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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對商標無效的法律依據進行梳理?!?/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隨著品牌意識的提升,幾乎每個企業都會注冊商標,當你耗費數月完成商標注冊,正慶祝品牌獲得“法律護身符”時,一些潛在的風險正在悄然發生:他人搶注的相似商標正在蠶食你的市場;未發現的禁用標志可能導致你的商標一夜歸零;競爭對手正虎視眈眈搜集你的無效證據等等,當競爭對手用無效程序狙擊你的品牌,那些投入百萬千萬培育的商譽,可能因一紙裁定而消亡。商標無效宣告程序,正是《商標法》藏在注冊流程后的終極防線:它能讓惡意注冊的商標自始消亡,能讓被侵占的市場重歸版圖。今天,我們就對商標無效的法律依據進行詳盡梳理,打破“注冊成功即安全”的認知誤區,直擊流程后端風險,據202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超32%的無效宣告因商標自身存在禁用條款(《商標法》第10條);餐飲、電商類商標遭惡意搶注后無效申請量年增45%,可見商標爭奪競爭激烈,那么對無效法律依據的了解就更為重要。
下面就進入正題,對商標無效的法律依據進行梳理,商標無效的法律依據主要規定于我國《商標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其核心法條如下:
PART 1
《商標法》無效相關法律依據
一、絕對無效事由(違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
《商標法》第44條:已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第十條(禁止注冊標志)、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第十二條(三維標志非功能性)規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具體情形包括:
惡意注冊(第4條):申請人無實際使用意圖,大量囤積商標或搶注他人知名標識。禁用標志(第10條):與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相同或近似;帶有民族歧視性;有害于道德風尚等。缺乏顯著性(第11條):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或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等特點。功能性三維標志(第12條):三維標志僅由商品自身性質或技術效果決定。欺騙或不正當手段:偽造申請材料、虛假聲明等欺詐行為取得注冊。
二、相對無效事由(損害特定主體權益)
《商標法》第45條:已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第十五條(代理人搶注)、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志誤導)、第三十條(與他人在先商標沖突)、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第三十二條(搶注他人已使用商標)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具體情形包括: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第13條):復制、摹仿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同類商品);或已注冊馳名商標(跨類商品)。
代理人/代表搶注(第15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商標。地理標志誤導(第16條):商標中包含虛假地理標志,誤導公眾。與他人在先商標沖突(第30-31條):與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損害在先權利(第32條):侵犯他人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企業名稱權等,或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
三、程序性規定
1.無效宣告的提出
絕對事由:可由商標局主動宣告,或由任何主體向商評委請求宣告無效。
相對事由:僅限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商評委提出,且一般需在商標注冊后5年內(惡意搶注馳名商標除外)。
2.審理機構
商標局(依職權宣告)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評審部門(依申請審理)。
3.司法救濟
當事人對商評委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四、法律后果
1.商標權自始無效(《商標法》第47條):無效宣告的注冊商標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對已執行的侵權判決、轉讓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顯失公平除外)。
2.禁止重復注冊:因惡意搶注被宣告無效的,申請人一年內不得以相同或近似商標再次申請(《商標法》第50條)。
◆ 配套法規依據
1.《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化無效宣告的程序、證據規則及審查流程。
2.《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惡意注冊”“不正當手段”“在先權利”等概念的認定標準。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細化“混淆可能性”“知名度考量”等裁判規則。
五、實務要點總結
建議在啟動無效宣告程序前,結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比對商品類別,并收集使用證據、知名度證明、惡意證據等關鍵材料,以提高成功率。
PART 2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相關規定細節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年修訂)對“惡意注冊”“不正當手段”“在先權利”等核心概念作出的系統性細化規定,以下依據官方文件及具體案例梳理具體認定標準及實務要點如下:
一、“惡意注冊”的認定標準
(一)核心特征:
申請人無真實使用意圖,以侵害他人權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的注冊行為。
