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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江中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
        k果2025-06-18
        鎮江中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鎮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發布?!?/b>


        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鎮江中院聯合鎮江高新區召開鎮江法院“法護知產 向‘新’而行”新聞發布會暨新時代法治故事宣講會。


        會上發布了鎮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1.擅自將他人商業標識設置為網絡搜索關鍵詞足以使人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構成侵權


        3.假冒知名企業地板注冊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


        4.跨境電商在中國境內銷售假冒商品應依法懲處


        5.截取他人抖音視頻作品在tiktok平臺發布構成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6.搬家軟件“盜圖抄店”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


        7.酒店僅提供影音視聽APP及播放設備不宜認定侵害作品放映權


        8.同類服務中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業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讓我們一起來看具體內容吧↓↓↓


        案例一、擅自將他人商業標識設置為網絡搜索關鍵詞足以使人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原告長沙鴻業皮膚病??漆t院于2022年注冊申請了“鴻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包括醫療診所服務、醫療輔助、醫院、整形外科等。被告王某設立的潤州區某美容院系2023年9月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包括生活美容服務、紋身服務等。2023年12月,原告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在百度搜索欄輸入原告醫院名稱后點擊,搜索結果出現“長沙 鴻業醫學美容醫院網站【首頁】”的鏈接頁面(“長沙”“鴻業”“醫院”三個詞以紅色字體突出顯示),該鏈接頁面底部左側顯示 “潤州區某美容院”字樣。點擊該鏈接頁面后,則出現了圖文廣告,其中有文字介紹“院慶盛典”“周年禮獻 代金券限時搶”等。該廣告頁面底部附有“潤州區某美容院”字樣。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鴻業醫學美容醫院”設置為百度后臺搜索的關鍵詞,而其隱含的主要識別要素“鴻業”并未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和作用,屬于“隱形使用”,不屬于商標權保護的范圍。但“鴻業”屬于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標識,被告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攀附他人商譽、企圖混淆的不正當的行為目的,也可能誤導網絡用戶認為該推廣頁面是原告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而點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用戶對原告的訪問機率和交易機會。綜上,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000元。


        典型意義


        在互聯網信息時代,商標關鍵詞的隱形使用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成為市場亂象。部分經營者通過搜索引擎推廣,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嵌入后臺關鍵詞,雖未直接展示商標標識,卻利用其商譽吸引消費者點擊,試圖混淆服務來源,獲取交易機會。此類行為隱蔽性強,既損害商標權人利益,又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本案中,法院精準界定商標使用的法律邊界,明確將“隱形使用”關鍵詞排除在商標侵權范疇外,但對其攀附商譽、制造混淆的行為,依法納入不正當競爭規制。既避免了商標權保護的過度擴張,又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填補了新型網絡營銷場景下的法律空白,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既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品牌價值,也震攝類似投機手段,推動行業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張某和吳某系夫妻關系,分別在丹陽市經營兩家眼鏡商行,兩商行店內擺放大量印有香港明星古天樂姓名和肖像照片的眼鏡包裝盒、展示牌、價格表等,并在多個社交媒體平臺發布帶有古天樂姓名和肖像照片的宣傳廣告。古天樂認為兩眼鏡商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姓名權和肖像權,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眼鏡商行未經古天樂許可或授權,擅自在其經營的店鋪批發銷售印有古天樂姓名、肖像的鏡片、鏡架等商品,并在店內展示、擺放上述商品及外包裝、宣傳資料等,侵害了古天樂的姓名權、肖像權。即使如眼鏡商行所辯稱,案涉肖像系古天樂為其他產品廣告所拍攝,且古天樂轉讓了該肖像作品的版權,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相關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仍應受到肖像權人的制約,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或者公開其肖像的,仍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兩家眼鏡商行停止侵權,在《人民法院報》和涉案微信朋友圈刊登致歉聲明,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古天樂經濟損失70萬元。


