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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非獨家’許可人提起訴訟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b>
“專有”“獨占”“排他”“全權”“非獨家”?
這些看起來相似的詞匯之間實則代表著不同的權利。
想要維權需確定起訴主體資格,
授權合法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非獨家”許可人提起訴訟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某音樂作品由作曲人陳某創作,于2023年登記取得《音樂版權注冊證書》。2024年,陳某向文化公司作出《授權書》,授權內容為涉案音樂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的權利,授權性質為“非獨家”。圖書公司系某電商平臺的店鋪經營者,其以涉案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融合其商品圖片等內容而制作短視頻,在其電商平臺店鋪內的兩個圖書鏈接中播放,用于宣傳其售賣的圖書。
圖片來源于網絡
文化公司認為,圖書公司未經授權在店鋪鏈接的短視頻中使用涉案音樂作品制作成互聯網廣告推銷宣傳其售賣的圖書,系以商業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文化公司對涉案音樂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審理中,虹口區人民法院兩次向文化公司指定舉證期限,要求文化公司提供權利人的不起訴聲明,但文化公司未能如期提供。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陳某向文化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中記載的授權性質為“非獨家”,并非獨占許可或專有許可,故文化公司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的前提為,其已取得權利人的明確授權且權利人不針對涉案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本案立案后,法院要求文化公司補充提交權利人的不起訴聲明等相關證據,并先后兩次指定舉證期限,且通知文化公司在第二次舉證期限屆滿后參加線上談話。至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日,文化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亦未參加線上談話,故文化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有權提出本案訴訟。為此,虹口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文化公司的起訴。
圖片來源于網絡
裁定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徐丹陽
虹口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
二級法官
侵害知識產權案件中,并非只有原始權利人有權維權,大量案件中的原告是通過授權的方式取得維權權利。通過授權取得維權權利的原告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起訴主體資格,否則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
一、授權許可的分類
《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合同應當包括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為此,《著作權法》中的授權許可分類為專有許可和非專有許可。
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區分了商標權授權許可的類型,即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其中,獨占許可是將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不得使用;排他許可是將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但不得再許可他人使用;普通許可是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且自己可以使用及另行許可他人使用。
實踐中,一般將專有使用與獨占許可相對應,將非專有許可細分為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二、被許可人的訴權
《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未對被許可人是否具有起訴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認為,參照《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經著作權人明確授權的情形下,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
關于與之對應的起訴主體資格,該解釋作出明確區分: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為此,如果原告獲得的許可是獨占許可或者專有許可,則其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如果原告獲得的許可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或者非專有許可,則應當提供權利人的不起訴聲明,或者經過權利人針對個案起訴的明確授權,否則不能單獨起訴。
三、相關維權建議
2022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證據舉證期限的把握有所淡化,但對法院明確要求提交的證據,仍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
法官提醒,如果持有的授權許可合同或授權書中記載授權性質不是獨占許可或者專有許可,而是非專有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甚至是如本案中的“非獨家許可”,以及“非獨占許可”“特別許可”“全權許可”之類,均應在起訴前提前聯系權利人提供不起訴聲明或者針對個案的明確授權,或者在訴訟中嚴格按照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提供相應證據。否則,法院會以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
(三)駁回起訴;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原標題:“非獨家”許可人起訴著作權侵權,能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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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供稿部門:執行裁判庭
作者:徐丹陽 李宣霏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非獨家”許可人起訴著作權侵權,能行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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