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杭州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暨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b>
4月23日,杭州市創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新聞發布會召開。會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杭州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暨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
目 錄
01、繆某某與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某軟件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02、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3、佛山市順德區美的飲水機制造有限公司與某環境電器有限公司、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及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04、劉某與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05、杭州科百特過濾器材有限公司與某(杭州)過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06、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某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某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7、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與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案
08、深圳市尋麟文化娛樂有限公司與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9、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與淮安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0、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某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某乙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薛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1、北京暢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2、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
13、沈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14、錢某某、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15、王某甲、王某乙、吳某某等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例1、繆某某與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某軟件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行初89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行終862號
裁判要旨
涉案“生意參謀”數據產品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吧鈪⒅\”數據商業信息中的“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應當界定為電商領域經營者及相關人員,主要包括電商平臺、電商平臺內商家以及電商領域消費者,“生意參謀”數據商業信息是某軟件有限公司從無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來的衍生數據,且針對限定范圍用戶公開,不屬于公眾可以普遍知悉,亦非容易獲取,其內容實時變更、算法并未公開,向限定范圍的用戶公開并不破壞其非公知性,應認定“生意參謀”數據商業信息符合不為公眾知悉要件。
推薦理由
數字經濟與新質生產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特征相契合,是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關鍵領域和重要引擎,數字經濟依然成為未來經濟增長點和國際競爭主賽道。本案是全國首例將數據產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案件,判決充分尊重數據產品的使用和價值規律,關切數據開發企業的保護需求和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深入闡釋數據產品不為公眾所知悉要件的審查標準。本案判決就有限公開的數據產品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進行深入研判和嚴密論證,創新了數據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規則,回應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疑慮關切,為數字經濟和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介紹
涉案“生意參謀”系某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軟件公司)開發的數據產品,為平臺商家提供經營分析和決策參考等數據服務。商家在訂購“生意參謀”數據產品時需簽署相關軟件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商家登錄平臺主賬號或子賬號進行實名認證后,方可查看相關數據信息。針對商家違規獲取或者使用“生意參謀”數據的行為,某軟件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數據訪問權限等違規處罰措施。
繆某某將其掌握的“生意參謀”子賬號提供給案外人楊某某登錄使用,供其登錄瀏覽“生意參謀”內商業信息。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定繆某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繆某某停止侵害商業秘密行為,處罰款5萬元。上述決定作出后,繆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維持該決定??娔衬巢环鲜鰶Q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內容
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安粸楣娝ぁ钡摹胺枪浴笔亲顬殛P鍵的要件?!安粸楣娭ぁ钡呐袛嘤职ā八鶎兕I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容易獲得”這三個關鍵方面。第一,權利人要求保護的數據是“生意參謀”產品中的商業信息,“生意參謀”是某軟件公司開發和運營的一款電商領域數據產品,“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應當界定為電商領域經營者及相關人員,而不是一般社會公眾。只要具有競爭關系的相關人員均無法獲取,相關信息即應被視為非公知信息。第二,“普遍知悉”,是指信息事實上已被該領域多數相關人員普遍了解或掌握,或者處于所屬領域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取的狀態。這不僅要求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客觀上應當處于不公開的狀態,還應從公開的范圍和程度上進行界定。本案“生意參謀”數據商業信息是某軟件公司從無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來的衍生數據,從未以任何方式予以公開過,相關人員無法通過公開渠道獲得相關信息?!吧鈪⒅\”數據商業信息僅向特定而且限定范圍的自身平臺商家公開,并限于所屬經營領域,其他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沒有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數據信息,知悉范圍僅為相關人員中的一部分,尚達不到普遍程度。第三,“容易獲得”是指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不能被所屬領域相關人員輕易獲取?!吧鈪⒅\”數據服務有特定對象,僅僅是某寶、某貓平臺的商家,其他電子商務平臺以及其他平臺商家均無法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即便是某寶、某貓商家獲取數據仍需要滿足一定訂購條件、付出一定對價;由于“生意參謀”數據商業信息具有衍生數據屬性,內容實時變更,某軟件公司從未公開過其算法模型,在原始數據的非公知性與算法非公知性同時符合的情況下,“生意參謀”數據商業信息也自然處于非公知狀態,第三方無法通過直接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準確預估“生意參謀”數據商業信息的實時變更趨勢和完整內容??娔衬尺`反保密義務,向他人披露或者幫助他人獲取“生意參謀”數據,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對某軟件公司商業秘密的侵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繆某某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并無不當。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復議程序合法,予以維持的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判決駁回繆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繆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終10332號
裁判要旨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創作行為需要用戶提示予以激發,模型與用戶之間的交疊增強,服務提供者對于生成的內容控制力降低,在不同的應用場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兼具技術服務與內容供給雙重屬性,屬于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
2.當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服務時,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應綜合考量服務提供者的盈利模式、權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侵權事實的明顯程度、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避免損害的替代設計的可行性與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權責任的承擔對行業的影響等因素,動態地調整過錯的認定標準,將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控制在與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合理程度。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只有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對于同一侵權行為,當著作權法足以規制時,應優先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并平衡好版權保護與AI技術創新發展、創作者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推薦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認定案件。本案結合具體應用場景和具體被訴行為,明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對其服務輸出內容在信息網絡傳播權方面的合理注意義務及過錯認定規則,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中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認定劃定了法律邊界。同時,本案還在清晰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與著作權法等專門法關系的基礎上,對被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具體商業模式和經營方式進行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評價,在保護創作者權益的同時,也給予了AI技術創新足夠的發展空間,從而更好地促進人機之間的良性互動,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健康規范發展提供法律指引。本案入選浙江法院2024年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202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2024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并收錄于“全國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4)”。