        典型意義


        姓名權、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社會影響力較大,其姓名、肖像蘊含較高經濟價值,商家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用于商品及廣告宣傳,是常見的侵權形式。本案中,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明晰侵權認定標準,綜合考量名人代言利益受損情況、侵權情節、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及獲利情況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確定賠償金額,并要求侵權者公開致歉以消除影響,不僅有力維護了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同類案件裁判提供參考,彰顯了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警示商家規范經營,恪守法律底線,不得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


        案例三、假冒知名企業地板注冊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圣象集團有限公司是“圣象地板”商標的權利人。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間,被告人周某、陳某為非法獲利,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從浙江湖州市購買無品牌地板后,在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一出租房內用鋼印機、噴碼機將“圣象地板”商標標識加工到木地板產品上再向他人銷售,銷售額共計2251993元。2022年8月3日,丹陽市公安局從周某、陳某犯罪的倉庫內扣押帶有“圣象地板”商標標識地板293.96平方米,多層實木地板2.59平方米,外包裝2470個,上述扣押地板貨值金額49303.98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故判處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被告人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凝聚了商標權利人長期經營積累的信譽,也象征著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知名度越高的商標,保護力度應更大。本案中,圣象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圣象地板”具有較高知名度,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為追求利潤,生產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的地板并進行銷售,不僅侵害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也嚴重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應當予以嚴懲。法院將繼續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維護知識產權權益,為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司法力量。


        案例四、跨境電商在中國境內銷售假冒商品應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肖某與王某商議合作跨境電商業務。肖某負責注冊跨境店鋪、解決頭程物流事宜、尋找主播渠道等,分得利潤的60%;王某負責提供貨源、網店運營等,分得利潤的40%。肖某在“快手APP”上注冊了跨境店鋪。王某找到李某某,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劉某某,由劉某某負責貨源、提供海外化妝品的購買鏈路憑證、售后話術指導、接收退貨、聯系保稅倉等。李某某聘用人員負責網店運營,劉某某分得利潤的9%。


        2023年8月至11月27日,劉某某伙同“馬總”提供了假冒的知名品牌化妝品,通過物流將假冒化妝品從香港運輸至國內保稅倉。肖某找主播直播帶貨,在其快手店鋪銷售。經查證,劉某某等人以600萬余元的價格提供假冒化妝品,銷售金額共計3100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劉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劉某某是作用較小的主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認定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三萬元。


        典型意義


        跨境電商是一種銷售方式,跨境電商平臺經營者明知是假冒品牌化妝品,仍通過電商渠道銷售給我國消費者,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當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我國實行商標注冊制度,外商在我國注冊的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平等保護。本案中劉某某通過跨境電商銷售假貨數量、貨值非常大,侵犯了外商在我國注冊的商標權,損害了我國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必須嚴厲打擊,守護健康的跨境電商運營環境。


        案例五、賠償截取他人抖音視頻作品在tiktok平臺發布構成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基本案情


        原告丹陽某眼鏡店自2022年起在抖音平臺開設“某某眼鏡”賬號,經營者周某自行設計并拍攝了一系列以生產車間為背景,記錄眼鏡生產過程的視頻,并發布在該抖音賬上,獲得百萬點贊,并擁有近二十萬粉絲。被告浙江溫州某公司于2022年5月左右在國外tiktok平臺開設某賬號并發布視頻,播放量自2000余次至40萬余次。被告tiktok平臺賬號發布的被控侵權視頻與原告拼音視頻相比,除添加展示眼鏡的畫面,其他視頻畫面在人物肖像、動作形態、拍攝畫面、鏡頭切換等方面基本一致。同時,侵權視頻賬號頁面下方添加了銷售眼鏡產品鏈接。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盜用其享有著作權的視頻用于經營性目的,侵犯了其著作權,故主張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權利視頻為短視頻,具有創作門檻低、錄影時間短、創意構思相對簡單、社交性和互動性強、便于傳播等特點,是一種新型的視頻形式?;诠膭疃桃曨l創作和促進公眾多元化表達和文化繁榮的價值取向,對于短視頻獨創性高度的要求不宜苛求,只要能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表達和選取,即可認定其具備獨創性。涉案短視頻圍繞眼鏡生產的腳本設計,進行了一定的場景選取、運鏡和剪輯,在此過程中對內容的編排、選取體現了視頻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故原告主張權利視頻具備一定的獨創性,構成視聽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截取并通過tiktok平臺賬號發布的作品中有數十個與權利作品基本一致的內容,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侵權作品,侵犯了原告對于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盡管tiktok平臺無法在我國境內以正常渠道訪問,但這并不能成為認定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阻卻事由。法院綜合多方面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6萬元及合理費用4.1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網絡短視頻的出現及傳播,相關版權問題接踵而至,較為常見的侵權類型包括: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包括轉載、抄襲、剪輯、翻拍等)他人短視頻;未經許可對影視作品、綜藝、體育賽事等片段進行剪輯等;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文字、圖片等。準確認定短視頻的性質,厘清、細化權屬認定標準,對于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數字時代,保護知識產權是社會共同的責任,只有建立起一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才能促進短視頻行業的健康發展。普通群眾作為短視頻作品的傳播者亦要謹慎,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觀賞他人制作的短視頻之余,也要注意保護他人版權,不得隨意發布、轉發、惡搞未經授權的作品,發布、轉發、引用要標明作品的創作者、來源或出處,不能掉以輕心、觸犯法律。


