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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的效力已終止,主張實際應享有該專利申請權的人,對于其以公示的PCT申請人為被告的PCT申請權權屬糾紛,仍具有訴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審理?!?/b>
PCT申請效力終止時有關權屬糾紛的處理
——(2023)最高法知民終428號
裁判要旨
即使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的效力已終止,主張實際應享有該專利申請權的人,對于其以公示的PCT申請人為被告的PCT申請權權屬糾紛,仍具有訴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審理。
關鍵詞
民事 專利申請權權屬 PCT申請 效力終止 訴的利益
基本案情
海某集團訴稱: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某發明專利申請,申請公布日為2016年8月24日。海某集團于2018年5月對無錫某公司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訴訟,主張前述發明專利申請權為海某集團所有,生效判決已確認該發明專利申請權為海某集團所有?,F海某集團發現國際申請號為PCT/CN2016/085430、國際公布號為WO/2017/206199、名稱為“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及測量方法”的發明專利,與另案前述發明專利二者背景技術、摘要、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完全相同,系同一技術方案,因此訴請涉案專利PCT申請歸海某集團所有。
無錫某公司辯稱: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系確認之訴,確認之訴必須具有訴訟救濟利益,而本案訴訟之時,涉案專利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國或地區的效力均已終止,本案確權申請對現實或未來的法律地位不再產生影響,海某集團的請求已無實際利益,請求駁回海某集團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無錫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某發明專利申請,申請公布日2016年8月24日。海某集團于2018年5月對無錫某公司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訴訟,主張上述發明專利申請權為海某集團所有。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該發明專利申請權歸海某集團所有。無錫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錫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涉案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16年6月12日以涉案專利申請為優先權,依照基本相同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下簡稱 PCT)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WIPO)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后WIPO國際局公布上述申請,公布的專利文件包括測量裝置的正視圖、橫截面剖視圖、側視圖、縱截面剖視圖,與前案訟爭專利說明書的4個附圖完全相同。2017年7月17日涉案PCT申請進入歐洲國家階段,2018年1月17日歐洲專利局公布了該歐洲專利申請,2019年1月11日被視為撤回。2017年7月19日涉案PCT申請進入美國國家階段,2019年7月1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布了該美國專利申請,申請人及發明人與涉案PCT申請相同,于2021年2月9日被授予專利權。涉案PCT申請未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一審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國際申請號為PCT/CN2016/085430、國際公布號為WO/2017/206199、名稱為“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及測量方法”的發明專利的PCT申請歸海某集團所有。無錫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主張涉案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國或地區的效力均已終止,海某集團的請求已無實際利益,應當駁回海某集團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終42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海某集團對涉案PCT申請權歸屬確認之訴具有訴的利益。
雙方訴爭系確認之訴,確權之訴的訴訟目的在于確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特定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以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得以確定,法律地位得以安定。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有訴的利益,即需要訴訟救濟或保護的法律利益。對原告而言,當其權利或法律地位處于現實的不安狀態,且司法裁判是消除該不安狀態的適當且必要的救濟途徑時,即具有確認之訴的利益。