案情介紹
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創華公司)獲得奧特曼形象相關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授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某智科公司)是某AI平臺的運營者,提供Checkpoint基礎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文生圖、圖生圖、模型在線訓練等服務。在該AI平臺首頁及“推薦”“IP作品”項下存在多個有關奧特曼的智能生成圖片及LoRA模型,可應用、下載、發布或分享鏈接。奧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戶上傳奧特曼圖片,利用平臺提供的基礎模型,調整參數進行訓練后生成。用戶可通過輸入提示詞、選擇基礎模型、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進行訓練后,生成與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上海新創華公司認為杭州某智科公司將侵權圖片和LoRA模型置于信息網絡中,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杭州某智科公司提供可針對奧特曼的定向訓練并生成大量似是而非的類奧特曼圖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上海新創華公司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杭州某智科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應結合具體應用場景、具體被訴行為,分類分層分別界定侵權責任。當平臺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服務時,應綜合考量其服務性質、當前人工智能的發展水平、避免損害的替代設計的可行性與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權責任的承擔對行業的影響等因素,動態調整過錯的認定標準。具體到本案,第一,被訴平臺作為應用層直接面向終端用戶,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內容獲益,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第二,奧特曼作品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被訴平臺在首頁及“推薦”“IP作品”項下存在多個侵權模型及圖片,侵權信息可明顯感知;第三,用戶在平臺中發布的圖片和LoRA模型可供其他用戶反復使用,用戶可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穩定輸出角色形象,平臺應預見到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第四,杭州某智科公司在用戶協議中聲明不對用戶上傳和發布內容審核,但在收到訴訟通知后采取了屏蔽及后臺知識產權審核等舉措,證明其有能力卻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預防侵權。綜上,杭州某智科公司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同時杭州某智科公司被訴的商業模式和經營方式符合市場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要求,故判決駁回了上海新創華公司關于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訴求。
一審宣判后,上海新創華公司不服,以一審法院未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存在錯誤為由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靈活的補充性保護,專門法已作窮盡規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上不再提供附加保護。上海新創華公司主張的因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導致生成似是而非的奧特曼圖片,其依據的權利基礎仍是權利人對奧特曼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仍應以著作權法進行規制,不宜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重復評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兼具技術服務與內容供給的雙重屬性,其過錯不能簡單套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規定,應審查其是否違反公認的行為標準,同時平衡好版權保護與AI技術創新發展的關系,平衡好創作者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因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杭州某智科公司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為獲取不當競爭優勢而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故對上海新創華公司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
案例3、佛山市順德區美的飲水機制造有限公司與某環境電器有限公司、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及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383、384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3159、3182號
裁判要旨
1.被訴侵權人在權利人明確拒絕免費許可其使用涉案技術方案并要求繼續磋商的情況下,仍徑行實施專利技術方案,應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時間長、規模大,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高,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客觀要件。
2.在專利權人已經完成關于侵權規模的初步舉證的情況下,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A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的,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等抗辯理由可以不予考慮。但鑒于本案確有證據顯示其余技術內容對侵權產品的價值具有貢獻,故可綜合證據所證明的具體案情,酌情合理確定涉案專利的利潤貢獻率。
推薦理由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通過判令侵權人承擔數倍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制裁和打擊故意、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制度,在填平權利人損失的同時,更形成“嚴保護”的司法威懾,對于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提高侵權行為成本、激勵創新創造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本案系一起國內權利人起訴涉外品牌產品惡意侵害其專利權的糾紛,被訴侵權人在謀求專利免費許可未果后仍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方案,且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時間長、規模大,法院堅持“應用盡用”原則,依法果斷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同時對權利人主張的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合理維權費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終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本案判決的作出,不僅有效保護了國內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懲戒了個案中的侵權人,更向社會傳達了讓“技術投入者有回報、惡意侵權者付代價”的價值導向,彰顯了司法護航科技創新的信心和決心。本案入選浙江法院2024年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情介紹
佛山市順德區美的飲水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公司)稱,其系ZL201710223347.6號“復合濾芯和凈水設備”發明專利權的權利人之一,經另一專利權共有人許可,有權以自己名義獨立開展維權活動。其發現某環境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器公司)制造、銷售,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許諾銷售、銷售的某品牌多款凈水器的兩個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其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同時,某電器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日期間也存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故應支付相應的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美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兩案訴訟,請求判令:某電器公司、某網絡公司停止侵害,某電器公司兩案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及自涉案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日之間的合理使用費5000萬元、2800萬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具備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7及引用前述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8、9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某電器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涉案發明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某電器公司在涉案發明申請臨時保護期內實施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雖然不構成專利侵權,但該發明申請被授權后,專利權人有權主張臨時保護期的利益或損失。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某網絡公司構成幫助侵權,故對要求某網絡公司停止幫助侵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鑒于本案并無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供參照,故其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可參照侵權損害賠償標準確定,在本案中可以根據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產品利潤率、專利貢獻率和制造利潤確定侵權獲利。對于專利貢獻率,通常來說,在專利權人已經完成關于侵權規模的初步舉證的情況下,被訴侵權人經法院釋明,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A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的,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等抗辯理由可以不予考慮。但鑒于本案確有證據顯示反滲透濾膜技術等其余技術內容對侵權產品的價值具有貢獻,故應綜合具體案情酌情合理確定涉案專利的利潤貢獻率。因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對凈水機的結構和尺寸具有重要影響,且被訴侵權產品宣傳的主要賣點均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關,表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系涉及產品整體技術方案的重要部分,故酌情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貢獻率為40%。
