漫其修遠兮:歐盟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規定的提案立法進程定位
4、兼聽則明:歐盟《關于標準必要專利條例及其修訂條例的提案》立法進程中的爭議
6、國際新進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探索及與歐盟標準必要專利提案的比較
7、似是而非:歐盟標準必要專利提案中的FRAND評估報告程序的基本屬性探析——基于與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的調解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比較
8、通用搜索服務相關市場界定及限定交易行為認定法律實務進展——以美國谷歌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視角
12、知識產權運營體系中的NPE:公共政策演進與總體政策定位
(原標題:探索專利非經營實體開啟專利合作共贏新局面)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鵬 郭婷婷 鄭書發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探索專利非經營實體開啟專利合作共贏新局面(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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