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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發布《流量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
        k果2025-06-18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發布《流量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嘉定區人民法院還通報了《流量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b>


        “刷單炒信”幫助他人虛假宣傳,

        將他人注冊商標設為關鍵詞為自身引流,

        使用電影原創元素“蹭熱度”攢人氣……

        這些行為在享受科技福利和流量紅利的同時,侵犯了哪些權益?

        人民法院又如何做好市場競爭和商業推廣中的

        權利保護和法益平衡?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平臺經濟的蓬勃興起,流量經濟作為用戶注意力聚合、網絡平臺交互及商業價值轉化實現經濟效益的新型經濟形態,正在重塑市場競爭格局和商業模式。與此同時,涉流量經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穩步增長,司法審判面臨法益保護擴張化、技術事實復雜化、裁判標準精細化等新特點、新挑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決策部署,切實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與數字中國建設大局,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4月25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舉行流量經濟知識產權案件司法審判白皮書暨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本場發布會是“促公正 作表率——深入推進上海法院工作現代化”系列發布會第10場。


        會上,嘉定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陸文嘉通報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2022年調整管轄以來)嘉定區人民法院涉流量經濟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情況。民事審判庭庭長肖美華介紹了《流量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發布會由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楊鷹飛主持。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以及人民日報、法治日報、民主與法制時報、解放日報、新民晚報、新聞晨報、勞動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上海法治聲音、嘉定區融媒體中心等媒體記者線上參會。


        發布會上,嘉定區人民法院還通報了《流量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通過總結近期審結的6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為流量經濟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參考和引導。


        流量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1


        /  案例1  /

        平臺經營者將他人商標

        用于線上商業宣傳構成侵權

        ——某股份有限公司訴網購平臺經營者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系“H信”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在其網店銷售遙控器時,在商品宣傳圖片上突出使用了“H信”商標。原告認為,“H信”商標在電視機商品類別上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電視機遙控器為電視機的附件,兩者構成類似商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線上店鋪中使用“H信”字樣,在商品標題中標注“H信遙控器”字樣,使得相關消費者搜索關鍵詞“H信”,出現被告銷售的遙控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理由及結果


        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商品為電視遙控器,原告訴請保護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電視機,與被告經營的商品系類似商品。被告經營的網店在銷售遙控器時,在產品圖片上突出使用了“H信”商標,對此,被告辯稱其使用僅為說明商品的用途,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但根據在案證據,在被告經營的網店以“H信”作為關鍵詞搜索后,顯示的多個產品圖片均突出顯示了“H信電視”標識,超過了使用的必要限度,不符合非商標性使用的各項條件。該使用行為系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銷售的系原告商品,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持續時間、影響范圍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4萬元。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平臺流量經濟案件中侵權人通過“傍名牌”等方式攀附權利人知名度的典型案例。本案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與當下平臺經濟中的消費方式、習慣,商品的展示方式息息相關。在追求快速消費的網購環境中,侵權人在其宣傳圖片中突出使用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將原告的注冊商標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指向的是侵權產品的鏈接,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認。由此可見,侵權人利用了平臺消費的特征及消費者快速瀏覽、付費的消費習慣,通過“傍名牌”的方式攫取流量,擴大交易機會,從中達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同時,本案亦明確了非商標性使用的行為要件,非商標性使用行為需符合目的正當性、需求必要性、方式適當性、結果非混淆性等特征,確立了合理性使用的具體邊界,為網購平臺的經營者規避法律風險提供了清晰指引。


        /  案例2  /

        “刷單炒信”幫助他人虛假宣傳

        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某咨詢公司訴上海某信息公司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某咨詢公司是某網站的經營者。被告上海某信息公司是為餐飲企業提供線上營銷咨詢服務的代運營公司。2020年12月,被告與案外人某餐飲公司(原告網站商戶)簽訂《商戶網絡服務協議》,為餐飲公司提供網絡宣傳商業服務。2021年4月,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被告存在向餐飲公司提供刷評價的服務,包括組織探店會員探店試吃,要求會員打指定評分并按要求發布評價等。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處罰款2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了平臺經營者的利益,故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理由及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探店會員對商家作出的評價內容均可在商戶頁面向所有消費者展示,成為消費者在選擇消費對象時的參考因素,具有對外宣傳作用。被告根據餐飲公司需求,對探店會員的評價內容作出了要求,引導探店會員撰寫非基于其真實體驗感受作出的評價內容,造成相關公眾對店鋪真實運營情況產生誤解。被告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具有不當性和可責性。審理中,被告承認其組織會員免費探店刷好評的行為具有不當性,并表示已認識到相關行為的違法性,已停止相關行為。最終,在人民法院的多輪溝通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被告自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刷單炒信”幫助他人虛假宣傳進而引流的典型案例。商家通過營銷手段美化包裝店鋪,以獲取更大關注度和流量本無可厚非,但營銷方式不能突破法律底線。本案中,商家提需求、代運營公司派單、小程序分發需求、達人接單,一條“刷單炒信”的灰黑產業鏈儼然形成。該行為不僅損害了平臺經營者的利益,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及市場競爭秩序。通過行政執法部門對產業鏈條上的相關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處罰,平臺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加大對刷單行為的巡查力度,并采取民事訴訟遏制侵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震懾作用。在數字經濟背景下,倡導完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平臺企業、經營商戶、消費者等多方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合力打擊“刷單炒信”灰黑產業鏈,共同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