關于侵權損害賠償數額。鑒于某電器公司在美的公司已經明確拒絕許可并要求某電器公司繼續磋商的情況下,未予磋商而徑行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且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時間長、規模大,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高,屬于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在案事實,結合上述侵權獲利的計算方法,合理確定涉案專利侵權行為發生期間的侵權獲利。對于懲罰性賠償倍數的確定,鑒于某電器公司委托他人作出侵權評估報告,其侵權惡意較之漠視法律的侵權人仍有區別,可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據此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1.5倍。因兩案依照上述方法計算的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侵權損害賠償和維權費用之和均已超過美的公司訴請賠償額,故對美的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遂判決:某電器公司停止侵害,二案分別賠償美的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開支5000萬元、2800萬元。
一審宣判后,某電器公司對兩案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因雙方達成和解,某電器公司申請撤回兩案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某電器公司撤回上訴。
案例4、劉某與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知民初9號
裁判要旨
縱向壟斷協議,也稱為縱向卡特爾、垂直限制協議,是指在同一產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處于不同經濟層次、沒有直接競爭關系但有交易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判斷是否構成價格型縱向壟斷行為,不能僅根據經營者之間是否達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價格協議,還需要從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被告的市場地位、被告限定轉售價格的目的、限定轉售價格的市場效果等角度,進一步分析該協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推薦理由
本案系杭州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以來受理的首例價格型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件,涉及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在反壟斷法上的定性問題。本案判決明確裁判規則,探索權益保護與市場競爭秩序規制的利益平衡機制,界定了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協議的認定標準,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思路。
案情介紹
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與案外人四川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經銷協議》,約定乙方在四川省內部分區域經銷甲方產品外,不得經銷任何第三方的產品;經銷方式為線下經銷,不得在淘寶、天貓、京東、蘇寧等其他任何第三方網絡平臺經銷;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價格體系,不得私自調價;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乙方授權劉某作為履行本協議的責任人,負責本協議具體實施。合同履行過程中,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四川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劉某實施低價銷售某款口服液等行為構成違約為由,將其訴至淳安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違約金。劉某認為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價格的行為構成構成縱向價格壟斷,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確認《經銷協議》部分條款因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的縱向壟斷行為無效,并判決賠償合理開支。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本案相關保健品市場競爭充分,其在相關市場不具備強大的市場地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動機系對市場上仿冒或侵害商標權的產品進行價格監控,該案涉限制轉售價格協議不僅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相反可以增進品牌內外部經銷商之間的競爭。故其并未實施壟斷行為。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國銷售某品牌保健品,本案的相關市場為全國保健品市場。本案中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價格的協議,發布相應的限價體系,應由其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價格型縱向壟斷協議而言,其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一般應以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或至少具有較強的市場控制能力,該相關市場缺乏不同經營者間的競爭或競爭不充分為前提。在此情形下,經營者才可能以限定轉售價格的反競爭手段來牟取壟斷利益。否則,限制轉售價格只能抑制品牌內的競爭,無法消除、限制相關市場上其他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杭州千島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系列證據足以證明目前全國保健品市場集中化程度較低,市場競爭較為充分,其經營的某口服液等產品與其他經營者的競品相比無價格或銷量優勢,其在全國保健品市場份額占比不高,市場影響力有限,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不強。涉案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價格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不宜將該協議認定為應當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綜上,依法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5、杭州科百特過濾器材有限公司與某(杭州)過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知民初222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民終766號
裁判要旨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同時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時,應優先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在判斷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時,應確認訴侵權人提供的現有技術是否屬于相對于涉案專利的現有技術,即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認定使用公開證據是否構成現有技術,需綜合在案證據考量主張使用公開的實物證據形成時間是否真實以及主張使用公開的實物證據與在先銷售產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在被訴侵權實物提供來源方與被訴侵權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情形之下,結合實物本身存在結構簡單可自由拆卸替換的屬性,且各實物技術特征存在差異等實際情況,現有技術抗辯難以成立。
推薦理由
本案作為知名生物醫藥企業之間的生物醫藥領域專利侵權糾紛,對現有技術與先用權兩類不侵權抗辯進行系統辨析,劃清了二者在技術特征比對、權利范圍認定及適用條件判斷上的司法審查邊界。在現有技術的認定過程中,相較于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更為復雜,公開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等各種類型,需在區分公開方式的基礎上對當事人提交的所有關聯證據進行綜合考量論證,既要確保專利權的有效保護,又要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法院結合技術特征比對,通過公開形式審查、技術方案同一性比對、公開時間及結果判斷、關聯證據審查、與先用權的區分認定,闡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使用公開的舉證責任及證明標準的具體適用,明確了使用公開作為現有技術的嚴格認定標準,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情介紹
杭州科百特過濾器材有限公司系數項醫療過濾器材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杭州科百特過濾器材有限公司以某(杭州)過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過濾科技公司)制造、銷售的醫療過濾器材侵害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訴提起訴訟。案件審理中,某過濾科技公司提交了其銷售給案外人公司的醫療過濾器材實物,認為該實物體現的技術方案與被訴侵權方案一致,且屬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銷售,同時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已在先制造銷售,主張現有技術抗辯及先用權抗辯,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現有技術抗辯,首先,因某過濾科技公司提供實物來源的案外人公司與其存在利害關系,故該案外人公司出具的實物形成在先及同一性說明證明力較弱。其次,涉案醫療過濾器材本身結構簡單,可自由拆卸替換,從內部結構所顯示的技術方案來看,難以確認同一性。最后,取證過程及產品包裝的隨意性難以排除產品本身及信息標注替換的高度可能性,各實物之間技術特征的差異亦佐證了產品存在差異性的可能。因此某過濾科技公司據以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在案實物證據無法證明具有相應結構的涉案產品已因在先銷售行為而公開,屬于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難以作為其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依據。關于先用權抗辯,某過濾科技公司提供的各項證據未公開清晰顯示被控侵權產品的具體技術特征及相關參數,且不同載體顯示的產品名稱、型號等與被控侵權產品的信息并非完全相同,某過濾科技公司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商,顯然有能力提供相應的開模圖紙、實驗數據等一系列為了制造做好充分準備的重要證據,但其未提交有清晰技術特征的技術圖紙、實驗數據等予以佐證,難以確認微信聊天、微信公眾號文章及郵件往來記錄等載體中顯示的相關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為同一產品,因此現有證據難以證明某過濾科技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作好制造的必要準備。遂判令某過濾科技公司侵權成立,依法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某過濾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6、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某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某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07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終4347號