◆ 具體案例中需綜合考量的情形包括:
1.批量囤積商標:申請人大量申請注冊商標(如兩年內申請超500件,或單一主體關聯公司總申請量超1500件);申請類別/商品與自身經營明顯無關(如個人申請50個類別的醫藥商標)。
2.搶注他人在先權益:重復搶注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作品名稱(如注冊“谷愛凌”在運動服裝類);搶注熱門公共事件詞匯(如“冰墩墩”“全紅嬋”等)。
3.明顯抄襲摹仿:復制他人高知名度商標(如將“華為”改為“華徠”注冊在手機類);刻意拆分、組合他人商標(如將“阿里巴巴”拆分為“阿里爺爺”“阿里奶奶”)。
4.規避法律行為:被駁回后變換字體、拼音重復申請(如“喜茶”被駁后改申請“HEYTEA”);通過關聯公司或代理人名義轉移注冊。
(二)證據類型:
申請人名下商標清單、經營范圍、行政處罰記錄;被搶注標識的在先使用證據、知名度證明(如銷售數據、媒體報道);申請人溝通勒索、高價售賣商標的記錄。
二、“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指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不限于欺詐,還包括:提交虛假材料;偽造營業執照、授權書、使用證明(如PS產品圖片);虛報商品/服務項目(如將醫療器械申報為“健身器材”)。
1.利用程序漏洞:反復異議、撤三、無效宣告騷擾競爭對手;通過重復申請拖延審查程序。
2.合謀惡意行為:與經銷商串通搶注權利人商標;倒賣商標牟利(如注冊后立即高價轉讓)。
注:與“惡意注冊”重疊時,可同時適用《商標法》第4條+第44條。
三、“在先權利”的范圍及認定
(一)權利類型
(二)關鍵證據鏈
1.權利歸屬證據
著作權:作品底稿、登記證書、首發記錄;
姓名權:身份證件、知名度證明(獲獎記錄、媒體報道);
企業名稱:工商登記時間、經營數據。
2.在先使用證據
商標/標識的使用時間、地域、銷售額(如合同、發票、店鋪照片);
宣傳推廣材料(廣告投放記錄、社交媒體傳播量)。
3.知名度證據
市場調查報告、行業排名、所獲榮譽;
被仿冒/抄襲的記錄(如維權公證書)。
四、實務操作指引
1.惡意注冊的量化標準:個人/公司年均申請量超行業平均水平3-5倍(根據行政執法或司法實踐形成的經驗值),且無實際使用,可直接推定惡意。
2.“一定影響”的界定:未注冊商標需在特定地域(至少地級市范圍)被相關公眾知曉。
3.程序性應對:對惡意注冊可同步采取異議、無效宣告、撤三(三年不使用撤銷) 組合策略。
建議在案件中優先固定時間戳證據、公證使用場景,并結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精準比對商品關聯性,以匹配《指南》的審查尺度。
PART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2號,2020年修正)針對商標確權案件中的 “混淆可能性” “知名度考量” 等核心問題作出細化規定,以下是關鍵條款的實務解讀:
一、“混淆可能性”的認定規則
1. 判斷邏輯
法院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認定是否易導致混淆:
(一)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類似程度;
(三)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四)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因素(如實際混淆證據、申請人主觀意圖)。
2. 具體適用要點
注:若引證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如馳名商標),即便商品不類似,因“弱化/丑化”也可能無效爭議商標。
二、“知名度”的量化考量標準
1.需舉證的核心維度
2.關鍵規則
時間要求:知名度需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形成;
跨類保護:知名度達到馳名程度→可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
地域標準:至少在中國特定地域(如華東地區)具有影響力。
三、其他核心裁判規則
1. 惡意注冊的司法認定
存在以下情形可推定惡意:注冊后立即高價轉讓或投訴權利人;與權利人存在代理、合作、地緣關系;注冊大量抄襲他人知名商標。
舉證責任:權利人初步證明惡意后,由注冊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2.在先權利的保護邊界
3. 共存協議的效力
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共存同意書原則上可排除混淆可能性,但存在以下例外: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如食品藥品類商標);共存協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如惡意串通)。
四、實務操作指引
1、“混淆可能性”論證框架
2.知名度證據組織清單
基礎證據:商標使用合同、發票、產品照片;
影響力證據:省級以上媒體報導、行業排名證書;
監測證據:第三方輿情報告、電商平臺銷售榜單;
輔助證據:消費者問卷調查報告(樣本量≥500份)。
3.最高法最新傾向
對惡意注冊加大打擊:適用《商標法》第44條“其他不正當手段”時,不再要求損害特定權利人權益,只要擾亂注冊秩序即可無效;
市場調查報告采信度提升:明確符合《民事證據規定》的調查報告可作為定案依據(需公證抽樣過程)。
PART 4
結語
商標無效宣告,不僅是法律條款的博弈,也是企業用使用證據對抗投機者的商譽保衛戰,更是用知名度數據換取市場邊界的戰場,在商標信用監管越來越嚴苛的當下,希望企業的商標都能合規管理,商業應用,不斷提升影響力和知名度,避免成為他人砧板上的魚肉。
王紅作者專欄
5、《IP洞察》:王紅|關于專利權被保全時要不要繳納專利年費的問題探討
7、同案不同判?淺談專利功能性特征在行政與司法中規定不統一的問題
13、《IP洞察》:王紅|關于專利權被保全時要不要繳納專利年費的問題探討
18、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之調解路徑的探討
(原標題:商標無效條款梳理,筑牢品牌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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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無效條款梳理,筑牢品牌防火墻(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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