具體到本案,首先,本案具有導致海某集團合法權益受損的現實不安狀態。其一,PCT申請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PCT申請權能夠給申請人帶來程序便利的利益。PCT申請對應可能存在的外國或其他地區專利局的專利授權,在其效力終止前,具有合理的可期待的授權可能性,其權利人因此享有一定的現實利益,他人未經許可提出PCT申請,構成對權利人權益的侵害。其二,PCT 申請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兩個獨立的階段,《專利合作條約》第22條規定,申請人應在不遲于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屆滿之日,向每個指定局提供國際申請的副本及其譯本,并繳納國家費用。該條約對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適用期限作出規定,同時也規定了各成員國可以按照其本國法所許可的理由,對期限的任何延誤予以寬恕。本案中,雖然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涉案PCT申請因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進入我國國家階段的手續致使其在我國的效力終止,但不排除其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獲得實質審查并進而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即使涉案PCT申請在所有PCT成員國或地區的效力均終止,其可期待的授權可能性確定地歸于消滅,但是,對由此導致的程序便利利益喪失以及相關現實利益損害,權利人可以尋求救濟。其三,涉案PCT申請文件已在 WIPO 及其網站記錄并公示,公開的申請人信息為無錫某公司,此申請信息與已為生效判決所認定的某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于海某集團的信息不一致,在二者屬同一發明創造的情況下,該公開信息的不一致使該發明創造所有人的法律地位處于不確定狀態,進而導致相關公眾對該發明創造的所有人產生錯誤認知,使權利人的商譽及合法權益受到影響。綜上,海某集團在本案法律地位的確認,是其主張相關現實的或者將來的合法權益的基礎,涉案PCT申請權歸屬的不確定導致其處于合法權益受損的現實不安狀態。
其次,本案具有裁判的必要性和適當性。在PCT申請已受理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限內實際權利人可以根據WIPO規則要求變更申請人,但就本案而言,因涉案PCT申請超過了《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92條之二規定的在國際局辦理變更手續的期限,已無法通過自行申請方式變更申請人,也不存在其他救濟渠道。如果海某集團確系涉案PCT申請權的實際權利人,其真實法律地位在WIPO公開的申請人信息中無法體現,而在涉案PCT申請權未經生效裁判確定之前,其無法以自己名義尋求其他救濟途徑以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在此情況下,通過司法確認PCT申請權的歸屬可以使當事人的真實法律地位得以確定,并有助于對現實或將來糾紛的徹底解決,給予實際權利人以保護和救濟。本案中,涉案PCT申請已在美國獲得專利授權,海某集團無法通過在美國國家階段自行申請的方式變更權利人,本案訴訟對于其尋求該美國專利權權屬的救濟具有必要性和適當性。
關聯索引
《專利合作條約》第22條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最高法知民終42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無錫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強,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殿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蕓,北京德恒(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無錫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海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蘇05民初2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征詢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案進行書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海某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海某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本案為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系確認之訴,確認之訴必須有值得訴訟救濟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必須存在有效的專利申請權。本案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國或地區的效力均已終止,海某公司的請求已無實際利益。(二)原審法院認定海某公司爭取PCT專利申請權對應的美國專利權,屬于必要且有利的條件,具有實質的訴訟救濟利益,無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有誤。PCT申請已終止,PCT申請程序不能恢復,無法進行權屬上的變更,因此訴爭該申請權無任何意義。若海某公司擬爭取美國專利權的權屬,應當直接以美國專利權為標的提起訴訟,而不是提起PCT申請權權屬爭議。
海某公司辯稱:(一)生效裁判文書已確認名稱為“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及測量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海某公司所有,目前已登記在海某公司名下,該專利即為國際申請號為PCT/CN2016/085430、國際公布號為WO/2017/206199、名稱為“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及測量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PCT申請(以下簡稱涉案PCT申請)據以登記優先權的國內專利,二者背景技術、摘要、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完全相同,系同一技術方案。(二)海某公司對涉案PCT申請具有訴的利益。首先,涉案PCT申請具有實體利益,涉案專利已在美國獲得實體權利。涉案專利的申請權實質上為獲得美國專利權保護的前置條件,判定涉案專利申請權歸海某公司所有,可以產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屬于必要且有利的條件。