裁判要旨
1.社交電商類平臺經營主體就數據資源集合主張競爭性權益的審查要點:(1)經營主體主張的權益系數據資源集合,而非單一、少量的公開數據;(2)經營主體主觀具有反爬意愿,客觀對外采取了防爬措施;(3)數據資源集合來源合法,且經營主體為完成從信息到數據的形成、轉化,投入收集、整理、維護、加工、運營等成本;(4)數據資源集合能夠為經營主體帶來潛在或現實的經濟價值。
2.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指向的數據是個人數據,無法識別數據主體的數據則不適用可攜帶權;個人數據的處理必須是由數據主體主動提出,若數據處理不是個人同意且主動提出,而是未經允許從其他數據控制者處直接獲取,則不適用可攜帶權,亦不能成為數據搬運行為的合法抗辯理由。
3.判斷侵權主體是否采取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審查維度:(1)數據維度。被控數據與主張競爭性權益的數據集合是否存在包含或被包含關系,或者是否實質性近似;(2)手段維度。充分運用證據規則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結合數據集合的獲取難易度、獲取數據的“質”與“量”,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數據所屬行業商業慣例等判斷被控數據的獲取、使用是否采取了技術手段。(3)損害維度。分別從是否有損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利益以及是否增進社會福祉方面進行評價。
推薦理由
本案是系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后,涉“小紅書”社交電商平臺數據權益的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案結合“種草”經濟中社交電商平臺數據的特點,要點闡述了以數據資源集合主張競爭性權益的審查標準,從數據維度、手段維度、損害維度論證數據搬運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回應了數據權益保護與數據合理利用之間的界限、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行權主體及程序價值等。本案結合“小紅書”平臺及相應數據集合的影響力、商業價值,二被告爬取數據體量及時長、銷售額等因素最終判決二被告承擔490萬元賠償責任。該案為“互聯網專條”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適用提供可復制的參考,為大數據產業健康發展提供行為指引。
案情介紹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吟公司)系小紅書(APP及網站、小紅書蒲公英)系列平臺運營方,用戶可以通過短視頻、圖文等形式在小紅書記錄生活點滴,分享生活方式,并基于興趣形成互動,小紅書已成為當前中國最大的生活方式內容平臺。行吟公司通過長期經營、持續付出大量成本,促成小紅書平臺匯集了大量用戶,積累了海量優質的筆記、評論等信息內容及點贊數、收藏數等數據。前述信息內容及數據資源整體能夠為其帶來競爭優勢。行吟公司設置復合措施保護其核心競爭性權益,明確向外表達拒絕非法手段抓取內容、數據資源的平臺意愿。被告某甲公司系某媽媽網站和“某小紅”產品的運營者,其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抓取小紅書平臺內包括用戶賬號信息、用戶商業合作信息等四類數據,并通過“某小紅”產品為用戶提供小紅書數據監控及監測服務等?!澳承〖t”產品免費會員版即普通會員僅能使用小部分服務和功能,收費會員版分等級且月收費不同,對應的數據服務權限和功能特權依次增加。某乙公司系某甲公司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上述侵權行為。行吟公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承擔490萬元賠償責任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辯稱,其一,小紅書平臺的用戶數據屬于已公開的用戶個人信息,二被告作為小紅書平臺數據服務商,有權在合理范圍內處理該等個人信息,未損害用戶個人權益,且有利于促進小紅書平臺生態健康發展。其二,行吟公司對小紅書平臺數據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力量,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向二被告開放共享小紅書平臺用戶數據,甚至提起本案訴訟以完全排除二被告參與小紅書平臺數據服務市場競爭,其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拒絕交易行為。其三,二被告愿意在被控行為不合理增加行吟公司技術和服務器成本的范圍內給予相應補償。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吟公司主張的數據集合來源合法,累積著行吟公司收集、加工、運營、維護等所支出的成本,能夠為行吟公司帶來潛在或現實的市場競爭優勢,且行吟公司采取復合措施明確禁止未經許可的數據爬取行為,故行吟公司對上述數據集合享有競爭性權益。因利用技術手段獲取數據具有隱蔽性,在數據運營方已經窮盡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證明材料,初步證明數據獲取方采用不當技術手段獲取其數據的高度可能性時,應由數據獲取方給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結合某小紅產品上投放的筆記監控功能與小紅書后臺請求日志中同步體現的筆記訪問情況、用戶ID、IP地址的更換頻率、分布情況、訪問請求頻次,某小紅產品與小紅書平臺展示數據的維度、方式的相近程度等因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就數據獲取提供其他合理化解釋,可以認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采用了突破或繞過小紅書平臺相應限制措施的技術手段。該行為破壞了小紅書平臺用戶授權登錄機制的正常運行和平臺的數據展示規則,加重小紅書平臺的運營負擔與維護成本,有損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行吟公司的合法競爭權益,可能帶來個人信息、數據安全風險,于提升社會福祉無益。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90萬元并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一審宣判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社交電商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結合了社交媒體和電子商務的優勢,通過用戶互動分享促進商品銷售。行吟公司根據正當、合法、必要原則,通過投入大量資金、技術、服務等運營成本,將小紅書平臺內的各種信息收集、存儲、整理、加工為筆記內容數據、電商交易數據、平臺運營數據等數據資源。行吟公司主張的數據并非單一原始的公開數據,而是規?;木哂猩虡I價值的數據集合,具有超出原始信息內容的增量價值,尤其在“種草”經濟中,規?;臄祿霞皵祿治鍪窃u估“種草”效果的重要環節,賦能“內容-社交-消費”互為促進的良性商業生態,構成小紅書平臺稀缺性的數據資源。大數據時代,允許個人信息的共享或轉移有利于對個人信息進行深入開發與利用,防止個人信息的壟斷,實現個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但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適用至少需要滿足以下要件:1.可攜帶權指向的數據是個人數據,如果是無法識別數據主體的數據,不適用可攜帶權。2.個人數據的處理必須是由數據主體主動提出。如果數據處理不是個人同意且主動提出,而是從其他數據控制者處獲取,則不適用可攜帶權。本案中,小紅書平臺收集、存儲用戶行為痕跡信息后,不斷生成、積累并更新的大量數據,已無法直接識別到特定的自然人,并不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范疇。其次,即使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獲取、使用的部分數據為個人信息數據,但該部分數據的處理并非由個人信息的主體主動提出進行信息數據的轉移,亦非通過小紅書平臺提供的數據轉移途徑,故不適用個人信息的可攜帶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行為破壞了小紅書平臺的授權登錄機制,亦分流了行吟公司本應獲得的部分流量收益和交易機會,構成部分實質性替代,也即妨害、影響了行吟公司基于該商業生態,通過數據資源獲得競爭利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7、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與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3)浙8601民初297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終504號
裁判要旨
1.數字藏品(NFT)具有多元價值屬性,一方面,數字藏品有著唯一性、可溯源和不可分割的特質,使得數字藏品具備一定的價值屬性。另一方面,數字藏品是將數字化文件等底層數據上傳至NFT交易平臺并鑄造NFT后呈現的數字內容,如果作為NFT鑄造的底層元素本身內容具有獨創性和稀有屬性,具有一定的文化價值和藝術價值,以及將同一作品“鑄造”為限定數量的數字藏品以供交易,意味著該數字藏品在具有收藏價值的同時,也是一種獨一無二的數字資產,亦具有一定的投資性,可以帶來數字藏品的稀缺性和升值預期。
2.在將著作財產權已過保護期的作品授權他人鑄造上鏈時,擁有作品原件的授權方應當確保權利來源、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精準表達合同含義、避免歧義表達,被授權方應當審慎評估授權藝術品的價值,避免潛在的炒作風險。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多方發力,共同構建公平、透明、真實的數字藏品交易生態環境,提升知識產權法律治理效果,讓文化創意產業在技術的協同下行穩致遠。
推薦理由
本案對數字藏品授權合同的性質及合同權利義務分配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數字藏品作為元宇宙的重要組成部分, 促進了虛擬世界中的經濟活動,如何規范數字藏品交易,推進數字藏品產業有序發展需要司法明晰規則和邊界。本案判決認定藝術品數字藏品是文藝創作加持區塊鏈科技產生的多要素融合式美學產物,既包括NFT本身的價值,更有底層數據內容價值。簽訂數字藏品授權合同時,擁有作品原件的授權方應當確保權利來源、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精準表達合同含義,被授權方應當審慎評估授權藝術品的價值,避免潛在的泡沫風險。本案對于構建公平、透明、真實的數字藏品交易生態環境,提升知識產權法律治理效果具有積極個案示范意義。本案案例分析獲人民司法2024年“數智疁城杯”征文一等獎,入選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五篇優秀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從國外某網站購買涉案版畫,該網站介紹涉案版畫系“某某家的連衣裙,1908-1910年”,2022年4月,其授權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獨家銷售涉案版畫數字藝術藏品并交付版畫高清電子版及內容介紹。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支付了135000元授權費并成功銷售,銷售金額26萬余元,銷售頁面亦標注為19世紀版畫原稿。后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認為涉案版畫原作已超著作權保護期限,任何人均可使用,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享有涉案版畫著作權仍誤導其支付授權費構成欺詐,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涉案授權協議并償還已支付的授權費及律師費等損失。
裁判內容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數字藏品的價值既包括NFT本身的價值及底層數據內容所蘊含的價值。若作為NFT鑄造的底層元素本身內容具有一定的文化價值和藝術價值,以及承諾只將同一作品“鑄造”為限定數量的數字藏品以供交易,可以帶來數字藏品的稀缺性和升值預期,根據涉案版畫原件制作和限量發售的數字資產更能體現數字藏品的“稀缺性”。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系涉案三幅版畫的合法所有人,對涉案三幅版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根據唯一真品制作和限量發售的數字資產,才更能體現數字藏品的“稀缺性”,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亦在涉案版畫數字藏品介紹中寫明其發售的是“原稿”,從而滿足用戶的收藏需求,以期在后續流通中不斷升值。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涉案協議中使用“版權”一詞存在瑕疵,但并不足以導致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陷入錯誤認識,也不足以影響涉案協議目的的實現,故依法駁回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以欺詐為由撤銷涉案協議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杭州市上城區某文化藝術工作室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8、深圳市尋麟文化娛樂有限公司與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463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終6853號