        案例六、搬家軟件“盜圖抄店”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淘寶公司、天貓公司分別開辦了淘寶、天貓平臺,兩平臺與商家簽署協議,通過構建分類指引填寫、算法修正的商品上架發布系統,合法采集、加工、存儲、整合商家在使用平臺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包括用戶、商品、交易、物流等商品數據,并進一步實施規范運營管理、采取相關技術手段限制第三方獲取、使用上述商品數據。


        王某明實際控制的某楓公司、某陶公司開發并向其他電商平臺經營者有償提供四款搬家軟件,未經授權使軟件用戶能夠通過爬蟲技術繞開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的驗證機制和反爬措施,抓取兩公司海量商品數據并通過API搬運至其他電商平臺開設“無貨源店鋪”。待消費者下單后,軟件用戶再通過軟件一鍵至“原商品”下單,由淘寶、天貓平臺經營者完成對其他電商平臺消費者的履約。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認為某楓公司、某陶公司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遂向鎮江市監局舉報。鎮江市監局委托鑒定機構對上述軟件的功能、相關數據進行證據固定,并對軟件源代碼進行鑒定,發現案涉軟件具有構建x-sign值等功能,以便獲取淘寶平臺數據,數據庫服務器中“taobao”表數據多達163298337條,故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對某楓公司和某陶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王某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在該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某楓公司、某陶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商品數據是淘寶公司、天貓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數據資源,能為兩公司帶來經營收益和競爭優勢,兩公司對商品數據集合享有合法權益,其他經營者不得隨意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和使用。某陶公司、某楓公司未經授權,長期提供搬家軟件供用戶利用技術手段抓取淘寶、天貓平臺海量商品數據,至其他電商平臺開店,再利用淘寶、天貓平臺完成訂單,不當提升了同業競爭平臺商品品類及履約能力,增加了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的運營成本,削弱了他們的市場關注度和交易機會,導致他們被其他電商實質性替代,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商品數據的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持續時間、被告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判令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王某明賠償淘寶公司、天貓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并駁回了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的行政訴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其中行政案件系全國首例針對搬家軟件搬運平臺商品數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行政裁判。近年來,涉商業數據權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呈頻發、多發態勢,大多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但第十二條“互聯網專條”對相關行為的違法性認定標準尚不明確,導致實踐適用存在困難。本案判決認定電商平臺商品數據是商業領域公開的經營性數據,明確公開的經營性數據不等于公共數據、共有數據,任何不正當獲取數據的行為均應予以規制;并從法條要義出發,詳細論述了第十二條的內涵及適用條件,對于規范涉平臺數據權益的新類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示范和參考意義,也為行政機關監管此類行為闡明了法律依據,有助于“府院聯動”打造江蘇數字經濟“法治引擎”新高地。