        /  案例3  /

        將他人注冊商標

        設為搜索關鍵詞構成侵權

        ——某品牌運營管理公司訴某管理咨詢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是一家提供母嬰護理服務的企業,經其關聯公司授權,取得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權,且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被告在百度搜索引擎推廣類似服務時,將含有涉案商標的詞組設置為推廣關鍵詞,并且在網站鏈接標題中使用涉案商標字樣,標題下方標注被告公司名稱。點擊該鏈接進入頁面,頁面下方亦顯示被告公司名稱,且網頁宣傳內容為被告服務培訓課程報名信息。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商標設置為推廣關鍵詞,且推廣鏈接出現在搜索引擎首頁,意在將原告客戶導流至被告處,該行為容易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屬于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理由及結果


        原告通過合法授權取得涉案商標的使用權,且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訴訟維權,是本案的適格主體。通過搜索引擎搜索涉案商標字樣,搜索結果中顯示被告的商業推廣網頁鏈接,且在該推廣網頁的標題及內容描述部分顯示有涉案商標字樣。根據搜索引擎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函,可以明確被告曾添加使用涉案商標字樣作為關鍵詞,該涉案商標使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起到了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法院據此認定被告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注冊商標享有的權利,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推廣鏈接的點擊次數、關鍵詞對交易機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00元。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數字經濟時代,經營者普遍將搜索引擎競價排名作為重要的營銷方式,因搜索引擎競價排名引發的侵權糾紛日趨增多。本案是將他人商標設置為競價排名關鍵詞侵害注冊商標權利的典型案件。商標是識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重要標識,現已成為企業的核心資產。但在競價排名過程中,部分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將競爭對手的知名商標設置為關鍵詞,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客觀上利用競爭對手知名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將原屬于競爭對手的流量吸引至自有網站,進而獲取競爭優勢。本案明確了上述行為系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具有不正當性,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案例4  /

        盜用他人宣傳視頻素材

        投放信息流廣告構成侵權

        ——成都某科技公司訴上海某網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是某游戲的運營主體,其游戲自上線以來累計下載量超過600萬次,且在多個國家和地區位列排行榜前列。原告通過海外平臺發布的多個關于該游戲的宣傳視頻累計播放量超過1億次。被告是另一游戲的運營主體,在國內多個平臺廣告中使用原告宣傳視頻素材推廣被告自有游戲。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告授權使用原告視頻素材進行廣告投放,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理由及結果


        原告主張權利的宣傳視頻在故事情節、場景布局、動物造型、色彩搭配、畫面銜接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原告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原告系上述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原告的宣傳視頻發表在先,被告具有接觸可能性。被告未經許可,在多個平臺投放的游戲廣告視頻與原告視頻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鑒于被訴廣告視頻已暫停投放,法院綜合考慮作品類型、創作難易程度、市場價值、侵權行為性質及主觀過錯等因素,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利用他人宣傳視頻素材制作短視頻并投放信息流廣告引流的典型案例。信息流廣告是一種與平臺內容原生融合的廣告形式,通常以圖文、視頻或動態形式嵌入社交媒體、新聞資訊、短視頻等平臺的用戶瀏覽流中,具有較高的用戶接受度和精準投放能力。本案中,被告利用原告游戲宣傳視頻的熱度,使用原告視頻素材制作短視頻并在各大平臺中投放信息流廣告,為被告自己的游戲引流,構成侵權。隨著網絡平臺的發展和對用戶注意力的爭奪,投放信息流廣告引流已成為企業營銷的重要手段。但是,營銷策略不能僅追逐商業利益與市場價值,享受流量紅利的同時也要尊重原創作品,堅持先授權后使用的原則,強化對營銷內容、手段的前置審查,形成知識產權風險清單,建立健全事前預防、事后救濟的工作機制。