裁判要旨
預熱期內市場上并無官方新品盲盒貨源,而被告卻提前實施線上抽盒預售,且未向消費者披露其系無貨先售的事實,為實現經營目的而進行誤導性宣傳,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其行為構成虛假的商業宣傳。
被告在原告新品盲盒預熱期間,通過直接復制原告的預熱新品頁面、展示原告的預熱新品發布圖文在自己的平臺上進行抽盒預售的行為,容易讓消費者對被告的產品來源產生誤認,破壞了消費者對原告的品牌信賴,并使得原告的平臺流量、交易機會受到實質性影響,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破壞了盲盒行業正常的競爭秩序,具有不正當性,在具體情節未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規制。
推薦理由
本案系全國法院首例涉盲盒“線上抽盒預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源于“二手盲盒”抽盒預售,背后折射的是IP開發和盲盒商業模式創新。本案對盲盒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進行了深入解析,重點關注“一手盲盒”與“二手盲盒”的需求替代以及盲盒交易中的虛假宣傳、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研判了盲盒商業模式創新的正當邊界,并明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類型化條款在規制盲盒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局限性的情形下,應適用一般條款進行補充。本案旨在為新質生產力背景下盲盒市場的合規發展提供司法指引,本案入選“2024中國新文娛十大影響力案例”“2024年度中國十大文娛法事例”。
案情介紹
深圳市尋麟文化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尋麟公司)系國內知名盲盒企業,其盲盒品牌的商業模式為創造虛擬人物IP,圍繞虛擬人物IP開展宣發活動,并在盲盒產品發行環節,采取預熱期宣傳造勢、預熱不預售的策略,以積聚流量,預熱期一般為3-6日,不可下單購買,開售日集中售賣。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某文創公司)在尋麟公司發布新品盲盒的預熱推文后,當日便將尋麟公司的新品盲盒產品圖片、產品詳情頁面復制到其經營的線上抽盒機相應版塊,并開始進行線上抽盒預售,售價與尋麟公司相同或略高。消費者在線選取盲盒并付款后,該線上抽盒機將在線確定抽取的款式,并告知消費者發貨日期。該線上抽盒機還在常見問題頁面載明:由于供貨渠道等不可抗因素導致的延期發貨,個別產品可能會超期發貨;線上盲盒商品為確認款式可能會拆盒或拆袋才能發貨(有卡系列不拆袋)……不接受因此理由的退貨退款。在發生遲延發貨時,該線上抽盒機會通過平臺客服讓消費者選擇“等待發貨”或“退款”。截至起訴時被告的該“抽盒預售”行為至少涉及原告36個系列產品。尋麟公司認為該線上抽盒機的提前“抽盒預售”行為系在尚無實體盲盒產品的情形下進行,其設置的隱藏款抽取概率、投放數量均不實,且提前“抽盒預售”不當搶占了本屬于尋麟公司及其官方合作渠道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嚴重損害了尋麟公司及相關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擾亂了正常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杭州某文創公司停止線上“抽盒預售”行為、消除影響,并索賠近500萬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為盲盒產品經營者,杭州某文創公司在尋麟公司發布新品盲盒預熱推文的當日便將其圖文內容搬運至其線上抽盒機開始提前“抽盒預售”,系借用尋麟公司宣傳所積累的熱度與流量的“不勞而獲”之舉,此時尋麟公司的新品盲盒尚未開售,在尚無實體盲盒產品的情形下,杭州某文創公司所設置盲盒數量及隱藏款抽取概率均為虛假,且其隱藏款抽取概率一般高于尋麟公司所設置的隱藏款抽取概率,虛高的抽取概率可吸引大批不知情的消費者付款,但能否發貨卻無法保證,故其“抽盒預售”行為損害了相關消費者的利益。此外,該行為亦提前搶占了尋麟公司的市場份額,不當攫取了尋麟公司的交易機會,在預售時也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其產品來源,容易使部分消費者誤以為其有穩定的官方渠道貨源或與品牌方存在合作關系,消費者對該線上抽盒機的負面評價可能對尋麟公司的商譽造成損害。因此,杭州某文創公司的該線上“抽盒預售”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歐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80萬元。
一審宣判后,某文創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某文創公司實施線上抽盒預售行為時,其發布的產品投放數量、款式分布、抽取概率、發貨時間等交易信息均不具有真實性,且其未向預售的消費者披露該事實,此種“無貨先售”并作虛假宣傳的經營模式,既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亦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故其行為構成虛假的商業宣傳,且其宣稱“拆盒不拆袋”,也對消費者形成誤導,消費者其實是在對“拆盒不拆袋”的真實情況并不知情的情況下“自愿”購買杭州某文創公司的二手盲盒。此外,杭州某文創公司采用直接復制尋麟公司的預熱新品頁面來預售自己的“二手”產品,容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從而破壞了消費者對尋麟公司的品牌信賴,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在具體情節未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規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9、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與淮安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3)浙8601民初970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終4348號
裁判要旨
投訴舉報機制是短視頻平臺商業生態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能夠維護用戶權益和滿意度、凈化內容生態、增強平臺信任度、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從事代為舉報投訴業務的經營者,未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審查,以明顯不合理、不相符理由進行惡意、批量舉報,增加投訴曝光率等方式進行投訴的行為,會使得合法正當的賬號或內容被限流、下架,亦會成為同行業的惡意競爭手段,不但破壞了基于投訴舉報機制形成的商業生態,而且損害了平臺相應的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予以規制。
推薦理由
除我國民法典要求平臺為權利人提供舉報投訴渠道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自律規則,平臺通常也為普通用戶提供舉報非法侵權內容的入口。如何保障舉報投訴機制的健康運轉,在為公眾提供順暢舉報通道的同時防止不法舉報的發生,值得研究。本案為深入理解平臺舉報投訴機制的本質、妥當平衡各方利益,最終達到維護良好網絡言論秩序的目的,提供了討論契機。判決為厘清各方當事人的行為邊界、完善互聯網平臺舉報投訴機制作出了富有建設性的探索。本案入選“2024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
案情介紹
二原告共同運營某短視頻平臺,設置投訴舉報通道并在用戶協議等平臺規則注明禁止惡意舉報和惡意投訴解封等擾亂平臺正常管理秩序的行為。二被告共同宣傳、推廣、銷售代舉報、代解封等服務并以6元每次(100次起售)的價格標準向用戶提供涉案短視頻平臺用戶主頁、作品、直播間等多種類型的代舉報服務,同時以一萬粉絲以內3000元(一萬粉絲以上按號報價)的價格標準向用戶提供涉案短視頻平臺中永久禁封賬號的代解封服務。二原告認為二被告惡意批量代舉報服務妨礙涉案短視頻平臺舉報投訴機制的正常運行,增加了平臺的治理和運營成本,亦侵害了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二被告辯稱其接受部分受侵害的投訴人的舉報委托,代理履行投訴機制,高效幫助投訴人達到維權目的,并未損害遵法守約用戶的權益,同時也達到督促二原告落實平臺主體責任,加強內容管理的意識,從而間接提高市場占有率。故二被告的行為并未損害二原告的競爭權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內容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1.用戶基礎和內容資源是短視頻平臺的重要商業資源,直接影響其競爭力,短視頻平臺通過有效的用戶投訴舉報機制,維護網絡空間的健康和諧、維持內容資源、保障用戶權益,增強用戶的信任感與滿意度,二原告享有基于投訴舉報機制形成的互聯網商業生態系統、用戶基礎、內容資源而形成的競爭優勢、競爭利益。2.被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其一,從行為方式和手段上來看,淮安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某網絡公司)對于取證購買要求投訴的用戶主頁、用戶視頻和直播間虛構、編造投訴理由不符合被投訴的視頻、用戶主頁和直播間的具體情形,并使用多臺設備、多個賬號進行大量重復投訴,且二被告未提交其存在評估標準和評估過程,其行為顯然難謂正當。其次,從行為目的來看,淮安某網絡公司的代投訴舉報行為是一種牟利性的商業行為,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和針對性,主觀上具有破壞涉案短視頻平臺投訴舉報機制投訴主體、投訴范圍、投訴流程的故意,客觀上會導致涉案短視頻平臺投訴處理的負累、他人賬號的限流。3.被訴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涉案短視頻平臺建立了投訴渠道并公布了投訴舉報方法,淮安某網絡公司作為專門提供代投訴舉報服務的公司,商業模式具有寄生性,一定程度上屬于“搭便車”的行為。但其通過引導不特定的用戶在平臺以批量的、增加平臺負擔的方式進行投訴舉報,亦未按照要求如實選擇舉報理由和提供舉報資料,不僅擾亂了投訴舉報機制的正常秩序,損害二原告的利益,亦會導致涉案短視頻平臺舉報投訴機制淪為惡意競爭或其他目的的工具,造成被舉報的賬號、視頻、直播間被誤判,損害其他用戶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
一審宣判后,淮安某網絡公司、王某均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抖音平臺的運營者,依法享有基于抖音用戶投訴機制所構建的短視頻內容生態和用戶生態所帶來的競爭性利益?;窗材尘W絡公司通過操作多個不同賬號,對特定目標進行有針對性的批量舉報,并非基于用戶真實感受和客觀事實,其提供有償代舉報投訴服務,擾亂了投訴舉報機制的正常秩序,有悖于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應予以否定性評價。據此,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10、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某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某乙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薛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961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民終777號
裁判要旨
原告雖未單獨舉證證明其因三被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受到的損失,但考慮到三被告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互相交織從而共同造成損害后果的事實,法院對賠償金額一并予以考量確定。在對被告是否故意侵權、情節是否嚴重以及賠償計算基數與倍數的確定等問題進行審查和認定時,雖不能直接依據原告主張的計算公式直接計算原告的實際損失數額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基數,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已具備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條件。否則,對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舉證責任苛責過高,將縱容侵權人逃避侵權賠償責任,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有力打擊侵權行為。