        案例七、酒店僅提供影音視聽APP及播放設備不宜認定侵害作品放映權


        基本案情


        原告某影視公司經授權獲得案涉四部電影的放映權等獨占授權及維權的權利。其通過調查取證發現,被告某小型酒店客房內網絡播放設備(包括投影儀等)中某視聽APP提供了案涉四部影片的在線播放服務,案涉電影均標注“svip”,可以試看幾分鐘,觀看完整影片需付費。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于非法提供案涉影片的在線播放,侵害其放映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案涉電影的在線播放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等費用8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第一,被告的經營范圍為住宿和餐飲服務,其提供合法購買的播放設備,本身并不違法。雖然案涉影片可通過被告配置的播放設備觀看,但影片并非存儲在該播放設備中,而是由某視聽APP提供,被告無法對APP中的內容進行審核、編輯、增刪,不應就APP內涉嫌侵權內容承擔民事責任;第二,被告提供的“影音房”與“普通房”價格差異主要體現在房間大小、硬件設備的差異等,并未因提供相關影片而產生額外收益,且未向住客提供案涉軟件的會員賬戶,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主觀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錯;第三,案涉作品均只能試看幾分鐘,該種某視聽APP自帶的營銷方式反而能夠吸引公眾進一步付費觀看,增加權利人的收益,而非導致權利人財產權益受損,不宜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否則將不利于酒店服務、互聯網電視、影視傳播等行業健康發展,也背離我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初衷。綜上,法院駁回了某影視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媒體融合帶來的傳播方式的變化,視聽作品的傳播方式也更趨于便捷和多元化。酒店行業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經濟生活,提升消費者的入住體驗以提升自身競爭實力,開始創新自身經營模式,嘗試將私人影院融入酒店經營中。部分非以提供觀影服務為主的酒店、民宿、旅舍等經營場所也與時俱進地提供投影儀等觀影設備,消費者可以在連接互聯網的狀態下通過酒店提供的設備內置的視頻播放軟件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視聽作品進行觀影。該種經營模式能夠增強消費者福祉,激發酒店行業的創新發展和活力。但是近年來,大量該種經營模式的酒店被訴至法院,權利人主張酒店提供互聯網點播設備的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放映權,要求酒店賠償高額經濟損失,無形之間將知識產權保護和酒店等行業創新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對立。本案明確了酒店客房提供互聯網點播設備的責任邊界,一方面,標桿性引導權利人回歸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的初衷,合理合法地開展維權行為;另一方面,解決了酒店服務升級創新的難題,營造和諧健康的營商環境,達到了“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八、同類服務中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業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基本案情


        原告張嫂子餐飲公司是“張嫂子鍋蓋面”及“張嫂子”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被告系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為張某,經營范圍為小型餐館。2023年,被告張某在其店鋪門頭增添了一塊“張家嫂子鍋蓋面”的招牌,招牌中“家”字較其他文字明顯縮小,僅為其他文字面積的十分之一。因原告投訴,市場行政監管部門介入處理,餐館雖然重新制作了招牌,但只是改換了字體,并將“家”字改成與其他文字同等大小。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門店招牌中使用“張家嫂子鍋蓋面”字樣,與原告商標僅一字之差形成近似,易使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和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門店招牌上使用“張家嫂子鍋蓋面”字樣,不得在被告店內裝潢及宣傳物料上使用“張家嫂子鍋蓋面”字樣,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以及合理費用2000元。


        典型意義


        在餐飲行業中,攀附知名品牌、使用近似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屢見不鮮。部分經營者利用地域文化關聯性,在門頭招牌、裝潢中刻意嵌入與在先注冊商標近似的文字,試圖混淆服務來源、獲取消費者信賴。此類行為不僅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更可能稀釋地方特色美食的文化價值,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本案中,法院通過比對商標的顯著識別要素,認定“張家嫂子”與“張嫂子”構成近似,并強調即便存在姓氏關聯,經營者仍需合理避讓在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范圍。這一裁判既維護了商標注冊制度的權威性,也為地方特色餐飲行業劃清了合法使用商業標識的邊界。有助于增強市場主體的商標權保護意識,促使經營者更加審慎地選擇和使用商業標識。

        (原標題:鎮江中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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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鎮江中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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