其次,專利制度為“公開換保護”的制度,專利申請權衍生利益同時也包括是否公開的權利、公開后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以及向他人展示公布內容來源的權利,即公示技術內容的產生來源本身就是專利制度的核心權利之一,涉案專利的公布文件已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予以公示、傳播,專利公開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評價價值所創造的可期待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公示的著錄信息包括了涉案專利的申請人信息,應當糾正錯誤的權屬。再次,國際局有權利不記錄優先權日30個月以后申請人提出的變更請求,但是有權不記錄不等于應當不記錄,也不代表利害關系人不得提出該變更,本案判決作為目前唯一可證明海某公司并非故意在30個月以后提出變更請求的證明,也是申請權歸屬的必要證明,可以產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最后,若各國專利審查機構和國際局基于超過優先權日30個月的規則拒絕各種申請,那么本案訴訟將成為證明涉案專利申請屬于海某公司的唯一途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本身具有公示作用,PCT申請歸屬錯誤導致海某公司合法權益受損的不安狀態或處境也是現實存在的。綜上,涉案專利已在美國獲得實體權利,判定專利申請權歸海某公司所有,屬于必要且有利的條件,具有實質的訴訟救濟利益。同時涉案PCT申請歸屬錯誤客觀存在,司法救濟可以有效糾正錯誤,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本案有通過本訴進行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海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海某公司起訴請求:1.涉案PCT申請權歸海某公司所有;2.訴訟費由無錫某公司負擔。
無錫某公司原審辯稱:本案為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系確認之訴,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有值得訴訟救濟的利益,作為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必須存在有效的專利申請權。涉案PCT申請,優先權日為2016年5月30日,至海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早已超過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涉案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國或地區的效力均已終止,在此情況下,該確權申請對現實或未來的法律地位不再產生影響,海某公司的請求已無實際利益,請求駁回海某公司的起訴。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海某公司、無錫某公司基本情況及過往相關訴訟爭議內容
海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核心業務領域為多相流量計,相應的產品包括標準型多相流量計、總量計量多相流量計、短節型流量計、濕氣流量計、低產油井測量裝置、高性能油井測量裝置等。海某公司在流量計技術研發方面取得相關的專利。
無錫某公司設立于2015年12月11日,主營業務為海洋工程裝備;油氣田井下探測計量設備的研發、銷售;油氣田技術服務等。2016年5月30日,無錫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及測量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CN201610369278.5,申請公布日2016年8月24日,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分別為陳某、徐某、吳某、成某、李某。專利摘要為:本發明涉及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各自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其包括以下構件:差壓型流量計,其具有喉部段;伽馬射線探測器,其包括伽馬射線發射器和伽馬射線接收器,其布置方式使得伽馬射線發射器發出的伽馬射線沿直徑方向穿過所述喉部到達所述伽馬射線接收器;其中,所述伽馬射線發射器中的放射源為能天然發出至少三種能量伽馬射線的多能放射源,所述伽馬射線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溫裝置。本發明還涉及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各自質量流量的測量方法,其使用上述測量裝置。本發明的測量裝置因無需使用恒溫裝置且無需標定空管計數,非常適合水下或井下條件下使用。專利權利要求為:
1.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其包括以下構件:差壓型流量計,其具有喉部段;伽馬射線探測器,其包括伽馬射線發射器和伽馬射線接收器,其布置方式使得伽馬射線發射器發出的伽馬射線沿直徑方向穿過所述喉部段到達所述伽馬射線接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伽馬射線發射器中的放射源為能天然發出至少三種能量伽馬射線的多能放射源,所述伽馬射線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溫裝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測量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用于測量濕氣溫度的溫度傳感器和用于測量差壓型流量計的節流管入口處與喉部之間的壓差的差壓傳感器。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測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能放射源為133Ba,其至少能發出31keV、81keV和356keV三種能量的伽馬射線,或為176Lu其至少能發出307keV、202keV和88keV三種能量的伽馬射線。