推薦理由
服務創新是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服務商標不僅能夠幫助消費者區分不同的服務提供者,還能夠通過積累的商譽提升服務質量和消費者信任度?!把胍暰W”服務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央視網”與“CCTV.COM”之間已經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本案判決堅持知識產權“嚴保護”導向,通過依法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加大裁判力度懲戒惡意侵權行為,凈化網絡產業生態,充分體現了司法對權利人知名服務商標的價值保護,維護央視網品牌形象,助力營造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的營商環境,引導市場主體向創新、賦能方向發展。
案情介紹
中央電視臺系第23493512號“央視網”、第23493287號“CCTV.COM央視網”和第23493712號“央視網”、第23493372號“CCTV.COM央視網”原始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受讓上述商標后,授權原告在商標權覆蓋地域內排他性擁有包括上述商標在內的標識的商標專用權及所有合法權益和維權權利。原告運營的央視網(cctv.com)是中央電視臺的網絡媒體,是國家重點新聞網站之一。原告多年被評選為中國互聯網百強企業,并獲得廣電總局、中宣部評選的多個獎項,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原告發現,被告某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開辦“某某品鑒”直播選品項目,運營項目官網。被告薛某系該一人公司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擔任項目總策劃。被告某乙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經營頭條賬號,負責項目的對外宣傳等經營活動,被告薛某擔任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三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某某品鑒” 選品現場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擅自在和公眾的微信溝通中,使用帶有相關標識的視頻進行宣傳,擅自將和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cctvpinjian.com,并作為涉案侵權項目的官網使用,開展經營活動。此外,三被告還將原告發布的澄清聲明惡意歪曲為系受被告委托發布,將帶有原告商標標識的視頻文件和央視網直播間等視頻作為“欄目組相關資料及主持人介紹”提供給公眾,虛假宣傳,并混淆誤導公眾。原告遂訴諸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發布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金額總計人民幣6275320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對其“某某品鑒”欄目開展商業宣傳推廣活動中,將被訴侵權標識用于活動現場,侵害了第23493372號、第23493287號、第23493712號、第2349351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將“cctvpinjian.com”注冊為域名并通過該網站發布招商信息,侵害了第23493372號、第2349328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其經營的網站和頭條號中聲稱其委托央視網發布聲明,在現場溝通中聲稱節目可以在央視網或央視網選播出,并在其線下場所的電梯間、內場、洽談室等多處使用“新媒體中心”、央視大樓圖案等與央視網有關的標識,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三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原告及其涉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極高,作為上述從業者的薛某以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理應知曉其未經授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會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相關商業宣傳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特別是,在2023年2月8日原告發布嚴正聲明表明其從未開展該項目,任何主體不得未經授權使用“央視網”“CCTV.COM”等標識的情形下,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及今日頭條賬號中發布虛假聲明,聲稱其他機構冒用被告名義以“央視網某某品鑒”名義進行選品招商,其已委托央視網進行聲明。由此可見,被告明知原告系權利人,并明知其自身行為構成侵權,且原告已經發現被告的侵權活動并采取維權措施,被告非但未停止侵權行為,反而在短時間內以發布上述虛假聲明的方式,繼續攀附原告的聲譽及其權利標識的知名度實施侵權行為,進一步誤導消費者,其主觀故意明顯。從侵權行為的范圍來看,被告的侵權行為及于線上、線下,中華網、搜狐、網易、新浪等網絡平臺上均存在關于“某某品鑒”欄目的報道,被告的虛假聲明也在搜狐、被告網站、頭條賬號平臺上廣泛傳播。從本案侵權后果上可見,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被告簽約后能登上“央視網”,從而在抖音等網絡平臺上發布相應的信息,客觀上已經造成實際混淆后果。綜合被訴侵權行為的范圍、規模、后果以及被告的獲利等因素,涉案侵權情節嚴重。本案雖不能直接依據原告主張的計算公式直接計算原告的實際損失數額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基數,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已具備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條件。否則,對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舉證責任苛責過高,將縱容侵權人逃避侵權賠償責任,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有力打擊侵權行為。根據業已查明的簽約主體數量、收費金額,綜合考慮原告及其主張保護的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的范圍、被告的主觀故意程度和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原告廣告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等因素,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基數為120萬元,倍數為2倍。關于維權合理費用,原告主張公證費520元,依法予以確認。綜上,依法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600520元。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11、北京暢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978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民終1016號
裁判要旨
1.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類似服務,應當以相關公眾對服務的通常認知為判斷標準,并結合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之間的關聯程度,以及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網約車、順風車與傳統的“運輸”服務的消費群體存在較大的重疊,從一般消費者的視角來看,兩者均是由司機或車主駕駛車輛,為乘客提供從一地點送至指定目的地的出行服務,在此過程中,出行平臺提供的信息撮合等服務的對象亦指向運輸服務,兩種服務最終的目的和內容基本相同。故此,應當認定被告運營多款出行服務平臺產品APP,提供的網約車、順風車等服務與原告主張保護的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9類的“運輸”服務為類似服務。
2.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援引該法第二條規制相關行為時,要注意到該條款系原則性規定,在適用時不僅需要滿足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而且應當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關系。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行為首先應當屬于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經營行為,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被告申請注冊“滴答”系列商標及申請宣告原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行為,均屬于向行政機關提出商標授權確權申請的行為,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制的生產經營行為。
推薦理由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自由競爭,但該競爭自由系法律約束下的有序自由,只有合法、正當的競爭方式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網約車、順風車等是近年來基于對傳統運輸服務不斷發展創新而產生的服務模式,是“互聯網+運輸”的產物,它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交通運輸行業相結合。面對這一新類型的服務模式,本案判決充分考慮到新技術催生下的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特點,基于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綜合分析認定網約車、順風車等服務與“運輸”服務構成類似服務,對于審理此類涉及新業態下的商標侵權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判決亦進一步明確了只有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經營行為,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與規制。本案的審理體現法院主動適應新質生產力背景下新業態經濟的發展要求,通過發揮裁判的規范引導作用,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新業態經濟健康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鮮明態度。
案情介紹