        /  案例5  /

        利用知名電影熱度引流行為

        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某影業公司訴海南某網絡公司、上海某信息公司等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是某電影的出品方之一,經其他出品方授權,獨占享有該電影包括但不限于電影成片、片段、花絮、臺詞、圖片、形象等相關物料的著作權及相關財產性權利。該電影于2019年上映后,收獲眾多觀眾的喜愛,斬獲高額票房并榮獲諸多國內外獎項。原告發現,被告海南某網絡公司、上海某信息公司共同開發運營的案涉游戲更新版本中,在游戲APP圖標、游戲名稱副標題、游戲簡介、游戲宣傳視頻中使用了原告電影中的相關元素,易使用戶認為案涉游戲是原告電影的授權游戲,故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理由及結果


        原告是某電影的著作權人,且已獲得其他出品方的授權,獨占享有該電影的著作權及相關財產性權利,并有權就針對涉及該電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獨立提起訴訟。該電影存在廣泛的受眾群體,上映之初即斬獲高額票房,且榮獲眾多國內外獎項,具有極高知名度及市場影響力。案涉游戲名稱與該電影名稱之間雖未達到混淆的近似程度,但案涉游戲更新版本的副標題使用了該電影中的核心詞匯、游戲圖標使用了該電影的經典人物形象、游戲宣傳視頻中的臺詞和部分畫面與該電影中的經典臺詞和畫面存在顯著的對應關系。上述宣傳推廣內容的綜合使用,明顯存在攀附該電影知名度的主觀故意,且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案涉游戲與該電影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鑒于相關宣傳推廣內容是對案涉游戲某一版本的宣傳,該版本上架一個月后,就被后續版本替代,而后續版本中未再使用該電影中的元素,故被訴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綜合該電影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銷售金額、被告主觀過錯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流量經濟時代利用知名電影熱度引流的典型案例,明確了商業宣傳中攀附影視作品熱度的不正當性,體現了司法對影視IP流量價值與市場競爭秩序的雙重保護邏輯。在“注意力即資源”的流量經濟時代,商業宣傳推廣熱衷于“蹭熱點”的方式快速吸引用戶,但“搭便車”行為極易構成侵權。被告在宣傳推廣時,通過對電影內容多維度的綜合使用,形成整體性關聯暗示,足以引發相關公眾對IP授權的錯誤認知,攫取流量獲利。本案明確被訴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制的其他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厘清了此類商業宣傳推廣違法行為的法律邊界。


        /案例6  /

        攀附知名游戲截流

        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某科技公司訴某網絡公司、某電子競技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系列游戲經持續性推廣、宣傳,已具備較高的社會認可度及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上述系列游戲包含百余位游戲角色,且游戲人物形象具備較高的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原告經授權獲得該系列游戲作品著作權的專有許可及維權權利。被告某網絡公司在其經營的游戲網站平臺提供被訴游戲的下載安裝服務,被告某電子競技公司提供被訴游戲的充值收費服務。被訴游戲將原告系列游戲中某一形象作為游戲圖標,用于客戶端軟件安裝界面,并在被訴游戲中使用了60余位原告系列游戲的角色形象,同時,被訴游戲在玩法介紹、登錄公告、角色創建對話框等多處使用原告系列游戲的簡稱,游戲內容批量復制、模仿原告系列游戲的角色、技能名稱,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理由及結果


        原告主張權利的游戲人物形象在發型、五官、體型、著裝、色彩搭配上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體現了作者的取舍、選擇、布局等創造性勞動,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原告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原告經授權獲得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使用許可及維權權利。被告未經許可在游戲圖標及游戲中使用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人物角色形象圖案,并通過網絡傳播、運營,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此外,原告系列游戲已具備較高的社會認可度及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原告通過長期運營、宣傳、推廣其系列游戲,使得相關游戲角色名稱、角色技能與其系列游戲之間形成了較穩定的聯系。該游戲簡稱、角色名稱與角色技能可以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其他商業標識。被告作為行業經營者,應當知曉該系列游戲的簡稱、角色名稱與角色技能的使用情況,但其仍在推廣、運營被訴游戲時使用上述標識,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電子競技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20萬元,被告某網絡公司就其中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被告某網絡公司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流量經濟背景下對知名游戲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集中體現了司法對原創內容保護與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的雙重規制功能。在流量經濟時代,游戲角色、美術形象等原創內容不僅是文化創意的結晶,更是用戶注意力的核心入口。游戲角色形象在發型、五官、色彩等細節具有一定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游戲名稱、角色名稱與角色技能等經過長期宣傳、推廣,能夠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其他商業標識。本案認定,被訴游戲批量模仿原告系列游戲角色形象、角色技能等行為,同時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有效遏制通過標識攀附實現流量遷移的“搭便車”行為,切斷侵權流量的獲取路徑,彰顯司法對創新源頭的保護力度,為流量經濟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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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上海嘉定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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