4.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方法,其使用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測量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a)通過溫度傳感器測量濕氣溫度T,通過差壓傳感器測量差壓管入口處與喉部之間的壓差△P;通過伽馬射線探測器測量三個伽馬射線的透射強度Nx,1、Nx,2和Nx,3
b)通過以下公式來計算濕氣總質量流量和油、氣和水三相各自質量流量……
該專利申請發明人之一陳某為海某公司的發起人之一,曾任海某公司的副總裁兼首席技術官,負責海某公司生產優化與測試服務集團技術中心的工作。
海某公司于2018年5月對無錫某公司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訴訟,主張申請號CN201610369278.5的發明專利申請權為海某公司所有,生效判決已確認該發明專利申請權為海某公司所有。
(二)涉案PCT申請
無錫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號為201610363834.8的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16年6月12日以201610363834.8號專利申請為優先權,依照基本相同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依據專利合作協定(PatentCooperationTreaty,以下簡稱PCT)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11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IPO)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中國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傳送該申請至WIPO國際局,并進行檢索,制作書面意見,將報告傳送給WIPO國際局。WIPO國際局已公布上述申請和檢索意見。該PCT申請發明名稱為: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及測量方法,發明人登記為陳某等人,國際申請號PCT/CN2016/085430,優先權2016年5月30日201610363834.8;國際檢索報告完成于2017年1月24日,國際公布日2017年12月7日,國際公布號W02017/206199A1,公布的專利文件包括的測量裝置的正視圖、橫截面剖視圖、側視圖、縱截面剖視圖,與前案訟爭申請號為CN201610369278.5的專利說明書的4個附圖完全相同。
涉案PCT申請于2017年7月17日進入歐洲國家階段,歐洲專利局于2018年1月17日公布了該歐洲專利申請,公開號EP3270119A1,申請人及發明人與涉案PCT申請相同;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補充檢索并于2018年5月2日公布了補充歐洲檢索報告EP3270119A4。該歐洲專利申請于2019年1月11日被視為撤回。涉案PCT申請于2017年7月19日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美國專利商標局于2019年7月18日公布了該美國專利申請,公開號US20190219432A1,申請人及發明人與涉案PCT申請相同,于2021年2月9日被授予專利權,公告號US10914622B2。
涉案PCT申請未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原審法院認為,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系確認之訴,爭議焦點在于本案確認之訴是否具有訴訟救濟利益。
海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涉案PCT申請歸其所有,涉及PCT申請法律權益的判斷。
PCT申請本質上是一種申請程序,是在《工業產權保護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之外的、便捷某個加入《專利合作條約》國家的申請人,將發明創造在本國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其他國家作更多的申請,有更暢通的渠道方便有效、迅速地獲得更多國家或地區保護。在提交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布、可選的補充國際檢索以及國際初步審查等程序結束后,申請人可以進入國家階段,直接向希望獲得專利的國家或地區專利局尋求專利授予,是否能夠進入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并獲得授權,需經過他國或地區的實質性審查。
在中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專利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涉案PCT申請在中國的效力已終止。其他加入《專利合作條約》國家,各有其規定。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根據案情可知,涉案PCT申請在中國及歐盟的效力已終止。就與涉案PCT申請相同技術方案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號CN201610369278.5)已為生效判決判定歸海某公司所有,該項技術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權已經得到實現。另一方面,PCT/CN2016/085430申請在美國進入美國國家階段,并于2021年2月9日被授予專利權?,F海某公司爭取該項美國專利權,則其訴請判定PCT/CN2016/085430申請歸其所有,屬于必要且有利的條件,具有實質的訴訟救濟利益。因此,對海某公司的該訴訟主張,應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國際申請號為PCT/CN2016/085430、國際公布號為W0/2017/206199、名稱為“一種測量濕氣中氣油水三相質量流量的測量裝置及測量方法”的發明專利的PCT申請歸海某公司所有。一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無錫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海某公司對涉案PCT申請權歸屬確認之訴是否具有訴的利益。