北京暢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行公司)注冊有“嘀嗒”系列商標,并運營出行服務平臺APP。作為國內首家獲得政府備案的順風車平臺,經過暢行公司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嘀嗒”系列商標在運輸出行服務特別是網約車、順風車領域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架運營“滴答”“滴答出行”“滴答出行司機版”“滴答順風車”“滴答順風車司機版”等APP出行服務平臺產品,使用“”“”“”“”“”等標識,并在其運營的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上突出使用“”“”等標識或字樣用于推廣宣傳。此外,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還申請注冊了大量“滴答”商標,將與“嘀嗒出行”相近似的文字“滴答出行”作為其公司網站名稱,并在該網站內實際運營推廣宣傳公司業務,進一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暢行公司主張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實際控制方,與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20余萬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暢行公司取證情況,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運營多款出行服務平臺產品APP,其主要從事網約車、順風車等業務,其服務內容屬于第39類的交通運輸服務,二者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雖然暢行公司提供的運送服務具有居間服務的性質,但并不能否定其將本案主張保護的權利商標使用于運輸出行或出租車運輸等服務上。被訴侵權標識的核心識別部分均為“滴答”,“出行”“順風車”是運輸行業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描述服務的通用詞匯,缺乏顯著性。雖然“滴答”與“嘀嗒”二者文字構成存在差異,但發音完全相同,含義相近,且暢行公司主張保護的注冊商標通過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與商標權利人之間建立了特定的聯系。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割裂了涉案商標與暢行公司的聯系,影響該注冊商標發揮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容易導致混淆,且實際上已經導致了大量消費者的混淆,侵害了暢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杭州某企業管理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嘀嗒”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將“滴答”作為其企業字號,并擅自在后將與“嘀嗒出行”相近似的文字“滴答出行”注冊為公司網站,在經營中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商標法律制度賦予了商業主體取得和維護其商標權益的程序安排,但商業主體必須依法正當行使其相關權利。此外,暢行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表明杭州某企業管理公司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以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方,二公司對被訴侵權行為主觀上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客觀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兩者構成共同侵權。綜上,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20萬元。
一審宣判后,暢行公司、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涉案權利商標近似的標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暢行公司的涉案商標權,以及在變更企業名稱時使用與暢行公司權利商標近似的“滴答”作為企業字號,并以“滴答出行”作為網站名稱注冊其官方網站的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滴答”系列商標及申請宣告暢行公司注冊商標無效的行為,均屬于向行政機關提出商標授權確權申請的行為,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制的生產經營行為。據此,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12、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4)浙0110行保1號
裁判要旨
電商平臺經營主體致力營造健康真實公正的商品評價體系,真實的評論內容是輔助消費者購物決策、賦能平臺及平臺內商家調整經營策略的重要參考。同業競爭電商平臺經營主體組織用戶至其他電商平臺“曬圖評價”,“曬圖評價”顯著位置印有組織方的商業標識,且存在“曬圖”與真實訂單不符情形。同業競爭電商平臺經營主體作為“曬圖免單”活動組織方,對“曬圖評價”不予審查即一律通過且均給予用戶優惠服務,實系有違誠信,截流并搶奪保護用戶、流量在內的競爭資源,損害同業競爭主體真實、客觀、清朗的用戶評價體系,損害電商平臺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知情權且有損公平誠信的競爭秩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推薦理由
作為經濟發展的新動能新形態,平臺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平臺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涵蓋平臺內業態、用戶、商家、治理與服務規則、評價體系與生態等多個維度。本案關涉兩大電商平臺,系涉及平臺用戶評價體系與生態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通過高效組織聽證,充分聽取申辯意見,準確界定同類競爭電商平臺間有組織的“曬圖免單”行為的定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積極發揮行為保全的制度效能,確保平臺權益獲得充分及時保護,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繼續受損。
案情介紹
申請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裁定:被申請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其針對淘寶和天貓平臺實施的“曬圖免單”活動。關于被訴平臺“曬圖免單”活動,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步驟:1.將被訴平臺鑒別報告分享至淘寶平臺評價中并保存曬單截圖;2.上傳曬單截圖至被訴平臺申請免單優惠券;3.被訴平臺發放免單優惠券。被申請人組織“曬圖免單”活動,惡意利用用戶作為宣傳的工具,通過搭淘寶平臺便車的方式,以犧牲消費者知情權和電商平臺商品評價機制為代價,攫取淘寶平臺流量來為競爭性平臺引流。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經申請人催告,被申請人仍持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情況十分緊急,影響面極為廣泛、且被申請人主觀極為惡劣,申請人遂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聽證,經審查后認為,二申請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曬圖免單”行為,從行為方式上看,上海某信息公司并非淘寶平臺或天貓平臺交易活動的買賣一方,而且根據其在鑒別報告中的特別提醒“識物鑒別受圖片因素影響或與實物鑒別有出入,結論以實物為準”,可以看出其對該APP內作出的鑒別結論也無法保證真實客觀,亦客觀上無法保障評價的商品或服務與上傳鑒別報告的交易訂單實際關聯。在此情形下,上海某信息公司仍在其APP內推出“曬圖免單”活動,主觀上難謂善意,行為方式上亦不合理。從上海某信息公司“曬圖免單”行為后果上看,在淘寶、天貓平臺評論區出現此類鑒別報告截圖,會使消費者對被評價交易項下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等產生混淆,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在案證據所示,被訴APP根據一些相同圖片均分別出具了編號不一致的鑒別報告,而該些鑒別報告被同一用戶在不同商家商品鏈接項下上傳,數量最多的達17家。該些根據相同圖片得出的不同編號但結論均為鑒別通過的鑒別報告本身客觀、關聯性存疑,而又被用戶用于不同商家、不同商品的評論區中,評論內容的客觀性及與被評論交易訂單的關聯性均存疑。而該些可能不相關、不客觀的評論如充斥評論區,勢必損害其他正常誠信經營商家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增加電商平臺對評價存疑乃至不實數據甄別、防控及攔截等的管理成本,而且該些評價數據混入評價體系,將會導致用戶評價數據失真,最終污染評價數據體系,進而干擾商家及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決策及損害其競爭優勢?!皶駡D免單”行為亦可增強上海某信息公司APP在其他電商平臺的曝光度,存在不當掠奪其他正常經營平臺的交易機會的可能性,進而有損電商平臺間的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綜上,上海某信息公司的涉案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淘寶公司、天貓公司涉案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具有勝訴可能性。根據在案證據所示,被申請人上海某信息公司在收到申請人告知函及本案聽證副本后,雖然曬圖免單規則中已無淘寶、天貓標識指引、曬圖免單頁面上也無淘寶、天貓圖標,但被申請人至今仍將在淘寶、天貓平臺上上傳的評價截圖予以審核通過,用戶仍舊可獲得免費鑒別券??陀^上,上海某信息公司仍放任曬圖免單活動在淘寶、天貓平臺上繼續實施。而倘若繼續實施前述行為,必然導致申請人受損的范圍持續擴大,此種情形了增加淘寶公司、天貓公司維護其評價體系的治理投入,也加重了淘寶公司、天貓公司平臺評價體系被損害的程度,故被申請人的被控侵權行為存在顯著增加對淘寶公司、天貓公司損害的可能性,而且該種損害具有不可逆轉性,本案存在行為保全的必要性。本案采取行為保全事項并不影響上海某信息公司平臺業務的正常開展,亦不影響其正常開展其鑒別服務,故對上海某信息公司的權益損害有限。本案亦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且二申請人已經提供相應擔保。綜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裁定上海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平臺內針對淘寶平臺、天貓平臺實施的“曬圖免單”活動,該裁定效力維持至該案判決生效之日止。
案例13、沈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2023)浙0114刑初439號
裁判要旨
權利人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可通過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三個維度考量。涉案技術信息以被申請專利的形式已為公眾所知悉,在計算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時,可以根據涉案技術信息的商業價值,即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綜合確定。
推薦理由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激發企業創新創造活力,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客體之一。企業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義務,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現象屢見不鮮。本案判決明確了涉案技術信息被申請專利的形式為公眾所知悉,損失數額應根據涉案技術信息的商業價值確定,并將七次版本迭代、員工離職后至商業秘密被申請專利期間的全部人員投入和相關開支費用計入開發成本,準確認定權利人的損失數額,有力挽回權利企業的損失,充分發揮刑罰震懾力,彰顯司法裁判的社會治理職能和示范引領作用。
案情介紹
2020年5月,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開展“TMS2.0九通控制閥”項目的研發,并采取了加密策略、硬盤策略等相應保密措施。被告人沈某某系公司產品工程師,自2020年7月起參與該項目研發,并于2021年4月離職。同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入職某汽車熱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并違反保密義務將“TMS2.0九通控制閥”產品設計數模圖紙等發給某汽車熱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后某汽車熱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總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使用上述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研發成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并于2021年12月7日獲得名稱為“控制閥”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2022年2月10日,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發現上述專利申請情況后以商業秘密被侵犯為由報案。經鑒定,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TMS2.0九通控制閥”技術信息于2021年5月24日之前,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及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沈某某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涉案技術信息以被申請專利的形式已為公眾所知悉,損失數額應根據涉案技術信息的商業價值確定。首先,涉案技術信息根據客戶實際需要,歷經7次版本迭代,功能不斷改進完善,經鑒定整體具有非公知性,故涉案技術信息的全部人員投入和相關開支費用均應計算在內。且權利人在被告人沈某某離職后開始并不知道涉案技術信息被使用,至權利人商業秘密被申請專利時仍有適當費用投入,該部分費用當然應計算在內。其次,會計師事務所具有相應資質,審計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審計程序合法,形成的人員人工費用、材料成本、差旅費數據客觀、真實,應予以采信。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退賠的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綜合考慮,予以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14、錢某某、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24)浙0106刑初123號
裁判要旨
1.商業秘密權利單位的員工違反與單位的保密協議約定,利用本單位的客戶信息搶奪本單位的訂單,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按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2.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在計算銷售利潤損失時,根據商業秘密泄密時間節點及被告人被抓獲節點作為損失計算期間,參照受害單位前幾年該部分客戶銷售利潤予以綜合認定。
推薦理由
本判決堅持知識產權“真保護、嚴保護”理念,明確侵害經營信息犯罪的審查標準,發揮刑罰威懾作用,依法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筑牢法律紅線??紤]到被害單位的高額經濟損失,在刑附民程序中重點開展調解工作,有效挽回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體現司法效能。本案的審理將刑事打擊與民事賠償有機結合,實現懲治犯罪與矛盾化解的雙重效果,彰顯了知識產權“三合一”協同保護機制的制度優勢,是以公正司法護航企業發展的生動實踐,為進一步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情介紹
被告人錢某某、高某某均曾系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某化工公司)的員工,其中錢某某曾任鈦白粉產品線經理;高某某曾任鈦白粉銷售歐洲組組長,二被告人均掌握杭州某化工公司相應的鈦白粉客戶信息。2018年12月底,二被告人經預謀,由被告人高某某偽造公章,通過杭州某化工公司郵箱向多家國外鈦白粉客戶發送“直接向代工廠訂購更優惠”等虛假信息及聲明。同時,二被告人與杭州某化工公司原上游供貨商某化工公司經營者達成合作協議,由二被告人為某化工公司提供外貿客戶,銷售利潤五五分成。二被告人使用上述方法,將原屬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鈦白粉出口貿易訂單轉移給某化工公司承接,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貿易訂單流失。經審計認定,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間,二被告人共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銷售利潤損失人民幣13744586.78元,二被告人共計違法所得約452萬元。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二被告人違反保密義務,侵犯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同時建議對二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二被告人辯稱案涉客戶名單不具有非公知性,不屬于商業秘密,公訴機關指控的損失數額過高,且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賠并取得受害單位的諒解,請求法院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某化工公司的涉案客戶信息系具有非公知性和商業價值的經營信息。且二被告人在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對此有合同約定,故以上客戶信息依法應認定為商業秘密。錢某某、高某某違反保密義務,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客戶信息進行交易,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組織錢某某、高某某家屬與被害單位多次協商溝通,最終推動錢某某、高某某與杭州某化工公司達成和解,共退賠被害單位700萬元,杭州某化工公司出具諒解書,并申請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裁定準許撤回刑附民訴訟。鑒于二人有認罪認罰、退賠贓款、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等情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侵害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錢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分別處罰金25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15、王某甲、王某乙、吳某某等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2024)浙0113刑初20號
裁判要旨
商品的商標性使用應結合商品的特征、使用方式、商標使用位置、形式、主觀使用意圖以及是否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等因素綜合判斷。被告人將包含“H3C”標識在內的電子標簽寫入光纖模塊當中,用以標識產品提供者身份,并通過“H3C”品牌交換機真偽驗證,其主觀上具有通過正品來源核驗的目的,客觀上可以使得相關公眾通過電子標簽識別商品來源,被告人的假冒行為符合商標性使用的判斷標準,構成商標侵權。
推薦理由
本案系以隱性電子標簽假冒注冊商標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典型案件。鑒于隱性電子標簽假冒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及不易識別性,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救濟渠道往往受阻。判決遵循判斷“隱性電子標簽”的商標性使用應符合“內在使用”+“外在呈現”的基本框架,通過演示被告人生產的假冒產品與權利人生產的正品進行比對,深入剖析被告人的假冒產品構成侵權的法律依據及事實根據,同時,從必要性和正當性角度出發,充分考量權利人為挽回經濟損失的成本和效率,對權利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審查后納入刑事程序一并審理,實現了權利人損失救濟程度的最大化,為新質生產力發展、創新保駕護航。本案確立了隱性電子標簽的商標性使用判斷標準及侵權裁判規則,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案情介紹
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商議,共同假冒“H3C”等多個品牌光纖模塊并銷售。具體模式為: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告人吳某某等人處采購已寫入“H3C”等品牌電子標簽的光纖模塊及產品標簽、防偽標、說明書、包裝盒等,郵寄至被告人王某乙、蔣某某夫婦住處,被告人王某甲在經營的某淘寶網店接到買家訂單后,聯系王某乙、蔣某某使用購入的光纖模塊及產品標簽、防偽標、說明書、包裝盒等假冒“H3C”等品牌、型號的光纖模塊,通過貼標、包裝、打包后郵寄至各買家。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吳某某等明知他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仍按照被告人王某甲的要求,將“H3C”等多個品牌電子標簽寫入裸光纖模塊,并以人民幣約6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王某甲。其間,被告人吳某某負責向被告人王某甲銷售上述光纖模塊及部分產品標簽等,被告人魏某負責教授被告人張某某寫碼技術、解決寫碼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等,被告人張某某負責在裸光纖模塊中寫入電子標簽、發貨等。經統計,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經營的某淘寶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光纖模塊金額達人民幣140余萬元。
新華三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三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5184282號“H3C”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包含計算機軟件、光通訊設備、網絡通訊設備等,經續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新華三公司開發的“H3C”注冊商標的產品在通訊市場領域已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被告人王某甲未經“H3C”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基于上述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在其開設的某淘寶店鋪銷售假冒“H3C”注冊商標光纖模塊的銷售金額約為人民幣35萬元。新華三公司在官方網站發布《H3C品牌主機、硬盤和光纖模塊防偽公告》,指導用戶在無防偽明碼和防偽暗碼時,可以在H3C品牌主機軟件界面中使用Display transceiver interface(具體查詢光纖模塊電子標簽命令為distransceiver manuinfo int GigabitEthernet)命令來讀取H3C品牌光纖模塊的品牌等信息。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王某乙、吳某某等明知他人實施上述犯罪行為,仍為其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吳某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吳某某等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吳某某等自愿認罪認罰,且部分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分別予以從寬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吳某某等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退賠情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等,除對被告人王某甲判處實刑外,其余各被告人王某乙、吳某某等均判處緩刑,并適用罰金。
就附帶民事賠償而言,被告人吳某某等三人作為被告人王某甲的上家在被告人王某甲銷售假冒“H3C”商標光纖模塊之前便參與共同侵權,故應當對被告人王某甲銷售假冒“H3C”注冊商標光纖模塊的全部金額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王某乙等三人僅參與被告人王某甲的部分共同侵權,故僅就被告人王某甲的部分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為了攫取不法利益,多人之間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并進行銷售,涉及假冒四個以上的品牌商標,銷售金額達140余萬元,侵權行為故意明顯、侵權行為時間長、侵權規模大、侵權獲利金額大,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并酌情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
據此,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二、被告人吳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被告人王某甲、吳某某等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新華三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7.5萬元;五、被告人王某乙等對被告人王某甲、吳某某等賠償新華三公司經濟損失中的13.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
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杭州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暨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發布)
欄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續招募
來源:杭州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杭州知識產權法庭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