無錫某公司認為,本案確認之訴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申請權為基礎,涉案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國或地區的效力均已終止,海某公司的請求已無實際利益。即使海某公司擬爭取美國專利權權屬,因涉案PCT申請已無法進行權屬上的變更,海某公司應當直接以美國專利權為標的提起訴訟。海某公司則認為,專利公開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評價價值所創造的可期待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公示的著錄信息包括了涉案專利的申請人信息,PCT申請歸屬錯誤導致海某公司合法權益受損的不安狀態或處境是現實存在的。若各國專利審查機構和國際局基于超過優先權日30個月的規則拒絕各種申請,那么本案訴訟將成為證明涉案專利申請屬于海某公司的唯一途徑。另外,涉案專利的申請權實質上為獲得美國專利權保護的前置條件,判決涉案專利申請權歸海某公司所有,可以產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
對此,本院認為,本案系確認之訴,確權之訴的訴訟目的在于確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特定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以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得以確定,法律地位得以安定。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有訴的利益,即需要訴訟救濟或保護的法律利益。對原告而言,當其權利或法律地位處于現實的不安狀態,且司法裁判是消除該不安狀態的適當且必要的救濟途徑時,即具有確認之訴的利益。
具體到本案,本院評述如下:
首先,本案具有導致海某公司合法權益受損的現實不安狀態。
其一,PCT申請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PCT申請權能夠給申請人帶來程序便利的利益。PCT申請對應可能存在的外國或其他地區專利局的專利授權,在其效力終止前,具有合理的可期待的授權可能性,其權利人因此享有一定的現實利益,他人未經許可提出PCT申請,構成對權利人權益的侵害。
其二,PCT申請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兩個獨立的階段,《專利合作條約》第22條規定,申請人應在不遲于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屆滿之日,向每個指定局提供國際申請的副本及其譯本,并繳納國家費用。該條約對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適用期限作出規定,同時也規定了各成員國可以按照其本國法所許可的理由,對期限的任何延誤予以寬恕。本案中,雖然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涉案PCT申請因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進入我國國家階段的手續致使其在我國的效力終止,但不排除其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獲得實質審查并進而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即使涉案PCT申請在所有PCT成員國或地區的效力均終止,其可期待的授權可能性確定地歸于消滅,但是,對由此導致的程序便利利益喪失以及相關現實利益損害,權利人可以尋求救濟。
其三,涉案PCT申請文件已在WIPO及其網站記錄并公示,公開的申請人信息為無錫某公司,此申請信息與已為生效判決所認定的申請號CN201610369278.5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于海某公司的信息不一致,在二者屬同一發明創造的情況下,該公開信息的不一致使該發明創造所有人的法律地位處于不確定狀態,進而導致相關公眾對該發明創造的所有人產生錯誤認知,使權利人的商譽及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綜上,海某公司在本案法律地位的確認,是其主張相關現實的或者將來的合法權益的基礎,涉案PCT申請權歸屬的不確定導致其處于合法權益受損的現實不安狀態。
其次,本案具有裁判的必要性和適當性。
在PCT申請已受理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限內實際權利人可以根據WIPO規則要求變更申請人,但就本案而言,因涉案PCT申請超過了《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92條之二規定的在國際局辦理變更手續的期限,已無法通過自行申請方式變更申請人,也不存在其他救濟渠道。如果海某公司確系涉案PCT申請權的實際權利人,其真實法律地位在WIPO公開的申請人信息中無法體現,而在涉案PCT申請權未經生效裁判確定之前,其無法以自己名義尋求其他救濟途徑以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在此情況下,通過司法確認PCT申請權的歸屬可以使當事人的真實法律地位得以確定,并有助于對現實或將來糾紛的徹底解決,給予實際權利人以保護和救濟。本案中,涉案PCT申請已在美國獲得專利授權,海某公司無法通過在美國國家階段自行申請的方式變更權利人,本案訴訟對于其尋求該美國專利權權屬的救濟具有必要性和適當性。
綜上所述,無錫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無錫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 蓉
審判員 黃 睿
審判員 李 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楊云瀟
書記員 丁成媛
(原標題:PCT申請效力終止時有關權屬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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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PCT申請效力終止時有關權屬糾紛的處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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